督察专报(第2期)
2月26日下午,根据市院党组安排,按照《南充市人民检察院派驻监管场所疫情防控检察监督战时工作方案》(下称“《工作方案》”)和《关于对派驻监管场所疫情防控检察监督工作专项督察的方案》(下称“《督察方案》”)要求,市院检务督察部、第四检察部先后对营山、蓬安院派驻看守所的防疫和履职情况进行了专门督察。现将相关情况专报如下:
一、督察营山县院情况
根据市院第四检察部提供的《营山县人民检察院派驻检察室疫情防控工作方案》(“下称《方案》”)显示,营山县院在疫情防控期间的驻所监督工作主要通过该院二楼看守所工作平台监控方式开展。鉴于此,督察组一行不打招呼,直达该院二楼看守所工作平台监控室,有该院第二检察部副主任史航在岗履职。
通过现场提问、查阅记录、抽看监控等,该院第二检察部在疫情期间积极开展了防疫工作和履职工作,但仍然存在以下需要改进的方面:一是《方案》的执行保障尚未完全到位。包括:第一项明确了“第二检察部主任负责具体工作落实”。但该同志多数时间在该院对口帮扶村履行“第一书记”职责;第八项提及的防护服、护目镜尚未配备到位;监控平台存在跳时现象的技术故障,可能致使关键时间节点的监控无法回放。二是《方案》的执行过程尚未充分体现。包括:工作记录不规范、不完整。工作人员仅在笔记本上做了自己监控所见记录,且记录内容不齐全,无法完整全面反映监督内容;缺乏干警个人全时段轨迹记录,第七项的“派驻干警严格自律”无从体现;第八项的“每日工作汇报制”,包括每天与看守所值班领导会商的方式、内容以及向分管检察长汇报涉疫风险的时间、方式、内容未能充分体现。三是重点人员监督管理的情况掌握不够精准。包括:留所服刑人员(包括余刑在3个月以下留所服刑和余刑在3个月以上应送未送的人员)人数、监舍分布以及两名死刑犯(处于复核期)中的一名死刑犯的监舍分布等重点监管信息掌握不够精准。四是监督对象对《方案》不知晓。该方案系近期根据上级部署和工作需要重新制定的,多项内容需要看守所方面知晓、执行,但是,截止督察当日,该份新方案尚未送达看守所。
督察结束时,督察组当场反馈了意见,指出了问题,并提出了对应的工作建议:一要不折不扣严格执行《方案》,为派驻监管场所疫情防控和检察监督工作提供全方位的人员保障、物质保障和技术保障。二要完善工作记录,详尽监督内容,规范记录表格,制定相应台账,确保防疫工作内容有载体、成效有体现;要客观全面填写干警个人全时段行动轨迹表,确保派驻干警健康安全。三要深耕检察监督主责不放松。尤其对于重点人员监督管理信息要做到“底数清、情况明”,重点工作措施是否贯彻落实要监督到位,监督工作台账要及时填写、内容详尽。四要做到信息畅通即时共享。抓紧向看守所送达书面《方案》,建议制作专门的移送公函,连同《方案》一并送达看守所,并同步告知对方主要负责人。
二、督察蓬安县院情况
下午16:40,督察组离开营山前往蓬安县院,途中通过电话抽查,获悉该院第二检察部主任唐建军及该院分管副检察长刘文富正在县看守所派驻检察室开展工作。鉴于疫情防控期间非特殊事件,非经审批不得进入监管场所的规定,督察组告知工作人员将该部门关于防疫工作的相关资料(不便携带的除涉密材料外,拍照存于手机)一并带回单位备查。通过现场听取唐建军主任介绍情况、该院分管领导刘文富副检察长补充介绍情况后,督察组一行进行了现场提问和资料查阅。
该院基本按照2020年2月23日制定的《蓬安县人民检察院关于做好看守所疫情防控期间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方案》有效开展工作:一是检察长亲临县看守所外,听取县公安局局领导关于县看守所疫情防控工作及安全管理工作落实情况介绍和人员监管、疫情防控、物资保障、文件执行等详细说明。二是分管院领导每日跟踪问效,第二检察部每日下午定时通过微信向分管领导报告当天情况。三是派驻干警自身管理工作较为严格。该院党组对所有派驻干警统一进行了核酸检测,凡进入派驻检察室工作时,均佩戴口罩、手套,接受体温检测,进出均通过检察院专用通道,工作期间,一律通过电话、对讲机、监控视频等实现对看守所的履职监督,并将每日工作情况及时录入执检子系统,做到了重要数据、重点人员底数清、情况明。严格要求干警自身活动轨迹。
督察结束时,督察组当场向该院反馈了督察情况,并针对该院前期工作中需继续完善的地方提出了建议:一是个别监控出现的技术故障问题要及时协调解决,确保监督工作无缺失,要防止“因小失大”。二是如何确保派驻干警的健康安全需要进一步考虑,建议建立干警全时段轨迹记录。三是针对1名身患重大疾病的在押人员近期刚到县医院接受住院医治这一重要情况,督察组特别强调,县检察院要加强与县公安局尤其是看守所的紧密联系,确保信息互通即时共享,出现问题共商共议。建议向县公安局发出书面建议:在加紧做好对该重点人员的医治工作同时,更要注意两方面工作,一是主动与医院方面联系,确保该重点人员不被感染新冠肺炎;二是进一步加强对该重点人员的看管工作,必要时增派警力,坚决杜绝脱逃事件发生。四是防疫特殊时期要坚持“防疫工作、检察履职两手抓”的要求,在做好防疫工作同时,更要注意履行监督职责,抓住本职工作不松劲,有效避免在押人员互殴、群殴或其他意外事件发生。
市院检务督察部 第四检察部
2020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