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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比”外界怎么评
   作者: 2020-05-26 新闻来源: 【字体: 】   打印本页

    办理质量过硬的案件,是司法机关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的“拳头产品”。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案件质量作为司法办案的生命线,探索建立了以“案-件比”为核心的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体系。

    “案-件比”概念的提出给检察办案带来深刻影响,也会对整个刑事诉讼环节带来新的变化。对此,公安机关、法院、律师、专家学者有哪些期待?记者近日进行了采访。

    “案-件比”具有独创性 

    反映了检察工作“求极致”的理念 

    “案-件比”是司法管理方式的重大创新,也是司法理念的重大转变。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吴宏耀表示,确保案件质量是司法机关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营造公平正义法治环境的最核心内容。“在以‘案-件比’为核心的案件质量评价体系中,当事人实际经历的诉讼环节纳入案件质量的考评体系。就此而言,以‘案-件比’为核心的案件质量评价体系本质上是一种全新的、质效合一的案件质量观,更是一种以人为中心的‘司法质效GDP’。”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则认为,“案-件比”概念的提出更多地体现了检察机关“求极致”的工作理念。“‘案-件比’具有独创性,在司法领域首创了将‘案数’与办案环节生成的‘件数’进行对比的办案质量评价标准。这就要求检察官将每一个办案环节都做到极致。”张建伟进一步解释,“案-件比”评价指标反映了诉讼程序的衍生现象,即办案环节增多、诉讼效率降低,而办案环节多的主要原因,是办案质量可能存在问题,即没有将工作做到极致所致。通过将“案数”与“件数”量化对比形成比率,可以对一个地区、一个检察院的办案情况进行分析,通过分析比例异常的数据,进一步查找办案中存在的问题并对症下药,从而实现对检察机关办案环节的量化控制,努力达到人民群众对司法效率与公正的要求。

    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陈小彪表示,检察机关处于刑事诉讼中承上启下的环节,“案-件比”的提出,将进一步促使检察机关主动作为,履行好在刑事诉讼中的主导责任,构建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相适应的新型检警、诉审、诉辩关系。

“这其实是变粗放型办案为精细化办案:向前延伸引导侦查,进一步严密起诉审查,做好审前过滤,确保进入审判的案件真正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避免带病起诉,为法庭审判打好基础;向后延伸则着眼于提高出庭指控犯罪的能力,通过庭审中高质量的控辩对抗,确保法庭公正裁判。”陈小彪认为,“案-件比”也是倒逼检察官主动提升素质、能力,主动适应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更高要求的一项重要举措。

    更好履行刑事诉讼主导责任 

    凝聚司法机关最大共识 

    “案-件比”概念并不是孤立的,它虽然是检察办案的质效评价指标,但影响的却是整个刑事诉讼程序,将对公安办案环节、法院办案环节起到凝聚共识、拉动提升的效果。

    “案-件比”在检察系统内被正式提出后不久,河南省南乐县检察院立即牵头与该县公安局、法院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有关情况。这场联席会让南乐县公安局副局长赵忠波南乐县法院常务副院长沙国省记忆深刻。

    赵忠波说,“案-件比”是对一个地区刑事案件在各个司法办案环节质量、效率、效果的直观反映。“对公安机关而言,最大的作用是督促公安机关将侦查取证工作做细、做牢、做扎实。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不是‘一推了之’,而是继续积极与检察机关配合做好补充侦查、调查取证工作。”

    沙国省也表示,“案-件比”能够进一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对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程序和规范侦查、起诉、审判活动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线办案民警、法官对此更有直接感受。

    河北省新乐市公安局长寿中队指导员张会强结合自身办案实际谈道:“给当事人带来负面感受的不捕复议、退回补充侦查、不起诉复议等程序,均属非常态化、非必经程序,减少这些程序,让刑事案件在常态化程序内结束,能实现办案质效最高、司法资源投入最少、当事人感受最好和‘三个效果’最优。”

    长春市公安局民警倪春雨也表示,在“案-件比”指标的引领下,检察机关能够更好发挥提前介入侦查的作用,使证据更早更快达到指控标准,强化了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在刑事案件办理中的联系,提升刑事案件办理质效。

    “‘案-件比’要求检察机关依法减少不必要的诉讼程序,尽力缩短办案周期,让当事人更快更好感受到公平正义,提高审前司法活动的质效。”吉林省长春市中级法院法官祝仰辉说,刑事案件在进入审判环节之前,检察机关有大量工作需要开展,如果这些工作都能在审前阶段做到极致,将大大提升案件审判效率,减少群众诉累,提升对整个诉讼程序的满意度。

    河北省新乐市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陈胜义对此同样表示赞同,他认为,“案-件比”最大的作用就是使刑事案件以更快的效率、更高的质量进入审判阶段,减少撤回起诉、检察机关建议延期审理等非必须程序,有助于案件的快速审理判决,增强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

    不少律师也对“案-件比”充满期待。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任丽华认为,“案-件比”将推动检察机关不断完善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相关制度,提高辩护律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的参与度,充分发挥辩护律师作用,保障当事人权益。

    四川省人民监督员、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军也表示,“案-件比”体现了当事人对具体案件的实际感受,强调诉讼流程的过程性评价。“对律师而言,司法程序的优化使得我们在代理案件的过程中少了很多程序麻烦,能够更加专注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同时,司法机关积极主动推动案件进行,也减小了律师和当事人的压力。”陈军说。

    “案-件比”不能一刀切 

    更不能为了指标好看而降低办案质量 

    “案-件比”是一个全新的工具,政法机关领导干部和专家学者对用好这个工具提出了很多真知灼见。

    吉林省长春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马延峰说,“案-件比”是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检察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创新举措,有助于强化案件质量的生命线意识,推动诉讼质量和诉讼效率的整体提升。“目前,长春市检察院和部分基层院正在进行检察官绩效考评试点,希望将‘案-件比’落实到具体的业绩考核指标中,倒逼检察官转变观念,提高办案能力,也带动侦查水平的提升。从长远看,要通过逐步优化‘案-件比’,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要求落实到具体司法办案中。”马延峰说。

    河南省南乐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刘玉林也表示,“案-件比”将倒逼检察机关更加注重提高办案质效,同时推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共同实现“三个效果”的统一,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创建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河北省新乐市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董新则认为,“案-件比”进一步压实了检察机关的司法责任,例如审前阶段的不批捕复议、不批捕复核、不起诉复议等指标以及审理阶段的撤回起诉、被告人上诉等指标,使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贯穿诉讼全过程,有助于构建维护司法公正的双赢多赢共赢格局。

    对于“案-件比”究竟应当如何操作,怎样才能最大化发挥“案-件比”促进司法质效提升的作用,专家学者也给出了中肯建议。

    张建伟建议,对于司法人员的评价和管理,应当超越行政人员的管理窠臼,要在充分研究司法规律的基础上对司法人员及其活动进行评价和管理。“‘案-件比’是一项导向明确的制度,要在开始实施时就把好质量关。检察机关在司法办案中要严格遵循司法规律,不能一刀切,更不能单纯为了‘案-件比’违法办案,要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切实做到该退延的还得退延,不能放纵犯罪,更不能变成司法交易。”张建伟说。

    陈小彪也认为,检察机关办案要始终坚持“案件质量是司法办案生命线”的原则,进一步探索完善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体系。“‘案-件比’指标体系的建立不是一蹴而就的,也不应该是永恒不变的,需要继续革除弊端,对一些数据指标异常的案件,注重客观评价和动态调整,注意标准化管理与人性化管理之间的平衡,合理协调评价指标与检察官个人业绩考评。”陈小彪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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