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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关于违反疫情防控措施行为法律责任的风险提示
时间:2020-10-3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西充县人民法院  西充县人民检察院

关于违反疫情防控措施行为法律责任的风险提示

 

为全面落实依法防疫,为我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提供坚强法治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保障医务人员安全维护良好医疗秩序的通知》《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现将疫情防控期间有关违反疫情防控措施行为的法律责任风险提示如下:

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职务犯罪的法律责任

(一)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疫情防控期间,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构成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最高可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二)具有疫情防控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疫情防控期间,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可判处十年有期徒刑。

(三)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疫情防控期间,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构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滥用职权罪的,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

(四)贪污、侵占、挪用用于预防、控制疫情款物的,构成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或者挪用特定款物罪的,按相关罪名依法从重处罚。

二、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涉医犯罪的法律责任

(一)殴打、故意伤害、故意杀害医务人员,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或者公然侮辱、恐吓、诽谤医务人员,构成非法拘禁罪的,最高可判处三年有期徒刑。致人重伤的,最高可判处十年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最高可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三)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用具、吐口水等行为,可能导致或导致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的,致人重伤、死亡的,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四)以暴力、威胁等方法拒不接受医疗卫生机构的检疫、隔离、治疗措施,或者阻碍医疗卫生机构依法处置传染病患者尸体的,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后果特别严重的,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

(五)强拿硬要或者故意损毁、占用医疗卫生机构的财物,或者在医疗卫生机构起哄闹事、违规停放尸体、私设灵堂,造成秩序混乱、影响疫情防控工作正常进行,构成寻衅滋事罪的,最高可判处五年有期徒刑。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最高可判处十年有期徒刑。

(六)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医疗卫生机构,构成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的,最高可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三、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扰乱市场秩序犯罪的法律责任

(一)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的,从重处罚,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的,后果特别严重的,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医疗机构或者个人购买并有偿使用前述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的,可构成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三)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可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

(四)假借预防、控制疫情的名义,作虚假广告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构成虚假广告罪的,最高可判处二年有期徒刑。

四、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卫生犯罪的法律责任

(一)明知自己已感染或者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人员,故意或者过失传播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致人重伤、死亡的,最高可判处死刑。

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令,不服从、不配合或者拒绝执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决定、命令或者措施等行为,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单位或个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构成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后果特别严重的,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

(三)非法行医,造成贻误诊治或者交叉感染,构成非法行医罪的,依法从重处罚,造成就诊人死亡的,最高可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

(四)编造、故意传播与疫情有关的信息、恐怖信息,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或者编造、故意传播信息罪的,造成严重后果的,最高可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

五、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暴力、侵财犯罪的法律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依法履行防控传染病疫情职责,构成妨害公务罪的,最高可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二)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聚众“打砸抢”,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的,按照相关罪名从重处罚。

(三)虚构研制、生产、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事由,诈骗他人财物,构成诈骗罪的,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六、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法律责任

(一)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构成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的,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可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

(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狩猎罪的,最高可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七、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上述危害疫情防控行为,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对其依法从快从重处罚。

八、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上述危害疫情防控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望全县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群众严格遵守疫情防控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防控指挥部公告等规定,人人守法,合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202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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