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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前介入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侦查工作的实施办法
时间:2018-09-2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精神,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提升办案质量和效率,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公安机关对侦办案件确定为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在立案后3日内将案件基本情况通报至同级检察机关。

第二条 检察机关应邀请或主动要求提前介入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侦查工作,应当在提请审查逮捕7日前或移送审查起诉10日前进行。

第三条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侦查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对侦查取证方向、证据收集、完善、固定和保全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了解和掌握案件的情况及涉案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情况,做好审查逮捕、起诉的准备,提高诉讼效率;

(三)对侦查活动中案件管辖、立案撤案程序、采取强制措施、取证程序和方式是否合法适当,是否遗漏罪行或者遗漏同案犯等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侦查活动的违法行为。

第四条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活动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进行:

(一)听取公安机关对发破案经过、侦查情况、案件事实和证据情况的介绍;

(二)查阅法律文书和证据材料;

(三)查看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同步录音录像资料;

(四)旁听讯问、询问或者介入现场勘验等侦查活动;

(五)参加公安机关案件讨论会;

(六)其他必要的工作方式。

第五条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后,公安机关应当配合做好以下工作:

(一)全面介绍案件情况,提供相应法律文书和已经取得的证据材料;

(二)根据对检察机关对侦查方向、证据收集、完善、固定和保全方面的建议,及时补充、完善证据体系,确保案件质效。

(三)对检察机关针对证据瑕疵、办案程序不合法等提出的纠正通知或监督意见,及时整改,并在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时将补正情况予以书面回复,随案卷材料一并移送。

第六条 检察人员在提前介入黑恶势力犯罪侦查中,遇到把握不准的复杂情况和重大问题,或与公安机关有重大分歧意见的,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汇报,必要时,由分管检察长与侦查机关分管负责人协调。

第七条 提前介入黑恶势力犯罪侦查工作的检察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办案纪律,不得将了解掌握的侦查计划、案件事实向外界及内部无关人员透露。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

 

 

南充市公安局城北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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