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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鸟、收购“猎物” 三人被判刑
时间:2020-08-1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期,营山县人民法院对营山县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的王平、王元涉嫌非法狩猎案做出一审判决。

20194月份,王平(化名,以下文中人名均系化名)、王元兄弟两人逛路时发现有人在用电子诱捕器、网套捕捉竹鸡、野鸡等野生动物,两人不禁心里痒痒的,我们何不也来搞些工具捕捉些野鸡、竹鸡来,不仅可以满足口腹之欲,多余的可以出售来贴补家用嘛。说干就干,王平叫自己的女儿在网上购买了电子诱捕器和网套,东西到手后,兄弟二人就拿起这些工具找到合适的地方开始实施“狩猎行动”。4月份到6月份,王平、王元兄弟二人在营山县朗池镇多个偏僻、空旷的地点架设电子诱捕器、网套捕捉竹鸡、野鸡、秧鸡等野生鸟类,数量达160余只。




王元工地的老板唐勇有一天与王元在闲聊时,听王元说到其兄弟二人在捕捉野生的竹鸡、野鸡和秧鸡,唐勇心想这些野生的动物口味更好,可以拿来一饱口福,遂告诉王元,如果再捕捉到这些“野味”,就拿来卖给自己,自己高价收购,王平、王元兄弟二人看到有了稳定的销售渠道,捕猎的热情更高了,将捕猎的野味源源不断卖给唐勇获利。在此期间唐勇从王平、王元兄弟处收购野生竹鸡、野鸡等150余只。




经过审查,营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王平、王元涉嫌非法狩猎罪,唐勇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营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王平、王元被判处一年二个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被判处修复生态罚金5万余元,唐勇被判处一年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万元,宣判后三人当庭表示不上诉,三人为自己的犯罪行为付出沉重代价。本案中,王平、王元使用的电子诱捕器、网套等系国家明令禁用的捕猎工具,营山县全境在2019年全年属于禁猎期。

  按照法律规定,王平、王元兄弟二人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用的捕猎工具或方法就构成非法狩猎罪;唐勇明知是非法狩猎所得的野生动物而收购,达到一定的数量就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我们一定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和珍惜野生动物,切勿认为打鸟、捕蛙以及收购他人捕猎而来的野生动物是小问题,否则,将在不经意间触犯法律,悔之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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