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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时间:2020-11-1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吴清明等人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生态环境保护  矿产资源保护  专家辅助人  评估费用承担

【基本案情】

20152月,吴清明、陈徇镖、岳明辉等7人合伙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禁止开采砂石的南充市高坪区小龙街道办事处中坝村的嘉陵江河段进行开采并出售,该河段属省级鱼类种质资源保护区。

截止20166月,被告人吴清明、陈徇镖、岳明辉等人共计非法采挖石子616船,采挖石子154000立方米,河沙16440立方米,共计造成国家矿产资源损失1559580元,其河道采砂行为破坏嘉陵江水生生态环境,特别是水质、栖息地、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等鱼类生存环境,造成水生生物资源损失492571.6元。

为证明采砂与嘉陵江水生生态环境之间因果关系、损害赔等事项,我院委托四川农业大学对南充市高坪区境内采砂作业对嘉陵江高坪段水生生物影响进行专题评价,评估意见认为:非法采砂行为对嘉陵江生态环境特别是渔业资源造成了严重损害。采用专家评估法,评价江段砂石砾的补偿金额为每立方米2.89-4.70元,我院为此支付专家评估费用22万元。

经审理判决如下

一、被告吴清明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

二、撤销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2015)高坪刑初字第147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陈徇镖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的缓刑部分;被告人陈徇镖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3000元。

三、被告人岳明辉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0元。

四、禁止被告人吴清明、岳明辉五年内从事采矿相关行业工作。

五、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吴清明、陈徇镖、岳明辉、王光权、唐铃彬、吕虎、岳应德连带赔偿国家矿产资源损失人民币1559580元、生态环境损失人民币492571.6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因本案支付的专家评估费用人民币220000元。

六、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吴清明、陈徇镖、岳明辉、王光权、唐铃彬、吕虎、岳应德在南充市即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要旨】

检察机关通过办理吴清明等人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南充市首例因破坏环境造成公共利益受损的公益诉讼案)及时地修复了受侵害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减轻被告人的诉累,维护社会稳定。

【指导意义】

1、专家辅助人所作评估报告具有证明力,应赋予专家辅助人意见证据效力。在本案审理中,高坪区人民法院认为四川农业大学专家所作评估报告类似于鉴定意见,与其没有效力差别,可参照鉴定意见的运用规则。鉴于专家辅助人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属性与鉴定意见基本相似,应当赋予专家辅助人意见证据资格,可将其作为公益诉讼案件证据纳入庭审质证。

2、办理案件支出的专家评估费用属合理费用应由被告人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原告请求被告承担检验、鉴定费用,合理的律师费以及为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 据此,高坪区人民法院对我院要求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承担本案所附专家评估费用的请求予以支持。

3、本案成功办理有利于及时修复公共利益,维护法院权威,提高办案效率,减轻被告人诉累。本案件涉及与人民生活利益息息相关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社会公共利益受侵害状态亟待解决。若追究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后,再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必然延长诉讼周期,受侵害的公共利益长时间得不到救济,不利于社会稳定。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审理刑事公诉案件的法院管辖,同一审判组织审理,有利于保证前后认识统一,防止矛盾裁判,维护法院公信力。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减轻被告人的诉累,减少被告人重复出庭、重复举证,实现诉讼经济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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