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推动检察听证工作全面深入开展,切实促进司法公开、保障司法公正,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库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等有关要求,结合本院工作实际,仪陇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公开选任听证员。现将选任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名额
本次拟公开选任仪陇县人民检察院听证员15名。
二、任职期限
实行定期聘任、动态管理,一般每三年集中选聘、调整一次。任期内,经本人申请或出现不符合听证员条件、不能履行听证员职责等情形时,按规定程序核实出库。
三、选任条件
(一)听证员任职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3.年满二十三周岁的中国公民;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5.自愿担任听证员,服从本院听证工作安排并经考察合格。
(二)具备以下专业背景条件之一的,优先选任:
1.从事法学、医学、教育、环保、财经、建筑、心理、知识产权、电子信息等相关专业的人员,具有一定社会工作经验;
2.从事司法鉴定、知识产权、网络信息、心理咨询、心理治疗等实务工作,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熟悉所在领域的行业规范和专业知识,并持有相关执业资格证书;
3.其他相关领域的专业人才。
(三)下列人员不参加听证员选任: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2.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
3.其他因工作原因不适合参加听证员选任的人员。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听证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被仲裁委员会除名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监督员、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职务的;
6.其他有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
四、听证员职责及履职保障
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组织召开听证会,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听取听证员和其他参加人员的意见。听证员参加听证活动,依法享有独立发表意见、获得履职保障等权利;同时,听证员应当忠实履行听证义务,客观公正地提出听证意见,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听证员参加听证会的交通费、食宿费、劳务费等合理费用,按照人民检察院财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五、征集方式
(一)主动邀请
根据工作需要,由本院主动邀请符合条件的人员入库。
(二)单位推荐
由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单位向本院推荐符合条件的人选。
(三)个人自荐
符合征集条件的个人,主动向本院自荐参加征集,有单位的要经单位人事、组织部门同意。
六、征集程序
(一)发布公告
在本院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发布征集公告,公告期限为五个工作日。
(二)自(推)荐报名
报名时需提交近期2寸免冠彩色照片1张、身份证及学历证明的复印件、《仪陇县人民检察院公开选任听证员报名表》。有工作单位的,应经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加盖所在工作单位公章。
有意者可持上述材料直接前往仪陇县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递交报名表。
(三)初审及考察
本院对照公告条件,对自荐推荐人选进行审查,确定初步人选并组织考察,提出拟入库人选。
(四)确定及公示
对拟入库听证员提请本院党组会议审定后,在本院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上公示五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对公示无异议的听证员人选,正式纳入听证员库。
七、报名时间
时间:2026年 3月11日至4月1日;
联系人:仇主任,联系电话:0817-7216932。
附件:仪陇县人民检察院听证员报名表
仪陇县人民检察院
2026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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