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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怀英与南充市江滩壹号洗浴服务有限公司、何财德因租赁合同纠纷申请执行监督案
时间:2020-11-1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宋怀英与南充市江滩壹号洗浴服务有限公司、何财德因租赁合同纠纷申请执行监督案

 

【关键词】

   执行和解   强制腾退   听证

要旨

1.商业利益的取舍应由当事人自主取舍,在当事人明确拒绝执行和解的情形下,人民法院不应以反复组织调解、“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为由拖延强制执行。2.低风险地区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以防疫需要而拒绝采取集中执行行动。

基本案情

宋怀英与南充市江滩壹号洗浴服务有限公司、何财德因商业用房租赁合同纠纷诉至高坪区人民法院。201812月,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川1303民初2138号民事调解书:

  一、被告南充市江滩壹号洗浴服务有限公司在2019130日前向原告宋怀英付清2018年度(2017101日至2018930日)剩余房屋租金人民币50万元,并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8万元;

  二、被告南充市江滩壹号洗浴服务有限公司按下列支付方式向原告宋怀英支付2019年度(2018101日至2019930日)房屋租金人民币200万元。1、被告于2019130日前支付该年度租金人民币50万元。2、被告于2019330日前支付该年度租金人民币50万元。3、被告于2019630日前支付该年度租金人民币50万元。4、被告于2019920日前支付该年度租金人民币50万元;

  三、若被告南充市江滩壹号洗浴服务有限公司按前述约定时间履行了租金支付义务,则原、被告继续履行2016926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四、若被告南充市江滩壹号洗浴服务有限公司未按前述约定时间支付任何一笔房屋租金,则原、被告在2016926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立即自动解除,被告南充市江滩壹号洗浴服务有限公司应在合同解除后5日内主动搬离租赁房屋(高坪区江东中路华诺国际二区第3栋),并以未付租金总额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从《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起算日起计算利息至实际付清时止;

  五、被告何财德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对被告南充市江滩壹号洗浴服务有限公司的前述金钱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本案受理费5272元,原告宋怀英自愿负担2636元,被告南充市江滩壹号洗浴服务有限公司自愿负担2636元。

  以上调解书作出后,宋怀英于201993日以被告未履行调解协议为由向高坪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高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1303884号执行裁定书,201910月到12月高坪区人民法院执行到租金104万余元,但一直未强制执行房屋腾退。在执行期间,江滩壹号洗浴公司将整栋大楼及设备租赁给第三人严绍祥,严绍祥再次装修后继续经营洗浴业务。高坪区人民法院发现严绍祥装修时责令停止施工无果,多次组织三方调解,终未达成一致。20191226高坪区人民法院在执行标的物上张贴了腾退公告,限江滩壹号洗浴公司和第三方严绍祥在20191231日前腾退,逾期将强制执行腾退,期满未执行。2020110日高坪区人民法院再次组织三方调解,调解失败后申请人宋怀英表示不再协商,要求必须立即腾退。2020114日,高坪区人民法院组织最后一次调解,仍未达成一致,遂于当天再次在执行标的物上张贴了腾退公告,要求被执行人和第三人在2020118日前腾退,逾期将采取强制腾退措施。期满后,高坪区人民法院以春节期间维稳及疫情防控等为由至今没有采取强制腾退措施。2020217日高坪区人民法院对江滩壹号洗浴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文德、实际控制人何财德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宋怀英多次到相关部门上访,要求督促高坪区人民法院履职。

  宋怀英认为高坪区人民法院有相关法官和法院领导打招呼阻碍办案,长期没有针对腾退房屋采取强制措施,属于司法不作为,于2020428日申请高坪区人民检察院对高坪区人民法院的执行进行监督,要求督促高坪区人民法院立即强制执行房屋腾退。高坪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56立案审查,办理过程中向高坪区人民法院了解了相关情况,未发现有法官和法院领导打招呼阻碍办案的情形。

  2020512日,江滩壹号洗浴有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同日高坪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异议,江滩壹号洗浴有限公司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高坪区人民法院以被申请人提出执行异议及复议为由暂停执行。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一)线索发现

本案系宋怀英向本院申请监督。

(二)调查核实

 高坪区人民检察院立案后立即到高坪区人民法院查阅了执行卷宗,询问了执行法官,未发现有法官和人民法院领导打招呼干扰办案的情形。听取了人民法院的意见,人民法院迟迟未采取强制腾退的主要理由如下:

1.执行标的物已经被第三人装修经营,生意较好,解决了相当部分人员就业,为确保执行的社会效果,人民法院一直在组织三方达成和解。

2.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疫情防控期间出台了执行工作“十项措施”,禁止疫情期间开展集中执行行动。

3.强制执行腾退,维稳压力大。

4.被执行人提起了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复议。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和公正办理本案,高坪区人民检察院组织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公开听证,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担任听证员,邀请了人大监察与司法委员会领导现场指导听证会。听证会上各方当事人充分发表了意见及出示了相关证据。高坪区人民检察院组织三方调解无效。听证会后听取了听证员意见,一致认为高坪区人民法院存在司法不作为,其辩解理由不成立,检察机关应当依法监督。

(三)监督意见。

高坪区人民检察院结合参加听证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意见,认为高坪区人民法院在执行(2018)川1303民初2138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存在怠于履行职责现象,应予纠正,理由如下: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在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过程中,要充分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维护执行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把强制力聚焦到对规避执行、逃避执行、抗拒执行行为的依法打击和惩处上来。要坚决防止执行人员以“善意文明执行”为借口,消极执行、拖延执行,或者以降低对被执行人影响为借口,无原则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因此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可以组织和解,但必须尊重当事人意愿,本案申请人明确拒绝和解则应当依法采取执行措施,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而不应当以反复促进和解为由拖延执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规定,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高坪区人民法院已经两次发出强制腾退公告,逾期仍然没有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导致被执行人在强制执行程序中获得非法利益,申请人利益受损的客观事实,属于司法不作为行为,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高坪区人民法院应当纠正;

  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于202022日发出了疫情期间执行工作“十项措施”,规定“疫情防控期间,各级法院不得开展集中执行行动”。该规定是在疫情最严重的情形下发出的,有利于保护执行人员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现阶段全国各地有序恢复正常,我市系低风险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完全恢复正常工作,各行各业绝大部分正常营业,涉案的洗浴行业也早已正常营业。人民法院不应以疫情防控为由怠于履行强制执行职责。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全国多地法院出台有对商业用房中止供电、供水等司法处置措施以协助执行腾退,有利于化解强制腾退难题,高坪区人民法院可以参照;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执行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本案执行腾退,不是财产处分措施,且被执行人未提供相应充分有效担保,故高坪区人民法院在执行异议和复议期间决定暂停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

  五、维稳压力大可以请求有关单位协助,不应成为怠于履职的借口。

  综上所述,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在执行(2018)川1303民初2138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确实存在怠于履行职责情形,应当依法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向高坪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立即履行强制执行职责,对南充市外滩壹号洗浴有限公司占据的标的物,即高坪区江东中路华诺国际二区第3栋商业楼实施强制腾退或采取措施变相实现腾退,以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正。

(四)监督结果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建议,立即更换了承办法官,对本案继续采取执行措施:租金已执行到位,制定了妥善的房屋腾退执行方案,各方按照方案执行。

【典型意义】

1.在民事诉讼监督过程中引入听证程序,对查明案件事实、精准适用法律、增强监督效果、化解民事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2.以组织和解、维稳压力大为由拖延强制执行是一种较为普遍的司法不作为现象,往往让债权人被迫作出让步甚至有些企业被这种执行不作为拖垮。对此展开监督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维护司法公正。

3.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严重影响各行各业。在疫情严重时采取严格的临时防控措施,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确有必要,任何个人和组织的利益在这一时期都应让步于公共利益,四川省高院的文件具有合理性。但在疫情缓解,已经达到低风险级别时,疫情防控政策也应根据防疫阶段的变化而变化,若一味地刻舟求剑,必然对人民群众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甚至可能导致人民法院出现以疫情防控为借口的懒政行为。因此对后疫情时代司法措施的合理性展开监督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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