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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党员干部网络行为“十严禁”
时间:2021-01-0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

中共南充市委宣传部

南充市纪委监委机关

共南充市委组织部

中共南充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联合印发了

《南充市党员干部网络行为“十严禁”》

对我市党员干部的网络行为作出严格要求


 

南充市党员干部网络行为“十严禁”

 

      为全面规范全市党员干部网络行为,从源头上净化网络环境,促进形成风清气正的网络生态,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中宣部、中组部、中央网信办关于规范党员干部网络行为的意见》(中宣发〔2017〕2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南充实际,制定《南充市党员干部网络行为“十严禁”》。 

      第一条  严禁妄议中央大政方针;不得散布与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违背的意见;不得发表同中央和省委、市委决定相违背的言论。 

      第二条  严禁丑化党和国家形象;不得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不得歪曲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和社会主义发展史;不得以任何形式抹黑革命先烈和英雄模范。 

      第三条  严禁编造、传播各类谣言特别是政治谣言;不得散布所谓“内部”消息、小道消息和不实消息。 

      第四条  严禁利用网络平台编织关系网;不得通过网络拉帮结派搞“小圈子”“小山头”“小团伙”,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严禁利用电子支付平台违规赠送或收受微信红包、礼金,借机敛财。 

      第六条  严禁违规参与以营利为目的以及与自身身份不相符的推销、推广、集赞等活动。 

      第七条  严禁发布违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职业道德以及恐怖暴力、邪教、封建迷信的文字、图片、视频等资料。 

      第八条  严禁通过网络购买、传播非法出版物等有害信息。 

      第九条  严禁泄露党和国家以及所在地方(含内部)涉密信息、文件、图片等。 

      第十条  严禁利用网络平台违规从事其他与党纪党规、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道德相违背的活动。 

      对于我市党员干部违反网络行为“十严禁”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本办法由市委宣传部、市纪委监委机关、市委组织部、市委网信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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