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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某市某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局原局长徐某受贿案
时间:2020-11-1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四川省某市某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局原局长徐某受贿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徐某,男,四川省某市某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局原局长。

2010年至2018年,被告人徐某利用担任某县委常委、副县长(挂职)、某市水务局党组成员、某建管局党委书记、局长、某建设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的职务便利,在工程项目建设、资金拨付、某湖大水面出租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个体工程承建商沈某某等人财物。此外,徐某还利用其职务便利,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岗位安排调整等方面为他人牟取利益,非法收受周某等人的财物。徐某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30.9万元。

【诉讼过程】

市监察委员会于2019929日向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徐某涉嫌受贿罪一案,市人民检察院于同月30日将案件交由本院审查起诉。市监察委员会于2019116日向我院补充移送审查起诉。20191115日,区人民检察院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012日,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130.9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以维护国家利益为核心,全力做好追赃挽损工作。该案被告人受贿时间跨度从2010年至2018年,长达8年时间,次数多,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30.9万元,数额巨大,其收受他人财物利用职务便利在工程建设、资金拨付、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严重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力,失去了一名领导干部应该守住的基本底线。区检察院在办理该案过程中,一方面严把事实关、证据关,对涉案事实、金额进行认真梳理,查实其受贿金额,确保精准指控;另一方面敦促和劝解徐某及家属积极主动退赃,除徐某在案发前以及调查期间退还退缴的60.4万元以外,徐某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向区检察院退缴违法所得赃款35.5万元,在案件审理阶段向区法院退缴违法所得赃款35万元,在刑事判决前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赃款,并积极预缴了罚金,为国家挽回了经济损失。

(二)以检察建议为依托,深入开展社会治理。一是针对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的水利工程建设方面的工程建设招标、工程款拨付、大水面养殖、财务管理、廉政建设等存在的较大问题,最终导致出现塌方式腐败现象,区检察院向涉案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局要经常性进行廉政警示教育,加大对工程建设领域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建设,并狠抓制度逗硬落实。该局收到检察建议后积极回复,表示高度重视,召开专题会议进行了研究部署,深刻剖析根源,明确整改方案、制定整改措施、切实进行了整改,取得了预期效果。二是组织观看庭审,切实进行法制教育。在案件庭审当天,涉案水利工程建设局利用《中国庭审公开网》组织干部职工观看庭审,违纪违法事实的现身说法,让广大干部职工达到了视听感观效果,触动了灵魂深处,真正做到了以案为鉴,警钟长鸣。

(三)以思想教育为抓手,切实做好认罪认罚工作。本案系窝串案,区检察院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多次对徐某进行思想教育,使其深刻认识到自身的严重错误,相比较其他被告人的不完全认罪,徐某认罪态度好,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综合全案证据和考虑到徐某的认罪态度区检察院提出了相应的量刑建议,并被区法院予以采纳,对徐某作出了从轻处罚的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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