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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绩效考核实施细则
时间:2019-09-1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客观公正评价检察官和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的工作实绩,不断提升检察队伍专业化水平,落实司法责任制,建立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相对应的绩效考核机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绩效考核及奖金分配指导意见(试行)》《四川省检察机关检察官绩效考核办法(试行)》《四川省检察机关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绩效考核奖金分配办法(试行)》《南充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绩效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考核原则及内容

(一)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绩效考核应当坚持遵循司法规律、把握实干导向,坚持责、权、利相统一,坚持公平公正、突出实绩的原则。

(二)对检察官绩效考核,以岗位职责和司法办案任务为基本依据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思想政治工作考核和岗位工作考核。其中思想政治工作考核是对检察官政治理论学习、党性修养提升、服务中心工作以及职业道德、工作态度、敬业精神、遵章守纪等方面的表现进行考核;岗位工作考核是对检察官办理案件和履行其他与办案相关岗位职责的情况,包括对检察官司法办案、业务管理、业务指导以及其他与办案工作相关的检察工作的数量、质效等进行考核。

(三)对检察辅助人员绩效考核,以岗位职责和协助参与办案的数量、质效为基本依据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思想政治工作考核和岗位工作考核。思想政治工作考核项目及计分标准与检察官相同,岗位工作考核参照各部门检察官岗位工作考核项目及计分标准。

(四)对司法行政人员绩效考核,以岗位职责和岗位工作质效为基本依据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思想政治工作考核和岗位工作考核。思想政治工作考核项目及计分标准与检察官相同,岗位工作考核参照各部门司法行政人员岗位工作考核项目及计分标准。

二、考核组织及考核方式

(一)本院成立绩效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政治工作部,负责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司法警察除外)绩效考核日常事务性工作。部门绩效考核小组负责本部门考评工作。

(二)三类人员绩效考核中对思想政治工作的考核以本细则确定的统一标准和方式进行;岗位工作考核按照其所在部门及岗位设置的具体标准和方式进行。

(三)思想政治工作考核和岗位工作考核均实行百分制,两项各占绩效考核总分的30%和70%。其中,岗位工作满分100分的设定不含加、减分;加分以不超过20分为限;减分不设限制。绩效考核总分=思想政治工作考核得分*30%+岗位工作得分*70%。绩效考核结果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次。评定为“优”等次的得应不低于90分,评定为“良”等次的得分应不低于80分,评定为“中”等次的得分应不低于60分,得分低于60分的评定为“差”等次。同时,各分管院领导分管部门的“优”等次检察官总数、检察辅助人员总数、司法行政人员总数分别不超过其分管部门检察官总数、检察辅助人员总数和司法行政人员总数的20%。

(四)存在以下情形的,实行一票否决,考核直接评定为“差”等次:

1)因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因违纪受到党纪、政纪和检纪处分,在影响期内的;

3)因个人原因拒不参加绩效考核的;

4)因健康原因超过九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履职的;

5)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6)被省院评查为不合格案件的;

7)被判无罪、批准逮捕作绝对不起诉的;

8)因其他原因,经绩效考核委员会研究决定绩效考核结果应为“差”等次的。

 (五) 存在以下情形的,考核评定为“中”等次:

1)未完成办案任务的。

2)事假病假累计三个月以上的;

3)被省院评查为瑕疵案件的;

4)出现超期羁押的;

5)工作出现事故,造成一定影响的。

(六)检察官绩效考核分为班子成员和其他检察官两个层次进行考核,考核程序如下。

班子成员:(1)检察管理监督部对考核对象办案数量、案件管理抽查和安全等情况汇总梳理,并分送给各考核对象。

2)考核对象填写《检察官年度绩效考核登记表》。(3)绩效考核委员会办公室汇总相关情况后提交检察官绩效考核委员会审核,绩效考核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定,按“优”等次名额占该类别班子成员总数20%的比例,拟定等次建议,提请院党组审定。

其他检察官:(1)检察管理监督部对检察官办案数量、案件管理抽查和安全等情况汇总梳理,分发各业务部门。(2)考核对象填写《检察官年度绩效考核登记表》,所在部门绩效考核小组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考核材料及司法业绩档案等情况对考核对象量化打分,并组织开展评议和测评工作。(3)各部门绩效考核小组将考核对象的情况进行汇总并向分管院领导提出初步考核等次建议。分管院领导审核把关、综合考量,提出检察官绩效考核等次建议。(4)绩效考核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分管院领导考核等次意见,经检察官绩效考核委员会审核后,提请院党组审定。

对检察辅助人员的绩效考核组织及考核方式参照检察官的考核组织及考核方式进行。

(七)司法行政人员绩效考核分为班子成员和其他司法行政人员两个层次进行考核,考核程序如下。

班子成员:(1)考核对象填写《司法行政人员年度绩效考核登记表》。(2)绩效考核委员会办公室汇总相关情况后提交检察官绩效考核委员会审核,绩效考核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定,按“优”等次名额占该类别班子成员总数20%的比例,拟定等次建议,提请院党组审定。

其他司法行政人员:(1)考核对象填写《司法行政人员年度绩效考核登记表》,所在部门绩效考核小组根据岗位职责、工作质效等情况对考核对象量化打分,并组织开展评议和测评工作。(2)各部门绩效考核小组将考核对象的情况进行汇总并向分管院领导提出初步考核等次建议。分管院领导审核把关、综合考量,提出司法行政人员考核等次建议。(3)考核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分管院领导意见,经绩效考核委员会审核后,提请院党组审定。

三、思想政治工作考核项目及计分标准

(一)具体考核项目

1.政治素质(40分)

按照院党组和政治工作部、机关党委、检务保障部、派驻纪检组以及所在部门等有关部署和要求,积极参加全院或部门组织的政治教育活动、党务活动和其他专项活动,自觉完成相关的学习内容,按时报送相关信息,按时提交心得体会文章等。思想政治素质好,工作积极主动,呈文办件没差错,听从组织安排、服从组织决定等。

2.司法作风(40分)

恪守忠诚、公正、清廉、严明的检察官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作风务实,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未发生违法违纪问题,无不良反映等。

3.综合工作(20分)

积极做好部门政工党务、检察信息、检察宣传、教育培训、检务公开等综合性工作,确保部门的综合工作不影响全院整体工作的推进。

(二)计分标准

思想政治工作考核实行扣分制,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分别扣除相应的分值:

1.政治素质方面

1)不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未按规定程序请销假,无故缺席院务活动、教育活动、支部学习会、支部活动等的,每次扣0.5分。

2)未按要求撰写学习情况、学习心得的,每次扣1分。

3)未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党建工作任务的,每次扣0.5分。

4)未落实机关党风廉政建设暨“一岗双责”责任书规定内容的,每项扣0.5分。

5)未按要求报送各类政治教育活动、党务活动、专项活动信息的,每次扣0.5分。

2.司法作风方面

1)因违反规章制度、工作纪律等被上级院或其他领导机关通报批评、上级院和本院检务督察通报的,扣5分。

2)职业操守、工作作风方面被投诉举报,并查证属实,尚不够党纪政纪处分的,扣5分。

3)无正当理由迟到、早退、旷工等,情节严重的,每次扣1分。

4)不服从领导,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工作安排的,每次扣2分。

3.综合工作方面

1按要求撰写报送检察信息,未完成的,部门负责人每次扣0.5分。

2)积极做好部门的对外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未完成的,部门负责人每项扣0.5分。

3)按要求落实检务公开的相关规定,未完成的,部门负责人每次扣0.5分。

4)按时完成各项人员抽调任务,未完成的,部门负责人每次扣0.5分。

四、入额院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办案工作量化标准

担任院领导职务的检察官,根据本人意愿,经检察长同意,可以选择自身分管的1个具体业务部门并编入办案组织,亲自办理一定数量其所在业务部门具有代表性的案件。检察长办理各类案件不少于2件,其中出庭案件不少于1件;分管刑检部门的副检察长办理刑事检察案件不少于5件,其中出庭案件不少于3件;分管未检、民行和管监部门的副检察长办理上述各类案件不少于5件,其中出庭案件不少于3件。

担任部门负责人的检察官应当带头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其中,部门主要负责人所办案件应当不少于本年度所在部门检察官人均办案数量的50%;部门其他负责人所办案件应当不少于本年度所在部门检察官人均办案数量的70%。

、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岗位工作考核项目及计分标

(一)班子成员

班子成员岗位工作考核项目及计分标准,按其所办案件性质,参照同类别检察官的考核标准执行,应当达到入额院领导办案工作量化标准。

(二)其他检察官见各部门检察官岗位工作考核项目及计分标准)

六、司法行政人员岗位工作考核项目及计分标准

(一)班子成员

班子成员岗位工作考核项目及计分标准,按其分管部门的司法行政人员的考核标准执行。

(二)其他司法行政人员(见各部门司法行政人员岗位工作考核项目及计分标准)

七、几点说明

(一)本办法中涉及检察官办案数量、办案质量、办案效率、办案效果由检察管理监督部提供数据,涉及扣分项目分别由该项工作的牵头部门提供,涉及加分项目由各考核对象自行申报。

(二)考核年度起始时间为:上年度12月1日至本年度11月30日。

(三)本办法中的未尽事宜及相关执行问题,由院绩效考核委员会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199月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