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南部县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关于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部署,为切实抓好全市检察队伍教育整顿工作,进一步推进顽瘴痼疾专项整治,现对整治内容进行公示,诚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一、贯彻落实“三个规定”不到位的问题:检察人员不熟悉、不掌握有关要求,不愿、不会、不敢如实记录报告,避重就轻、选择性填报或凑数填报等情形的;徇私、徇情或接受他人请托,违规过问或干预、插手司法办案的;违规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甚至沆瀣一气、勾兑案件的;监督检查、通报曝光、追责问责机制不健全,以及对2018年以来已查处案件倒查发现不如实填报的,导致“三个规定”落实不到位的;对外宣传不够,社会认知度不高的。
二、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的问题:检察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检察人员违反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检察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该检察人员所任职检察院辖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的;检察官配偶、父母、子女,担任该检察官任职检察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的,在该检察官任职检察院辖区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
三、违规参股借贷的问题:检察人员违规参与民间借贷、有偿担保,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或证券;检察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与所办案件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或代理律师存在违规借贷等不当经济往来行为的。
四、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的问题:对公安机关应立案而不立案、不应立案而立案监督不力;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漏罪、漏犯,不依法追捕追诉,未依法监督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对依法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捕决定,或者对依法应当起诉的被告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导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不依法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的;对民事、行政案件申请监督不依法受理,或者受理后不及时审查等情况。
五、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问题:检察人员应当发现违规违法“减假暂”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不予纠正,或者提出纠正意见后不予跟进监督的;被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脱管、漏管,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监督不力等情况。
六、检察官离任后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充当司法掮客的问题:违反离职从业限制性规定,违反《检察官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以及以其他律师名义接受委托,隐名代理,在幕后充当“法律顾问”。充当司法掮客,检察机关原领导干部和检察官利用离任前职务身份和影响,或利用上下级检察院间工作关系、原任职检察院的同事关系等,为案件承办检察官与当事人及亲属、受托人、律师之间的违规接触交往牵线搭桥,或接受案件当事人、律师等请托,违规干预过问案件,从中牟利。
七、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审判监督不到位、社区矫正监督不到位:对侦查监督、刑事审判监督相关法律规定不熟悉,刑事诉讼监督意识不强。刑事诉讼监督担当不够,对侦查活动违法、刑事审判活动违法应当提出监督纠正意见未提出的;对刑事裁判定罪不准、量刑畸轻畸重,不依法提出监督纠正意见的。刑事诉讼监督能力不足。对侦查监督、刑事审判监督相关法律规定不熟悉的;对侦查活动违法、刑事审判活动违法监督能力不足的;对应审查发现漏罪、漏犯未能发现的;对刑事裁判定罪不准、量刑畸轻畸重监督能力不足等情况。对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社区服刑人员交付接收工作中衔接脱节监督不力的;对社区服刑人员逃避监管、未按规定时间期限报到,造成没有及时执行社区矫正的漏管情形监督不力等情况。
八、执法司法担当和监督不力: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问责追责流于形式;打击虚假诉讼、拒执犯罪力度不足的;枉法不捕不诉、重罪轻诉、轻罪重处;对法律正确实施监督不力等情况。
九、不正确运用“案件比”评价指标:不正确运用“案件比”评价指标,应退回补充侦查而不退回补充侦查,致使案件达不到起诉条件或者所指控的犯罪被法院全部或者部分否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