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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庆区检察院起诉的8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案获法院判决支持
时间:2020-08-10  作者:第一检察部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顺庆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苟某等8人恶势力犯罪团伙依法公开宣判,苟某等8名被告人被判处八年至两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刑罚。这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顺庆区检察院起诉获判的第三起黑恶势力犯罪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苟某、李某、向某、王某山、张某、龙某某、雍某等人于2014年左右熟识并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等手段,在顺庆区辖区内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容留他人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并形成以苟某为首的具有一定影响的恶势力犯罪团伙,社会影响恶劣,直接或间接破坏了民众的安全感。其中被告人苟某负责召集、组织、策划,是恶势力犯罪团伙的纠集者;被告人李某、向某、王某山、张某、龙某某、雍某相互纠集,积极参与违法犯罪活动,是恶势力犯罪团伙的成员。8名被告人在公共场所持械聚众斗殴,扰乱公共秩序,社会影响恶劣,均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苟某、龙某某、雍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并任意毁坏财物,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苟某容留他人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构成容留卖淫罪。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顺庆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恶势力犯罪团伙纠集者被告人苟某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00元。其余七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二年不等的刑罚。

  该案的成功办理,有力地打击了黑恶势力犯罪,彰显了检察机关坚决惩治黑恶势力犯罪的信心和决心。顺庆区检察院将进一步发挥检察职能,助力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安全感,全面决战决胜扫黑除恶专项斗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