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规定,教育、民政、卫健、妇联、团委等部门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行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侵害时,应及时向公安机关履行强制报告职责。要求各单位明确强制报告工作联系人,必要时可召开联席会议,由区检院负责联席会议制度日常工作安排。该意见的签署,有效提升了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部门、行业人员对未成年人人身权利保护工作的重视,有利于及时将发现的异常情况报告单位及警方,便于对侵害行为的早发现和早干预。
《意见》还明确了不履行强制报告职责的追究办法及监督机关,进一步唤起与儿童密切接触行业从业人员履行强制报告义务的责任心和自觉性,压实强制报告制度的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