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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检察案件审查报告的撰写
时间:2024-12-0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刑事检察案件审查报告的撰写

审查报告是承办人在全面审查案件材料后,根据高检院的办案规范撰写的一体化内部文书,审查报告是刑事检察案件办理最重要的法律文书之一。在捕诉一体化改革后,批捕案件审查报告与公诉案件审查报告合二为一,统称为案件审查报告。

审查报告具有以下功能:一是承办人审查案件的重要环节。二是作为案件审批流程的重要载体。三是制作出庭“三纲一书”的重要基础。四是作为办案案件质量评查主要依据。

2002年10月,高检院公诉厅下发了《关于公诉案件审查报告制作说明》和《公诉案件审查报告(样本)》,对于规范审查报告的制作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2020年1月5日,最高检下发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律文书格式样本(2020版)》,其中未包括审查报告文书。 2020年5月20日 ,最高检下发《人民检察院工作文书格式样本(2020年版)》,其中关于审结报告的工作文书有适用捕诉一体案件、适用非羁押直诉案件、适用速裁程序/认罪认罚简易程序案件三种类型一审案件审查报告,同时还有关于二审案件审查报告、 发回重审案件审查报告模板,目前2.0统一业务系统配制相关审查报告也是以此为模板。现就普通程序一审案件审查报告的撰写谈一谈心得体会。

一、案件审查经过部分

此部分主要包括收案、侦查机关及移送案由、犯罪嫌疑人姓名、告知权利、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限及审查结论几项内容。设置这部分的意义在于防止案件审查过程中出现程序性错误,并让案件审批者开始阅读审查报告前明白应重点关注的事项。

撰写这部分内容是,要重点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1)注意监委调查机关与公安侦查机关的区分,不能以内设机构代替侦查机关。

2)案件承办人一般填写侦查卷宗立卷人,方便确定侦查(调查)的主要责任人。

3)自动生成的收案时间等信息需进行核对,此时间是判断办案程序是否超期的依据。审查逮捕与审查起诉收案时间分别写明。

4)注意核实收到卷宗数与移送涉案款物情况。特别是重要物证、视听资料、同步录像等是否随案移送。

5)指定管辖案件,注意写明指定管辖情况。

6)对告知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要写清楚,说明是否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权利。注意同步审查告知文书是否签字,特殊情况未在三日内告知的是否注明原因。

7)告知被害人权利义务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撰写。有的案件没有被害人,不存在被害人告权问题。有的案件被害人已经死亡,则应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些案件有被害人,但不具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如盗窃案等,则只应体现告知被害人权利义务,不应体现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已告知有关权利。

特别提示:注重对两类案件的被害人权利义务告知。一是人身伤害案件。此类案件必须书面通知到位,避免因权利义务告知不到位形成信访案件。二是涉黑涉恶案件。省院一部专门下发通知,要求在涉黑涉恶案件中落实被害人权利保护。

探讨问题:非法集资案件中是否需逐一告知集资参与人被害人权利义务。集资参与人在集资诈骗案属于被害人,应当逐一告知被害人权利义务。集资参与人在非法吸收公众存在款中是否属于被害人存在一定争议,实践中可采取公告送达等方式。

8)补查及延期说明。据实说明退回补充侦查与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的情况,注意防止该退不退或技术性退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要同步审查是否生成相应审批文书。对退回补充侦查否在法定期限内重报予以说明。注意:1.存疑不起诉案件,至少应当正式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审查起诉期间要求侦查机关以提供法庭审判证据通知书形式补充证据,可以一并说明。3.如果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可以一并予以说明。

二、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此部分的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前科劣迹、犯罪嫌疑人涉嫌罪名、强制措施情况等。

(一)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部件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1)关于姓名。除了避免同音字、错别字外,对于当事人使用过的其他名称,包括别名、曾用名、绰号等,如与案件事实有紧密关联,应当一并写明。如涉黑涉恶案件中当事人绰号。

2)关于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主要是注意与户籍信息进行比对,防止身份号码错漏或他人冒用身份号码。此信息一旦出错,将影响刑罚判决执行,甚至引发错案。

3)关于当事人出生日期。当事人的出生日期以公历(阳历)为准,除有特别说明的外,一律具体到年月日。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出生日期应当以其合法身份证件上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没有合法身份证件的,以户籍登记中的出生日期为准。注意:要把起诉意见书记载的出生日期与卷宗记载的身份信息进行比对。特别是涉及14周岁、16周岁、18周岁等对定罪量刑可能发生重大影响的临界年龄,更要仔细审查并在报告中特别注明。

4)关于文化程度。填写国家承认的学历。文化程度分为研究生(博士、硕士)、大学、大专、中专、高中、初中、小学、文盲等档次。注意:系统自动生成文书表述不规范,需手动更正。

5)当事人的单位及职业。职务犯罪应当表述案发前所在单位及所任职务及与案情相关联的主要职务。填写当事人的工作单位名称以及从事的职业种类。单位名称应当填写全称,必要时在前面加上地域名称。注意“原”应填加上职务前面而不是单位前面。如“民政局原局长”而不是“原民政局局长”。没有工作单位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经商、务工、农民、在校学生或者无业等。注意:除流窜作案、惯犯外,慎用“无业”。

6)关于当事人住址。填写当事人的经常居所地。当事人的经常居所地以户籍登记中的住址为准。如果该当事人离开户籍所在地在其他地方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则以该地为经常居住地,并应当在填写经常居住地的同时注明户籍登记的住址。注:系统自动生成文书,一般仅表述籍贯,如“四川省西充县”,详细地址需手动添加。

7)关于前科劣迹。前科劣迹一般包括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两种。对于刑事处罚,应叙明受处罚的时间、原因、种类、决定机关;构成累犯的,还要叙明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假释、赦免的时间。建议描述方式“因犯X罪,X年X月X日被X法院判处X,X年X月X日刑满释放。”注意:对于符合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条件的前科一般不表述,也不认定累犯。未成年人期间犯前罪,成年后再犯罪一般也不适用量刑情节减半。如果属于未成年人期间判处缓刑,成年人在缓刑期间再犯罪,应当撤销缓刑,可以表述。

对于行政处罚,对定罪量刑、刑期计算有影响的行政处罚,需要予以查明并在审查报告特别说明,对定罪量刑无关的行政处罚行为可不表述。表述进应注明受到处罚的时间、原因、种类、决定机关、被处罚个人或单位;例如,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到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遇到这种情况,必须叙明。

8)强制措施部分。这一部分通过对强制措施的描述,重点解决三个问题:一是强制措施是否正确。比如被采用逮捕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是否有不适合羁押的情形,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等。二是所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否超期。比如刑事拘留后是否在在24小时送看守所羁押,对于逮捕后超过两个月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是否办理过延期等。因此,在撰写这一部分内容时要认真核对,注意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并对发现的问题予以纠正。三是羁押时间的起算时间。刑事拘留前被实际限制人身自由的,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可以一并予以写明。

9)要对犯罪嫌疑人合理排序。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对于多名犯罪嫌疑人参与的案件,都会按照罪责大小进行排序。承办人对案件审查之后,应当根据各犯罪嫌疑人所实施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各种影响量刑的情节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等进行排序,不能照搬侦查机关的排序。审查起诉阶段排序原则一般是:能够明确区分主从关系的,主犯在前,从犯在后;不能明确区分主从关系的,按照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由重至轻排列;涉及多个罪名时,先重罪名后轻罪名;涉及单位犯罪时,按照先单位犯罪嫌疑人后自然人犯罪嫌疑人的顺序排列。

10)关于被害人信息。人身伤害类案件应当逐一列明被害人信息。被害人已经死亡或被害人系未成年人的,应当列明诉讼代理人信息。人数较少的侵财类案件也应列明被害人信息,人数众多的侵财类案件可以笼统列明有多少被害人。审结报告撰写过程中容易出现忽视列明案件被害人情况,进而在办案中出现遗漏告知被害人权利、作出不起诉决定或提出量刑建议时未听取被害人意见、案件判决后被害人要求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等问题。

注意:起诉书撰写时对被害人叙述有类似要求。

三、发、破案经过部分

案件侦破的简要过程。此部分通过对案件侦破过程的简要描述,重点解决以下四个主要问题:

1)查明案件来源。核实案发及破案经过是否自然,注意核实举报、报案、受案的原始记录之间是否存在矛盾。

2)查明到案经过。核实当事人是否属于主动到案,到案前公安机关是否已掌握相关犯罪事实。

3)审查侦查(调查)程序是否程序合法。侦查过程中采取的传唤、拘传、刑事拘留等措施的时间、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侦查期限是否合法。

4)查明羁押起算时间。因为刑期的计算是从被告人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之日起开始计算的。刑事拘留前被实际限制人身自由的,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应进行认真审查并在此应予以详细说明。

四、侦查机关认定的事实与意见部分

实际工作中,一些承办人撰写这部分内容时,往往照抄起诉意见书的内容,不注意对起诉意见书表述的内容进行提炼,或造成过于简略,或拖塌冗长,缺少概括与凝练。尤其是一些大案,所涉及的犯罪事实往往十几起甚至几十起,如果完全照搬起诉意见书的内容,会占用大量篇幅,也反映出承办人工作责任心不强。正确的撰写方式是,承办人既要对侦查机关在起诉意见书中认定的事实作概括性摘录,又要能反映侦查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事实的全部内容,以便于审批者审批时注意与审查认定的事实进行比对,分析判断并作出处理决定。

注意:部分审查报告只摘录了侦查认定的事实,没有摘录侦查机关的认定意见。

五、经依法审查后认定的事实部分

这一部分的写作质量,既反映承办人对于案件证据的掌握程度和逻辑严密程度,又反映承办人的法律适用能力。一般情况下,承办人对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后,应当根据已经采信的证据材料,对整个案件事实经过进行客观、全面、准确地表述,力求做到完整、准确、严谨、清晰。经审查后认定的事实中应包括犯罪嫌疑人实施行为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行为过程(具体手段)、犯罪情节、数额、危害后果、犯罪嫌疑人作案后的表现等有关罪与非罪、罪行轻重、从重从轻或者免除处罚的事实,以及其他情节要素、犯罪构成条件,能够清晰地看出案件的全部过程,包括了犯罪预谋、犯罪实施过程、归案情况、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对于有多起事实的案件,每一起事实的撰写均应满足以上要求,同时可根据案件不同情况,按照先单位犯罪后自然人犯罪、先共同犯罪后单独犯罪、先重罪后轻罪或犯罪行为发生时间的先后等合理顺序进行表述,做到层次清晰,突出逻辑性。

撰写经审查认定事实,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认定事实不能过于笼统简略,让审批者弄不清案件发生的来龙去脉。常见情况主要有:

1)在因纠纷引发的案件中,对发案原因仅表述为因琐事发生争执,至于为何发生争执、被害人是否存在过错等问题没有明确表述。

2)在共同犯罪中,对共同预谋的情节仅表述为犯罪嫌疑人经预谋,至于谁先提起犯意、如何预谋、如何分工等与量刑有关的情节没有表述清楚,对各犯罪嫌疑人犯罪行为的表述不能明确,不能准确判断各犯罪嫌疑人的罪责大小。

3)在财产型犯罪中,没有表述赃物、赃款损失情况。

4)在具有自首、立功情节的案件中,没有叙明其自首归案以及立功的详细情况。

司法实务中,有些案件的案情确实很简单,审查报告中的认定事实与起诉书描述的事实虽然是同一事实,但制作要求不一样,审查报告认定的事实比起诉书描述的事实更具体、细致。如审结报告叙述需详细说明赃款去向、退赃情况、到案经过等。

第二,注重与在案证据材料的结合。审查起诉工作的根本原则就是重证据,所以,审查报告中认定的每个事实,同一事实的每一个环节都必须有相应的证据予以支持,不能根据个人理解甚至杜撰来认定。一些案件审查报告中,承办人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支持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对案件证据没有全面把握,凭着自己的推测撰写认定的事实,这种情况相对较少。二是对证据的判断出现错误,没有对在案的证据材料进行深入、全面的分析,根据自己不正确、不准确的判断认定事实。

第三,加强叙述的逻辑性和严谨性。对于经审查后认定的事实的表述不仅要客观、真实,还要具有逻辑性和严谨性。所谓严谨性,就是对于认定的事实应表述清晰、准确、完整,用语严谨,不能使审批者产生歧义或不解。在一些较为复杂的案件中,在叙述案件事实时,对于一些重要背景与环节应当进行必要的说明和交代。例如,在经济犯罪案件中,经常涉及到多家单位,而且它们之间往往存在比较复杂的经济关系,有控股、参股、折抵、委派等,这就要求必须将这些单位之间的关系予以说明,才能把认定的事实表述清楚,否则,审批者难于理清它们之间盘根错节的关系,也无法弄明白认定的事实。所谓逻辑性,就是对案件事实的表述要条理清晰,环环相扣,符合逻辑学的认识规律。叙写经审查认定的事实时,一般应当按照事实发生的先后顺序客观描述,不宜采用倒叙、插叙、夹叙夹议等修辞方式。

撰写这部分内容时,需尽量避免出现以下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对认定的多起犯罪事实没有按照逻辑顺序予以表述。例如,对于同一犯罪嫌疑人实施的同一类犯罪没有按照时间顺序表述,甚至在第一起事实就是犯罪嫌疑人被抓获的那一起,这种表述方式颠倒了逻辑关系,明显不妥。二是对同一事实中,对事实的发生、发展过程表述混乱。这往往是对案件阅卷不细致、审查终结不认罪所造成的。

第四,加强用语的规范性。案件审查报告虽然不是对外的法律文书,但是在撰写过程中仍应使用法言法语,力求用语规范,这可以为以后的起诉书制作提供便利。有的审查报告中用语过于随便,口语化现象明显,例如:把被害人称为事主、把特情人员称为点子、线人等。另外,有的承办人为了把案件事实叙写的更加完美,大量使用文学化、新闻化的文字。但是审查报告毕竟不是文学作品或者新闻报道,所以要避免此类语言的出现。

注意:关于不能认定事实的说明。

对有部分证据证明但证据不充分的事实或经审查确定不能认定的事实应当予以明确。认定事实中可先不予以表述,证据分析部分末尾单独表述不能认定或证据不充分的相关事实,可以采用“关于侦查机关移送的某某事实,侦查机关提供了如下证据”的方式,对侦查机关提供的证据进行分析、判断以及是否采信等问题的分析处理意见,提出移送的事实是否能够认定的结论。

六、证据摘录部分

这一部分要求案件承办人对于在案证据材料进行实体性和程序性的审查并进行摘录,为证据分析奠定基础,考察的是承办人对证据的审查能力和逻辑论证能力。该部分应首先明确是否有非法证据需要排除,若有应详细阐明排除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以及排除的过程;其次要明确全案瑕疵证据及其补正情况,并说明补正后能否作为证据适用。要完成好这部分的写作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注重证据材料的完整性。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是证据,因此摘录证据时应遵循全面、完整、真实的原则。一是事实经过不完整。没有对案件中必要的相关情况予以记载,包括案件起因、赃款、赃物及作案工具的下落等。如在故意伤害案中,证据摘抄全部集中在犯罪嫌疑人殴打被害人的过程,而在犯罪嫌疑人供述中没有说明双方产生矛盾的原因、为何殴打被害人、作案凶器的下落,被害人陈述中亦没有双方产生矛盾的陈述。如果仅靠审查报告中所摘录的证据,很难准确认定此案为故意伤害案件还是寻衅滋事案件。二是事实认定不完整。指摘录证据时,对于涉及到事实认定及定性的关键证据未进行摘录。一些审查报告中,仅对认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的证据进行摘录,而对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不进行摘录,包括犯罪嫌疑人作无罪或罪轻的辩解、证人证言发生变化等问题未进行说明。

第二,注重证据材料的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证据摘录部分与证据分析部分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证据摘录部分中,在每一项证据之后除说明证据的来源等事项外,都要说明此项证据是否存在问题,确定所摘录的证据是否有效,即对此项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进行说明,为证据分析奠定基础。这里需要注意:证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有特殊关系的应予以注明。司法实践中,对证据进行审查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证据是否真实可信。言辞证据,尤其是与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有特殊关系的证人证言,因存在着利害关系,或多或少带有一定的倾向性,影响其真实性。例如,故意伤害案件中双方亲友的证言,多是有利于本方。因此在摘抄此类证人证言时,应在证人身份中注明其与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关系,以利于我们在证据分析部分正确评价证人证言的可采信度。

第三,注重摘录证据材料的逻辑性。案件审查报告中证据摘录部分体现的是承办人对在案证据材料的审查、梳理、甄别的过程,逻辑性是十分重要的,摘录的原则是清晰明了。摘录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先拟认定证据,后拟不认定证据。先对同一类型的证据要按照证明力,由强到弱或者按照时间的先后排列,始终有一个清晰的脉络,各个证据之间层层递进,相互印证,形成证据体系。(2)一事一证,一构成要件一证。对于多起事实的要分事实摘录,要按照一事一证的要求进行摘录。当前庭审过程中对举证的要求是一事一证,对案件审查也要树立这种意识。在多起犯罪事实的案件中,每一起事实实质上是一个单独的案件,按照一事一证的摘录方式,有利于对每一起犯罪事实的审查,能够清晰地体现出认定该起事实所必需的各项证据材料是否具备,每项证据是否达到提起公诉的要求。(3)先客观证据后主观证据。 建议按照证据证明的与定罪量刑有关内容进行证据分组,犯罪嫌疑人供述一般放在最后。如我们将故意杀人案中与作案工具(菜刀)相关的证据分为一组,则可以将勘验检查笔录中有关该菜刀来源的内容、提取笔录、菜刀上有关检材的鉴定意见、有关证人对该菜刀系作案工具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犯罪嫌疑人对该菜刀的有关供述和辨认笔录作为一组,共同证明菜刀系作案工具,同时还可在证据分析中对该菜刀能否形成根据尸体检验所记载的伤情进行说明。

第四,摘录要繁简得当。摘录是对案件证据材料进行浓缩提炼的过程,将卷宗中的证据反映在案件审查报告中必须进行必要的取舍。一些审查报告繁简不当,有些证据尤其是言辞证据的摘录过于细碎,大量的全文摘抄,甚至把笔录中一问一答式的内容直接粘贴到审查报告中,缺少必要的总结,关键证据不突出。对于言辞证据,在真实反映其原意的基础上进行必要的凝练和概括。

注意事项:

高度重视客观证据摘录。

对于物证的摘录应写明物证的来源,与本案待证事实的关联。对书证的摘录,应摘录与待证事实关联内容和重要信息。例如,摘录诊断证明时,需摘录伤情与出具该证明的医院、诊断时间。对于鉴定结论要写明出具单位、时间、文书编号、鉴定人员,鉴定理由与鉴定结论,摘录伤情鉴定中不能只有轻伤或重伤,但没有具体伤情事实依据与判断依据。现场勘验要反映出与案件事实相关联的作案现场位置、现场遗留痕迹、现场提取相关物证等内容。电子证据证据摘录,应当摘录与案件事实相关部分内容予以说明。

七、需要说明的问题及有关情况

要是围绕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积极参与社会管理等问题撰写。根据模板提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关于审查逮捕案件,1.案件背景、有关领导批示情况;2.引导公安机关取证事项;3.未成年人有效监护及帮教条件;4.公安机关落实未成年人特别诉讼程序情况(如社会调查、心理测评、合适成年人等);5.是否属于督办或挂账案件;6.承办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及情况。关于审查起诉案件,1.案件背景、有关领导批示情况(捕后新情况);2.引导公安机关取证事项(针对捕后引导取证情况);3.案件管辖问题;4.同案犯处理情况(如另案处理等情况);5.刑事和解情况;6.敏感案件预警或处置情况;7.扣押款物的追缴、保管、移交、处理情况;8.结合办案参与综合治理、发出检察建议等相关情况;9.公益诉讼线索情况;10.未成年人特别程序及帮教落实情况;11.承办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及情况。

在撰写这一部分时,结合办案实际,重点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风险预警及“三同步”情况

如果案件属于重大敏感案件,需说明相关领导批示、重大事项报告、三同步预案情况等。

(二)召开听证会情况

如召开听证会,说明听证员意见。拟不采纳多数听证员意见的,应当详细说明理由。

(三)随案移送及扣押款物的情况

涉案款物的移送、处理对案件处理有重要影响,侦查机关移送的涉案款物、审查起诉期间检察机关自行扣押涉案款物的情况予以说明。

八、相关诉讼参与人的意见

该部分系2013年刑诉法修改后新增加的内容,主要是为了反映在案件审查过程中承办人落实听取有关案件当事人、辩护人意见的额情况,也为了充分体现审查公诉案件的司法属性,避免冤错案件发生。撰写这部分内容应注意全面阐述听取意见的过程和听取意见的方式(当面听取还是其他方式听取,根据办案亲历性原则的要求,一般应当面听取案件当事人的意见,辩护人的意见可采取他人方式听取),同时应全面反映意见,不能遗漏。

常见内容包括:犯罪嫌疑人是否认罪认罚,辩护人关于定罪及量刑意见,被害人意见等。对相关意见可以在案件分析意见进行回应。

九、全案事实证据情况的认定意见

对证据的分析论证是定性分析的基础,也是整个审查报告的基础。在证据分析方面,要从证据的来源合法性、内容真实性、相互关联性入手,排除非法证据,找出证据之间的矛盾点,说明采信证据的依据。进一步确定是否有犯罪行为发生,犯罪行为是否为犯罪嫌疑人所为。

部分承办人十分重视案件定性,在制作案件审查报告时侧重于对案件定性,即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论证,而对证据的分析较为薄弱。正确定性固然是审查起诉工作的核心,但是正确定性的前提,是证据材料真实有效,在案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对证据的分析、审查、确认是准确认定事实的基础,只有在对在案证据进行充分分析,排除了非法证据、确定证据能否被采信、所采信的证据对于所证明事项的证明程度之后,方可进行定性分析。重定性分析轻证据分析,甚至只有定性分析,没有证据分析的现象应当杜绝。

根据不同案件特点,对证据的分析论证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处理:

第一种情况,案件事实争议不大的案件,可以进行综合分析论证。一是总体说明在案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二是围绕侦查机关移送的相关案件事实,结合犯罪构成要件,对相关事实有哪些证据证明予以说明,最后得出本案认定的犯罪事实证据确实充分的结论。

第二种情况,案件事实认定本身存在较大争议的情形。此种情况下,在证据摘录部分只要对单个证据的合法性与真实性予以说明,指出证据间存在的矛盾。在审查意见中单列一大点,对证据的综合采信予以详细说明,重点对全案证据是否能相互印证,能否最终证明案件事实,根据犯罪主体、犯罪行为、犯罪结果、因果关系认定等方面逐一进行分析论证。事实认定存在重大争议的,可以从正、反两方面进行综合分析,然后提出承办人的倾向性意见。

注意:

对侦查移送事实拟不予认定的和拟认定起诉意见书遗漏的犯罪事实,应该予以单独说明原因和理由。

十、对案件的定性分析

在定性分析方面,要紧密围绕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结合在案证据材料,从法理和证据两方面,充分论证犯罪嫌疑人主体是否符合要求,主观故意是否明确,客观行为是否达到犯罪标准,所侵害的客体是否准确,进而确定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其注意事项如下:

(一)罪名考虑要全面。

既要分析侦查机关移送的罪名是否成立,又要审查是否涉嫌其他罪名,不能一旦得出公安机关移送罪名不成立就直接就做出不起诉决定或要求公安机关撤案。既要分析此罪彼罪的区别,又要分析一罪与数罪的区分。既要分析罪名成立的构成要件,又要考虑是否具有出罪情形。

注意:

1.情节显著轻微情形的出罪。如多次盗窃但情节显著轻微,非法捕捞少量渔获物自用等。

2.并列、竞合罪名的适用。如容留、介绍卖淫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并列性罪名的适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总合罪名的适用。

3.新立案标准、新司法解释的适用。

(二)构成要件分析要深入

论述犯罪构成既要全面,又要有所侧重。在对案件定性分析时,不少承办人对犯罪构成的论述存在两种问题。一是面面俱到,不分主次轻重,把握不住重点;二是不全面,把主要的笔墨集中在论述犯罪构成的个别要件上,对其它要件的论述很少甚至没有。对此,要抓住案件的重点、难点,对犯罪构成要件的论述既要全面,又要有所侧重。例如,对职务犯罪,要侧重论证主体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对诈骗类犯罪,要侧重犯罪的非法占有目的的故意论证。

(三)法、理、情并重

目前,承办人的法律素养一般比较高,对法律、司法解释进行了深入的学习,熟知相关规定,在报告中能准确引用了有关条文和规定。但更为重要的是善于从案件事实中把握实质法律关系、善于从法律条文中领悟法治精神、善于从法理情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把法律规定运用到所办理的案件中,结合法律法规对案件进行具体的分析和论述,而不是将法律条文规定进行罗列。审查报中的分析意见,应围绕案件中的证据材料和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天理、国法、人情进行分析,既不能过于简单,忽略法理分析,也不能过于复杂,引经据典,把分析意见做成学术论文(部分背景材料可作附件)

(四)分析意见要明确、适当

案件分析意见是承办人通过对案件的审查,结合证据和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应当如何处罚等作出的结论性意见。所谓明确,就是承办人对于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要在充分的分析后提出明确的意见。对于有争议的案件,要将产生争议的原因、不同观点的法定理由和依据予以说明,并提出个人的倾向性意见。

十一、对案件的量刑分析

量刑情节分析是案件审查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依照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全面分析犯罪嫌疑人犯罪的事实、行为的性质、各种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等,提出相应的量刑建议,包括刑种、刑幅、数额等。具体注意事项有两个方面:

一是个罪量刑情节的把握(不纯正量刑情节)。

一是法定刑应升档未升档。如交通肇事致二人死亡,应当认定情节恶劣;盗窃案具有从重情节时犯罪数额达到50%未升档;强奸未成年人应当认定情节恶劣未认定;关联行政处罚前科未认定。三是具有酌定从重或酌定从轻处罚情形未认定。如危险驾驶中相关酌定从重从轻情节的认定,贪污受贿罪若干从重处罚的情形,渎职罪中是否存在循私舞弊应当从重处罚情况。三是是否适用缓刑的情节未认定。如是否存在“曾经受过行政处罚”等一般不适用缓刑的情节,是否系未成年人唯一扶养人等应当适用缓刑情形。

二是共同量刑情节的认定(纯正量刑情节)。

在审结报告中要做到不遗漏量刑情节,包括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法定量刑情节,主要是立功与自首。对于立功要重要核实检举过程的真实性及被检举事项的查处情况。对于自首,重点区分电话通知到案在不同情形下是否认定自首,对特殊自首已掌握线索的认定。对于酌定情节如赃款已退赔、初犯、被害人是否存在过错、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等问题容易被忽略。另外对于共同犯罪中主、从犯问题也存在被遗漏的现象,一定要注意。

十二、其他审查意见

(一)羁押必要性审查意见

一是依申请(建议)羁押必要性审查情况。当事人、看守所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应当将相关审查情况予以说明;

二是依职权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情况。可能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提起公诉前应当开展一次依职权审查

(二)侦查监督及追诉漏罪漏犯意见

主要说明办案中有无发现侦查活动违法、追诉漏罪漏犯及相应监督情况,如相关监督案件已实行案件化办理,只需简要说明相关情况。关于“两项监督”,既要防止应监督未监督,又要防止凑数监督,案件承办人承担主要责任。

十三、审查结论部分

(一)是否批准逮捕

一是应当逮捕情形的把握。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曾经故意犯罪的(曾经故意犯罪时间不受五年期限限制;如可能判处拘役的,即使曾经故意犯罪也可不逮捕)。二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把握。应当根据案件实际可能判处刑期认定。三是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认定。要根据是否影响诉讼实质认定,不能仅根据两次传呼不到案直接判定。四是逮捕必要性的认定。除应当逮捕的情况下,必须有相应证据证据是否符合逮捕必要性相关的法定情形。

如《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二十九条“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可能实施新的犯罪’:(一)案发前或者案发后正在策划、组织或者预备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扬言实施新的犯罪的;(三)多次作案、连续作案、流窜作案的;(四)一年内曾因故意实施同类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五)以犯罪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六)有吸毒、赌博等恶习的;(七)其他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情形。”

四川省检察院《关于高质效效办理轻罪案件的工作指引“11.防止逮捕功能异化。逮捕的功能是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在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有被害人的案件中,要力争在捕前积极促成赔偿、和解,避免‘以捕促赔’。”

(二)是否提起公诉

一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把握。当诉则诉,该不诉则不诉。二是正确区分法定不诉、酌定不诉、存疑不诉三种情形以及附条件不起诉。三是规范不起诉程序。依法开展听取当事人意见、听取侦查机关意见、检察官联席会、召开听证会、召开检察委会等程序。

(三)量刑意见

恰当提出主刑、附加刑、涉案财物处理意见,有较大争议的,可以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议。

注意:引用法律条文时,注意核对新旧法律条文。引用法律,应当写明法律的全称;引用的法律条文,要写明具体的条文号,条文中有款、项的,要具体到款、项。

(四)检察官联席会情况

审查报告应说明检察官联席会召开情况及多数人意见,拟不采纳检察官联席会多数人意见的,应在审查报告中予以说明理由。拟提交检委会讨论的,在报告末尾注明。

十三、其他注意事项

1.关于规范用语。

一是书面用语与口语。在摘录证据时,为忠实记录原貌可以使用口语。在叙述审查认定的案件事实时,一般不能使用口语。如打的(乘出租车),司机(驾驶员),门面(门市)、小车(小型轿车)、火三轮(三轮摩托车)。

二是计量单位。填写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千克(公斤),公顷(亩),千米,万元,美元(美金),港元(港币),日元,人民币。同时表述外币时数额在前,如应是“5万美元”而不“美元5万元”。

三是使用地名。小的地名前应冠以省、市、县,如从“进入某村某住户家中”应为从“进入西充县某镇某村某住户家中”。

四是常见易错字。“同步录音录像(相)”“份(分)额”“作(做)出不起诉决定”“作(做)批示”“候(侯)补”“籍(藉)贯”“通缉(辑)”“追溯(朔)”“徇(循)私”“肄(肆)业”“给予(于)”“编纂(篡)”等。同时区分“法人代表”与“法定代表人”,“截止”与“截至”,“期间”与“其间”。

2.在引用的法律条款、部分结构层次顺序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时应当使用汉字,其他情况下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文书字号中年度、顺序号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成文日期应当使用小写数字,如“2020年1月1日”。

3.文书内容部分出现选择性项目的,电子文书根据案情从相应选项中选择适当的项目。纸质文书根据具体情况删去不需要的内容。

4.审结报告附件一般应附上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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