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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 | 检察官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干货来袭!
时间:2025-03-1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

检察官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干货来袭

跟随小白与老黑

3分钟get全新避坑指南!


从大数据杀熟到网络刷单套路

从自动续费陷阱到电话过度营销

有法为盾,无惧陷阱

套路无所遁形,权益稳稳落地

守护消费者权利,我们“检”守不怠!


严禁大数据“杀熟”等价格歧视行为




《条例》第九条第二款对大数据“杀熟”这一严重的价格歧视行为做出了规定,即“经营者不得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上述规定是我国在行政法规中首次就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对经营者实施差异化定价作出的禁止性规定。



严禁网络刷单行为




《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应当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真实、全面地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相关信息,不得通过虚构经营者资质、资格或者所获荣誉,虚构商品或者服务交易信息、经营数据,篡改、编造、隐匿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诸如“批量点赞”“虚假种草”“虚构测评”“好评返现”“删除差评”等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平竞争和公平交易,必须依法禁止。



自动续费必须以显著方式提醒




《条例》第十条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显著方式标明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或者服务的项目、内容、价格和计价方法等信息,做到价签价目齐全、内容真实准确、标识清晰醒目。《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要求对自动展期、自动续费必须以显著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即“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和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日期前,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以上规定特别强调了自动续费必须“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经营者如存在故意将自动续费等关键信息以小字、字体淡化等方式显示的行为,必须依法予以纠正。



规范短信电话营销广告




《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不得向消费者发送商业性信息或者拨打商业性电话。消费者同意接收商业性信息或者商业性电话的,经营者应当提供明确、便捷的取消方式。消费者选择取消的,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发送商业性信息或者拨打商业性电话。”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向消费者发送商业性信息或者拨打商业性电话的行为,严重干扰消费者的正常生活,危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必须依法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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