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仪陇县人民检察院办理
“上海X”灯具被假冒注册商标系列案
【基本案情】
2019年,成都甲照明公司中标丙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地区灯彩项目。成都甲照明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为获取更高利润,指使公司高管杨某联系知名品牌“上海X”(非真实品牌名)灯具西南区域销售代表唐某,从唐某处非法获得“上海X”灯具商标。杨某联系深圳市某照明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某,委托生产假冒的“上海X”灯具。后成都甲照明公司将假冒的“上海X”灯具销往丙集团四川省各工程处。同期,重庆乙照明公司中标丙集团重庆地区灯彩项目,重庆乙照明公司实际控制人姚某、张某为节约成本,主动联系唐某提供假冒商标。唐某、杨某、王某商议后,采取相同方式将假冒的“上海X”灯具销往丙集团重庆市各工程处。2019年至2022年,成都甲照明公司、何某假冒注册商标灯具金额226万余元;杨某、唐某假冒注册商标灯具金额244万余元;王某假冒注册商标灯具金额为46万余元;重庆乙照明公司、姚某、张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灯具金额29万余元。
【检察履职】
2021年,经丙集团报案,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江北区公安分局在侦查中发现并移送涉及四川省南充市的相关犯罪线索。后四川省南充市公安局指定四川省仪陇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川渝两地公安局、检察院、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对该案挂牌督办。2023年1月30日、8月29日,江北区公安分局、仪陇县公安局先后对相关人员移送审查起诉。经两地沟通协作,江北区人民检察院将杨某、唐某、王某在重庆地区涉嫌犯罪的事实移送仪陇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4年9月27日、11月22日,仪陇县人民检察院、江北区人民检察院分别以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对有关单位、人员提起公诉。同年12月24日、12月31日,仪陇县人民法院、江北区人民法院分别作出一审判决,有关单位、人员获刑。
一、强化川渝协作,实现案件全方位打击。川渝检察机关主动提升协作配合意识,在线索移送、提前介入、审查起诉等关键环节加强协作配合,实现对跨区域犯罪行为的全面打击;两地检察机关充分利用挂牌督办、联席会议、证据研判、专家论证等机制,引导公安机关及时提取涉案微信记录、项目结算单据、成本审计账目等关键证据,确定委托生产并贴标的犯罪事实;仪陇县人民检察院充分论证后,依据何某等人委托生产并贴标的事实依法改变定性为假冒注册商标罪,两地检察机关均依法追诉单位犯罪,高质效办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
二、加大追赃挽损力度,积极修复社会关系。针对跨区域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存在法律适用分歧、证据收集效率低、追赃挽损难度大等问题,川渝检察机关树立“一盘棋”思想,积极协调两地侦诉配合,高效完成跨区域犯罪案件指控,努力促成侵权人与权利人达成赔偿谅解,督促涉案企业向被侵权方、消费者退赔违法所得500余万元,准确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全面提升案件办理“三个效果”。
三、坚持“治罪+治理”,做实依法平等保护。以案件办理助推行业治理,通过制发检察建议、举办知识产权讲座等形式,做实做细社会治理“后半篇文章”。针对涉案企业法律意识淡薄、内部管理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形成跨区域“治罪+治理”模式,通过调研涉案企业,从项目、人员、财务等方面提出整改建议,助力涉案民营企业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针对工程监管验收漏洞,向住建部门制发检察建议,推动川渝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案例二
嘉陵区人民检察院办理
胡某、史某等3人假冒注册商标案
【基本案情】
2015年10月开始,被告人史某、胡某(史某之妻)、史某甲(史某之子)三人在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甲科技有限公司许可情况下,在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厂房内仿制生产“G牌抹得乐” “H牌抹得乐”(非真实品牌名)砂浆添加剂,并通过多家建材公司对其仿制生产的“G牌抹得乐”产品进行销售。期间,胡某主要负责联系上游企业购买原材料、包装袋、生产设备以及销售结算等;史某主要负责按比例调配原材料,仿制生产“抹得乐”;史某甲主要负责联系“抹得乐”销售并送货。胡某、史某、史某甲生产、销售的“G牌抹得乐”、 “H牌抹得乐”均未获得注册商标权利人的生产经营许可,系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截止案发,三人非法仿制生产的“抹得乐”砂浆添加剂销售金额为455989.5元,销售数量133046.62公斤。
【检察履职】
一、提前介入引导侦查,依法审慎认定“相同商标”,精准认定犯罪金额。办案机关嘉陵区人民检察院在提前介入侦查中,针对涉案商标与注册商标是否为相同商标的问题,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鉴定,邀请注册商标权利人鉴别;检察机关引导侦查机关全面收集证据查清销售数额、违法所得、赃款去向,并委托司法会计鉴定精准认定犯罪数额,全力追赃挽损。
二、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综合履职助力商标权利人维权成功。注册商标是支撑企业长期稳定发展的无形资产,行为人未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损害了企业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秩序。检察机关在依法打击侵犯商标权犯罪的同时,向犯罪嫌疑人充分释明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法律规定,并引导“G牌抹得乐”、 “H牌抹得乐”商标权利人向侵权方提出合理的赔偿要求,促成双方达成诉前刑事和解,最终犯罪嫌疑人主动退赔24万元,取得被侵权商标权人谅解。检察机关积极修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帮助被侵权企业挽回了经济损失,有力支持了企业的生产经营,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落实宽严相济政策,以高质效办案展现检察机关法治担当。在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同时,检察机关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结合公开听证结果,依法对作用较大涉案人员批准逮捕、对作用较小涉案人员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2023年12月,检察机关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三名被告人提起公诉,在当事人积极赔偿并取得被侵权企业谅解的情况下,检察机关结合其认罪悔罪表现,提出从宽的量刑建议被法院采纳,相关人员获刑。
案例三
蓬安县人民检察院办理
邹某某等25人侵犯著作权案
【基本案情】
2021年以来,被告人邹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多地偏远郊区租用民房盗印《金线》《越考越高分》《年级阅读》等书籍,在淘宝、拼多多等电商平台注册店铺,通过电商平台非法销往全国各地。邹某某等人累计销售盗版图书和非法出版物成品达到46万余册,盗版书籍码洋价1500万余元,销售金额1000万余元,案发后,邹某某等人退赃200万余元。
【检察履职】
一、准确把握案件定性,精准打击侵权犯罪。办案机关蓬安县人民检察院第一时间引导侦查,针对该案覆盖加工、制作、销售环节,侵权作品数量大、案值高,且具有跨地区、辐射广等特征,引导公安机关固定了“盗版印刷——多地仓储——分集批发——网点销售”全链条证据,强化与公安、法院、市场监管、版权及其他相关部门配合,对案件事实证据、版权专业问题、法律适用问题深入研讨,有效破解犯罪链条长、侵权取证难等问题。秉持“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理念,向侦查机关提出明确的追诉意见,成功追诉漏犯5人。2024年4月,蓬安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相关人员获刑。
二、坚持罪责相适,在涉众案件中坚持分级分层惩治。对于涉案人员众多、分工细致、层级明确的网络销假团伙,检察机关充分考虑团伙成员的参与程度、犯罪行为、违法所得等因素,准确评价各行为人刑事责任。依法将团伙负责人以及从事组织、管理等重要岗位工作的人员认定为主犯,从严惩处;将参与程度较低、作用较小、获利较少的人员认定为从犯,对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的侵权人移送行政处罚,实现闭环打击,罪责刑相适应。
三、推动社会治理,服务保障知识产权保护大局。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代表,主动担当,对于侵权数额大、侵权对象广、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及时精准指控犯罪,通过电话联络、视频走访,就图书真伪鉴定、违法数额认定等问题多次听取被侵权企业意见,督促犯罪嫌疑人退缴违法所得200余万元,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通过制发行政诉前检察建议,促进行政机关切实落实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及网络商品交易监督职责;开展“护苗”行动,为在校学生讲解“绿书签”行动意义,引导师生家长自觉抵制非法出版物,远离盗版书籍,提高青少年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为构建知识产权“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的工作格局贡献了检察力量。
案例四
营山县人民检察院办理
覃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周某接受邱某委托,帮助采购婚礼用品,包括烟、酒、糖等,周某通过微信联系被不起诉人覃某表示欲购买某知名酒品牌白酒,二人经协商一致,覃某以825元/瓶的价格将某知名酒品牌白酒销售给周某。覃某为获取非法利益,随即联系杨某某(另案处理),以1450元/件(六瓶装)价格购买假冒该知名酒品牌注册商标的白酒,覃某共计采购假冒该商标白酒16件,采购价23200元。后覃某将购得的假冒商标白酒以79200元的价格全部销售给周某,覃某从中获利56000元。2024年11月,检察机关对覃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决定,检察机关通过向行政机关制发检察意见,覃某被行政罚款20000元,涉案侵权商品被行政机关没收。
【检察履职】
一、以证据为中心全面查清犯罪事实。办案机关营山县人民检察院及时派员提前介入引导侦查,要求侦查机关围绕“商标真伪”、销售资金流、产品购销渠道等开展侦查,通过上下家供述、电子数据固定销售行为,根据交易价格差、进货渠道作为审讯突破口查清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明知,及时追缴违法所得,确保了案件的取证效果,为后期案件处置处理奠定基础。
二、依法审慎作出不起诉决定。营山县人民检察院组织县政协委员、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联代表、县域10余家烟酒零售商代表对起诉必要性进行公开听证,综合考虑销售时长短、销售次数少、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在广泛听取人大代表和社会公众意见后,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三、通过反向衔接推进知识产权全流程保护。在案件听证会上,主持人对被不起诉人从法律、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进行教育,对与会的烟酒零售商代表进行警示教育,促进提升法治意识;对覃某被不起诉案及时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予以行政处罚、对侵权商品进行处理,被不起诉人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被处行政处罚20000元;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与公安机关、街道社区的监管衔接,助推知识产权侵权监管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强化溯源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