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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获刑!检察长出庭公诉的这起恶势力犯罪案件判了
时间:2020-12-14  作者:第一检察部  新闻来源:  【字号: | |

  11月26日,顺庆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伍某某、何某某等三人恶势力团伙案件在顺庆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顺庆区检察院检察长何晓荣以公诉人身份出庭支持公诉,区人民法院院长邹九九担任审判长。12月7日,该案一审宣判。

  公诉人指控,在2010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伍某某为获取非法钱财,长期纠集被告人何某某、被告人冯某某,在顺庆区芦溪镇对从事非法营运车辆司机,采取向运管部门举报相威胁、阻拦车辆不让其拉客等手段,强行收取刘某某、陈某某等30余人所谓“站台管理费”、清洁费、入场费等费用,累计达20余万元。 

  在此期间,被告人伍某某等人为垄断本地客运利益获取非法利益,还采取滋扰、拦车等方式长期阻止外地合法营运车辆在芦溪镇载客,阻挠当地居民搭乘异地营运车辆,给当地百姓出行造成极大不便,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伍某某、冯某某和何某某三人长期纠集在一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在芦溪镇的汽车营运行业中称霸一方,扰乱当地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应当认定为恶势力团伙。上述三名被告人以向运管部门举报相威胁,多次敲诈勒索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为准确把握案情、精准指控犯罪,庭审前,何晓荣检察长带领公诉人团队认真审阅卷宗、细致研究案情,分析案件事实和证据,准备了详细的举证提纲和出庭预案。庭审中,何晓荣检察长庄严宣读了起诉书,围绕被告人伍某某等人的违法犯罪事实,依法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分组出示证据,充分发表了公诉意见,针对被告人的辩解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进行了有力答辩,并当庭对三名被告人开展了法庭教育,收到良好的庭审效果。

  

  12月7日,顺庆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本案系恶势力团伙犯罪;被告人伍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冯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何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该案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顺庆区检察院办理的又一起恶势力犯罪案件,检察长带头办理涉黑涉恶案件、出庭支持公诉,不仅有力震慑了黑恶势力犯罪,也彰显了检察机关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坚定决心。下一步,顺庆区检察院将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继续贯彻落实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以“零容忍”的态度,以出重拳、下重手的持续高压态势,对黑恶势力进行严厉打击,用实实在在的成效打赢扫黑除恶这场硬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