岁)涉嫌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一案中,发现龙某某没有办理户籍登记,认定龙某某出生时间的证据有龙某某的供述、龙某某的父亲、爷爷、居住地村干部的证言、村委会的证明材料、龙某某的学籍信息,以上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均证明龙某某的出生时间为农历的
在本院对龙某某父亲进行亲职教育过程中,承办人了解到:龙某某的父母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龙某某在家里出生,没有出生医学证明。其母在龙某某四岁时就离家出走,其父曾多次到居住地辖区派出所申请上户,因为没有手续,派出所一直没有给龙某某上户。承办人在对龙某某进行讯问以及龙某某与其父亲情会见时,龙某某对在场的父亲多次表示了渴望上户的愿望,希望父亲一定为他登记户籍。
考虑到龙某某成长于单亲家庭,从小缺少母亲的关爱,没有户籍登记造成其心理压力较大,有较重的自卑心理,如果一直没有户籍登记,不利于对其教育、改造、帮教和他重新回归社会。鉴于龙某某情况符合上户条件,承办人找到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就其上户的事情进行多次沟通,并督促公安机关到龙某某所在辖区派出协助龙某某的亲属为其办理了户籍登记,解除了悬在龙某某及其父亲心中十余年的心病,促使龙某某更加认罪悔罪。
在未检办案中,我院一贯秉持“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不能仅就案办案,既要打击犯罪,又要更多地参与到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教育、挽救工作上来,不能光案结事了,还要把案件做细、做实,全方位多维度地对未成年人实施关爱,让他们感受到法律严的同时体会到司法的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