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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坪区人民检察院与区乡村振兴局联合制发《关于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
时间:2022-03-16  作者:高坪检察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动国家司法救助融入国家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社会稳定和谐,近日,高坪区人民检察院与区乡村振兴局联合制发了《关于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该文件将进一步促进两单位在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的合作。

  相关文件如下:

  第四条  高坪区乡村振兴局在乡村振兴工作中发现脱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及农村低收入人口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移送高坪区人民检察院,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高坪区人民检察院予以救助。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人民检察院举报、作证或者接受人民检察院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六)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七)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救助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救助:

  (一)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案件事实的;

  (三)故意作虚伪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诉讼的;

  (四)在诉讼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者拒绝加害责任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

  (五)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导致的;

  (六)通过社会救助等措施已经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


  第七条  对高坪区乡村振兴局移送的国家司法救助线索,高坪区人民检察院应当优先审查及时救助。对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下列救助对象,高坪区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大救助力度。

  (一)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等农村人口;

  (二)生活困难的退役军人;

  (三)生活困难的未成年人;

  (四)生活困难的残疾人;

  (五)生活困难的涉法涉诉信访人;

  (六)生活困难的帮扶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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