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准做有损检察机关形象的事情;
二、不准借节日之机跑官要官、买官卖官以及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
三、不准收受以“年节费”、“辛劳费”、“慰问金”、“慰问品”等各种名义支付或者提供的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土特产品和贵重纪念品及其他礼品;
四、不准收受以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和娱乐健身活动;
五、不准以“联谊”等名义向企业摊派费用、接受赞助;
六、不准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所委托的人和案发单位安排的宴请和提供的其他利益;
七、不准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借机收敛钱财;
八、不准参与赌博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