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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坪区检察院成功监督一起强制医疗执行案件
时间:2022-05-05  作者:高坪检察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我院在日常监督工作中发现,被强制医疗人钟某在未经人民法院解除强制医疗的情况下,被其家人办理出院手续,离开了强制医疗地,导致强制医疗不能正常执行。被强制医疗人钟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经四川惠诚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为脑血管疾病所致精神障碍,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人民法院依法对其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并向公安机关送达执行通知书。

   

  为确保强制医疗依法执行,我院第二检察部派员依法进行监督。通过调查执行收治过程,查阅治疗档案,询问主治医师以及有关承办人员等,全面掌握案件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人民检察院强制医疗检察办法》等相关规定,依法向执行机关发出书面纠正意见。期间,多次与有关部门和机构沟通联系,协调解决困难,督促及时整改。日前,被强制医疗人钟某已送回强制医疗执行地继续执行强制医疗。3月23日上午,我院干警再次来到强制医疗机构,对钟某强制医疗执行情况进行了回访,有针对性地提出指导意见,保证强制医疗执行工作顺利进行。

  下一步,我院将继续加强强制医疗执行检察监督,与公安、法院、医疗机构等协作配合,紧盯强制医疗的各个环节,推动强制医疗执行工作规范开展,保障被强制医疗人员合法权益,消除安全隐患,助力社会治理,为平安高坪建设贡献检察力量。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百零二条: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第三百零七条: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

  《人民检察院强制医疗执行检察办法(试行)》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强制医疗执行检察的职责是:

  (一)对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的交付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二)对强制医疗机构的收治、医疗、监管等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三)对强制医疗执行活动中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四)受理被强制医疗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控告、举报和申诉;

  (五)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监督职责。

  第九条 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强制医疗机构在交付执行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一)人民法院在作出强制医疗决定后五日以内未向公安机关送达强制医疗决定书和强制医疗执行通知书的;

  (二)公安机关没有依法将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送交强制医疗机构执行的;

  (三)交付执行的相关法律文书及其他手续不完备的;

  (四)强制医疗机构对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拒绝收治的;

  (五)强制医疗机构收治未被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的人的;

  (六)其他违法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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