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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某某强制医疗执行监督案
时间:2020-11-1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雷某某强制医疗执行监督案

 

【关键词】

强制医疗执行监督  脱离强制医疗

【要旨】

人民检察院强制医疗执行检察的任务,是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在强制医疗执行活动中正确实施,维护被强制医疗人的合法权利,保障强制医疗执行活动依法进行。

【基本案情】

被强制医疗人雷某某,男,汉族,生于194689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793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高坪区分局立案侦查,后经四川惠诚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脑梗塞,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高坪区人民法院于2018223日对雷某某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201831日,高坪区公安分局将雷某某交付南充某精神卫生医院执行强制医疗。在执行强制医疗期间,因雷某某脑梗塞病情加重,经雷某某家人申请,该医院同意了雷某某转上级医院治疗。雷某某在治疗脑梗塞一段时间后,在高坪区法院没有解除其强制医疗的情况下擅自回家休养。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线索发现  2019115日,高坪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局在对强制医疗执行日常巡查中发现了雷某某脱离强制医疗的情况。

调查核实  为保证被强制医疗人得到必要的医疗,高坪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局的检察官查知雷某某在转上级医院治疗脑梗塞前,精神分裂症并未治愈,他的主治医生谭某在其转院后不久就离职了,离职后医院没有再追踪了解雷某某的病情及去向,造成其脱离了强制医疗,给社会造成不可预见的危险性。

监督意见  高坪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南充某精神卫生医院在雷某某转上级医院治疗脑梗塞后,未对被执行强制医疗人实施必要的医疗,亦未对雷某某定期进行诊断评估,放任其脱离强制医疗场所,给社会带来不可预见的危害性。南充某精神卫生医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人民检察院强制医疗执行检察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六款的规定,2019116日,高坪区人民检察院向南充某精神卫生医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同时,针对该精神卫生医院在强制医疗执行管理制度不完善、档案保管不规范、强制医疗场所与医生护士值班室之间无隔离门存在的安全隐患等方面进行整改发出检察建议。

监督结果  在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的同时,高坪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局的检察官、精神卫生医院负责人与高坪区公安分局取得联系,查明了雷某某的去向,并与公安民警一道对雷某某家人的释法说理,劝其家人将雷某某送回精神卫生医院继续执行强制医疗。2019117日,雷某某回到精神卫生医院继续执行强制医疗。针对高坪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该精神卫生医院也及时进行了整改,建立了强制医疗执行岗位职责、档案建立保管制度以及安装了医生护士值班室与被强制医疗场所间的隔离门,并进行了回复。

【典型意义】

    被强制医疗人在脱离强制医疗后,对社会具有极大的危害性,一旦病发可能给社会造成极为严重的后果。高坪区人民检察院通过巡查,及时发现了雷某某在精神分裂症未治愈的情况下脱离强制医疗场所、没有接受必要的强制医疗的情况。通过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及时将脱离强制医疗的被执行人重新纳入强制医疗,并对执行强制医疗的医院管理制度和安全隐患进行了整改,有效维护了强制医疗场所及社会的安全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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