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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危险驾驶案
时间:2022-08-01  作者:高坪检察  新闻来源:  【字号: | |

  关键词

  醉酒驾驶  多次行政处罚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要旨

  在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情况下,对醉驾且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犯罪行为保持严厉打击力度,坚持以严为主、适当从宽。

  一、基本案情

  2021年8月24日21时40分,被告人李某驾驶川RXXXX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高坪区江东大道明宇广场外被执勤民警现场挡获,民警发现其有酒后驾车嫌疑,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李某的测试结果为123mg/100ml。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后执勤民警将李某带至南充市第五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李某血样乙醇含量为138.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经查,李某驾驶证于2015年12月被吊销,其分别于2014年6月3日、2015年12月7日、2017年5月10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

  二、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该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高坪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1年10月21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该案受理后,承办检察官依法对案件证据和材料进行了全面的审查,经过审查,承办检察官发现犯罪嫌疑人李某虽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经鉴定为138.2mg/ml,超过危险驾驶构罪血液酒精含量约50多毫克,但李某属于无证驾驶,其驾驶证在2015年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吊销后,仍然多次实施无证驾驶、饮酒驾驶的违法行为,并因此多次被行政处罚。据此,综合全案证据,检察机关依法认定李某构成危险驾驶罪,且具有从重处罚情节。

  在案件办理的过程中,承办检察官发现,李某有嗜酒的习惯,受个人自身年龄偏大、文化程度较低等因素所限,其对自身行为的违法性、危害性认识不够,对自己的不法行为不以为然,在对其进行讯问以及适用认罪认罚制度的过程中,李某知道检察机关依据案件事实可能将依法对其建议适用实刑,极为抗拒,不愿接受法律的惩处。基于此情况,检察机关主动地询问李健不愿接受惩处的原因,了解到李某因惧怕受到刑事惩处而失去其打工的工作,对此,检察机关对李某耐心的进行了普法释法,从法律的角度向其仔细讲解了其醉酒驾驶行为对道路交通安全、公众的利益、自身可能会带来的危害和后果,其理应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最终,李某从拒不悔罪,不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到认罪悔罪,自愿签署,认可了检察机关指控其危险驾驶的罪名,并接受检察机关依法提出的对其处以拘役两个月的实刑,罚金3000元的量刑建议。该案审结后,2021年 11月5日,检察机关依法向高坪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1年11 月10 日,高坪区人民法院以李某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2个月,罚金人民币3000元,检察机关的诉请得到了法院的全部支持。

  三、典型意义

  法律设立危险驾驶罪旨在维护公共安全,醉酒驾驶、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驾驶等方面的行为既容易引发交通事故,损害广大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也会给行为人自身带来不良的影响和后果。本案在处理中,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等刑法基本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被告人醉酒驾驶且多次违章驾驶的违法犯罪行为,从严惩处,依法对其适用实刑,同时,也注重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落实,对被告人依法适用认罪认罚制度,耐心普法,使被告人最终自愿认罪伏法,体现了罚当其罪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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