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射杀“三有”保护动物后不起诉?
仪陇县某村村民张三(化名)用弹弓、钢珠非法射杀野鸡1只。经鉴定,张三狩猎的野鸡为雉鸡,为“三有”保护动物,其使用的弹弓属禁用的捕猎野生动物工具。
因张三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处罚情节,仪陇县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三作出相对不起诉,并根据相关规定将案件线索移送至该院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办理。
行刑反向衔接,实现“罚当其错”
行政检察部门认为,该案在案证据足以证实张三实施了非法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已达到行政处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等规定,对张三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2024年5月31日,仪陇县检察院向仪陇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出检察意见书,建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张三给予行政处罚。
2024年7月5日,仪陇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猎捕工具、猎获物,并处罚款2000元,张三遵罚。
检察官普法
行刑反向衔接是指检察机关对决定不起诉或免于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向行政机关移送行政处罚线索,建议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避免“不刑不罚”。检察机关会在不起诉决定作出后全面审查案件,判断是否需要制发检察意见,由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给予处罚。2024年以来,仪陇县检察院已向公安、人社、自规、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制发多个检察意见,与行政执法机关衔接配合,共同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温馨提示
看似“微不足道”的野鸡,亦事关自然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检察官呼吁,自然生态人人共享,爱护野生动物人人有责,广大群众要以案为戒,切勿为私欲触碰法律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