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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一部”发布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指导意见
时间:2020-11-1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日前联合出台《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对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涉及的相关问题作出系统规定。根据《意见》,对于拉拽方向盘、殴打司机等妨害安全驾驶、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可以实行防卫;故意挑动对方侵害自己再予以反击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意见》明确,要准确理解和把握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对于符合正当防卫成立条件的,坚决依法认定,切实防止“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做法,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

  《意见》规定,正当防卫的前提是存在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行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财产等权利的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不应将不法侵害不当限缩为暴力侵害或者犯罪行为。对于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可以实行防卫。对于正在进行的拉拽方向盘、殴打司机等妨害安全驾驶、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可以实行防卫。

  《意见》明确,正当防卫的意图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对于故意以语言、行为等挑动对方侵害自己再予以反击的防卫挑拨,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意见》要求,准确界分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的,还击一方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

  《意见》要求,防止将滥用防卫权的行为认定为防卫行为。对于显著轻微的不法侵害,行为人在可以辨识的情况下,直接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进行制止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不法侵害系因行为人的重大过错引发,行为人在可以使用其他手段避免侵害的情况下,仍故意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还击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意见》规定,认定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不应当苛求防卫人必须采取与不法侵害基本相当的反击方式和强度。防卫行为虽然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没有造成重大损害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过当。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按照《意见》,在实施不法侵害过程中存在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的,如以暴力手段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以绑架手段拐卖妇女、儿童的,可以实行特殊防卫。实施特殊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意见》强调,对于依法认定为正当防卫的案件,及时作出不予立案、撤销案件、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的决定或者被告人无罪的判决。对于防卫过当案件,应当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不法侵害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及时追诉。

  重塑正当防卫理念 “法不能向不法让步” 理念深入人心

  “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依法准确适用正当防卫制度,认真办理涉正当防卫案件,为出台《意见》贡献了检察智慧和检察力量。”9月3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劳东燕出席相关发布会并回答了媒体提问。

  记者从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2018年以来,最高检先后指导地方检察机关办理昆山“龙哥”案、福州赵宇见义勇为案、河北涞源反杀案、邢台董民刚案、浙江盛春平案、云南唐雪案等,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向社会传递了“邪不压正”的司法立场。值得一提的是,2018年12月,最高检专门针对正当防卫问题发布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的正当防卫相关法律问题,加强以案释法和法治宣传。

  “2019年全国检察机关办理涉正当防卫案不批捕187件187人,同比增长105.4%;不起诉210件212人,件数和人数同比增长分别为107.9%、110%,两年之间翻了一番。涉正当防卫不捕不诉案件同比大幅增长的背后,充分体现了正当防卫理念的重塑,推动公平正义以人民群众看得见、听得懂的方式加以实现,也使得‘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理念日益深入人心。”劳东燕说。

  据介绍,《意见》充分吸收借鉴了检察机关好的经验和做法,在总体要求中强调要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在准确把握正当防卫起因条件中,吸收了最高检指导性案例陈某正当防卫案的要旨,强调成年人对于未成年人正在实施的针对其他未成年人的不法侵害,应当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可以实行防卫等。

  劳东燕还就《意见》中有关特殊防卫的具体适用进行了解读。她表示,《意见》第四部分遵循刑法的立法目的,对准确理解和把握特殊防卫中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以及准确把握一般防卫与特殊防卫的关系等作出细化规定,有利于更好地指导公安司法机关的执法司法活动,依法准确适用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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