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少人的想象里
监狱的铁窗似乎能被一纸病历轻松“撬开”
只要犯了病
就能顺理成章地走出高墙
在医院或家中“养病”代替服刑
可现实中,这扇“特殊通道”的门
真有这么好推开吗?
一是什么是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于被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形,决定暂不收监或者收监以后又决定改为暂时监外服刑,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的刑罚执行制度。
二是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象是谁。只能是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
三是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是什么。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患有属于相关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若为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四是暂予监外执行由谁决定。交付执行前:由人民法院决定,应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载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内容,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交付执行后: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五是检察机关怎样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该机关接到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检察院通常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检察监督:审查材料、调查核实、介入初核、跟踪关注、数据监督等方式。
六是执行终止情形。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暂予监外执行这扇门
就像医院的“特殊门诊”
不是谁拿着病历本都能随便进
病不是“护身符”
病历更不是“通行证”
法律的尺子永远丈量着公平与安全的双重刻度
刑罚的温度里
既要有对生命的尊重
更要有对规则的坚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