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4 3 2 1
营检动态
浅谈疫情期间暴力伤医的刑法规制
时间:2020-02-28  作者:罗伟、潘丽琼、彭娟  新闻来源: 【字号: | |

导言:面对疫情,举国上下团结一心、共克时艰。两高两部联合发布《意见》,加大对涉医违法犯罪的惩戒力度,让伤医者付出应有的代价,给奋战在一线的医务人员提供可靠的法制保障。

两高两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通知(下称《意见》)规定:1.依法严惩暴力伤医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间,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或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2.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继而,最高检等印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保障医务人员安全维护良好医疗秩序的通知》专门强调疫情防控期间保障医务人员安全和医疗秩序的重要性,并分类细化伤医入罪的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本文主要就伤医行为涉及的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的构罪要件及法律适用的相关问题进行阐释。

一、定性和处罚

(一)暴力伤医所致故意伤害

根据《意见》的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行为人故意殴打医务人员、造成医务人员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或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构成故意伤害罪。

1.犯罪构成要件

犯罪的主体系一般主体,不包括单位。该罪的主体具有以下4种情况:第一、实施故意殴打的行为人,致医务人员轻伤以上的结果。第二、明知自己是确诊或者疑似患者,依旧向医务人员实施吐口水、哈气等传染性行为者,导致医务人员感染病毒的。第三、根据活动轨迹调查发现,行为人有接触确诊之人,系病原携带者,对医务人员具有撕扯防护服,致医务人员感染病毒的。第四、不是确诊、疑似或者病毒携带者,对医务人员具有撕扯防护服或者口罩的,导致医务人员因前行为,而将身体暴露在外,被感染病毒的。

犯罪的对象是特定对象,即医务人员的生命健康。主观方面系故意。包括直接对医务人员身体暴力伤害的故意,和明知自己是确诊患者或者疑似患者而故意撕扯医务人员防护装备,向医务人员吐口水等行为,希望或放任医务人员被感染,最终导致医务人员被感染的。

客观方面规定了两种入罪行为:第一、行为人实施了殴打等暴力行为,导致医务人员轻伤以上的结果。第二、行为人对医务人员实施了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传染行为,导致医务人员被传染上新型冠状病毒。因冠状肺炎的传染性极强,对人身危险性极大,对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造成医务人员感染新冠病毒的也列为故意伤害罪的构罪标准,应引起重视。

2.处罚

暴力伤医所致的故意伤害罪,具有3个量刑层次:致人轻伤,只要致医务人员感染就可构成,刑期在3年以下。致人重伤,刑期在3-10年。致人死亡、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残疾,刑期在10年以上有期、无期或者死刑。

暴力伤医未达到构罪标准,但达到治安处罚情况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具有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的,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可见,暴力伤医行为最低可处5-10日拘留,并处200-5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最高可处死刑。

(二)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所致寻衅滋事罪

根据《意见》的规定,在疫情防治中,行为人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恐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的或者行为人寻衅滋事、推搡、撕扯医务人员或者损坏医务人员防护装备,严重影响医疗工作的,构成寻衅滋事罪。

1. 犯罪构成要件

主体为一般主体,不包括单位。

客体是医疗的公共秩序。行为人没有明确的犯罪对象,随意殴打、追逐、拦截、推搡周边医务人员,或者撕扯损坏医务人员防护装备,严重影响医疗场所秩序的行为。

主观方面系故意,行为人无事生非、借故生非、逞强耍横,希望或放任扰乱医疗秩序。

犯罪客观方面是行为人的行为(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已经严重妨害医疗活动、疫情防控,已经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或者造成医疗机构场所秩序混乱、严重影响医务工作的结果。

2.处罚

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所致的寻衅滋事罪,具有2个量刑层次: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和510年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寻衅滋事未达到构罪标准,但性质恶劣、情节严重,需要惩治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1)团伙斗殴的。(2)追逐、拦截他人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4)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可见,对于随意殴打医务人员的寻衅滋事行为,最低处5-10日拘留,构成犯罪的最高处10年有期徒刑。

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纳入定罪量刑的标准

故意伤害罪是结果犯,以轻伤以上的结果作为构罪依据。根据《意见》规定,对于撕扯医务人员的防护设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危害结果就达到“轻伤以上”,则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是对如何界定是否被感染上、什么时候鉴定、如何确认、由谁感染等问题,并没有明确。

(一) 鉴定时限

鉴定时限是指被确诊为疑似患者或者新冠肺炎患者,撕扯医务人员防护服或吐口水等极具传染性行为之后,在什么时间、范围内对医务人员是否被感染进行鉴定。因为新型冠状病毒具有传染性强、潜伏期长、潜伏深等特点。专家给出的潜伏期是14天,但存在潜伏20多天的,多次检测最后才确诊的情况。且医务人员工作职责的特殊性,不能排除系之前工作时感染的,或者在案发之后,继续工作时接触病人被感染的,存在致害时间和实施对象的不确定性。

疫情期间严惩伤医犯罪行为,《意见》特别规定构罪条件,只要医务人员系案发隔离后才确诊,且行为人对医务人员的防护装备有破坏,致使医务人员存在感染风险的,则构罪。笔者认为,发病时间应以临床的最长潜伏期为依据,不能简单的以14天为据。且破坏防护设备,让人暴露于风险之中,阻断了对时间和传染源的确定性探究。

(二) 鉴定损伤程度

人体损伤鉴定是对伤害后果进行确定。人体损伤鉴定分为损伤程度鉴定和伤残等级鉴定。损伤程度鉴定系确定是否构罪的依据,同时也是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的依据。伤残等级鉴定系民事赔偿依据。本文仅探讨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损伤程度鉴定问题。

对于撕扯医务人员的防护设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医务人员感染后的症状有:重症的迅速死亡,轻症的无症状或者发热、咳嗽。对此,如何鉴定损伤程度,依据两高三部2013830日发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六条规定:“未列入本标准中的物理性、化学性和生物性等致伤因素造成的人体损伤,比照本标准中的相应条款综合鉴定。”“本标准未做具体规定的损伤,可以遵循损伤程度等级划分原则,比照本标准相近条款进行损伤程度鉴定。”新型冠状病毒系未列入标准的但可以对照进行鉴定确认损伤程度的类型。

笔者认为,由于个体的差异不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重者伤残、死亡,轻者无症状,但一经确诊,即可作为构罪标准,立案追究。在判决之前被害人出现伤残、死亡的,以结果作为处罚量刑标准。

三、法律适用

两罪均有伤医行为,但故意伤害罪针对特定个体且不影响医疗活动,不扰乱医疗秩序,而寻衅滋事的犯罪对象是不特定的多数人,如漫无目的的随意伤害医务人员。

对此,最高检发布了一则相关的典型案例。柯某的岳父田某,因疑似新冠肺炎入住医院。日后,家属因转院问题与医院发生矛盾。家属呼叫医生救治时有大喊大叫、大力拍病房门等过激行为。医生高某进入隔离区时,见家属情绪激动,存在危及自身安全可能,立即告知主任,主任报警要求公安介入后再进行治疗。公安接警后与病人家属进行沟通,希望家属平复情绪。同时,高某安排护士对田某进行抢救。但田某由于肺部感染导致呼吸衰竭,经抢救无效死亡。随后,柯某及田某的女儿到隔离区找到医生高某,田某女儿将高某拉出,柯某随即用拳头殴打高某的头部、颈部,并拉扯高某的防护服、口罩、防护镜等,致高某颈部被抓伤,防护服、口罩、护目镜等被撕破、脱落,致高某轻微伤。双方在拉扯过程中致一名前来劝阻的护士手套脱落。当日,公安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柯某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

本案定为寻衅滋事罪的关键点在于:在隔离区,双方在拉扯过程中致一名前来劝阻的护士手套脱落。”医生高某已进入了专业的医疗场所,行为人的行为,不仅影响了高某和护士的正常工作,还严重扰乱了医疗秩序。

总之,在适用法律时,出现法条竞合的,坚持“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出现牵连犯的,坚持“择一重罪处罚”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