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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检动态
我为群众办实事 | 增殖放流修护生态,80余斤鱼苗放流入河
时间:2021-07-1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放完鱼,我心里总算是好过一点了。经过这件事得到了教训,我们绝不能为了一己私欲去破坏生态环境,今后我绝不会再犯这样的错误了。”看着一尾尾鱼苗游向远处,陈某说到。

713日,营山县检察院在该县星火镇观音河开展增殖放流活动,共计80余斤鱼苗被放流入河。这些鱼苗全部由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的犯罪嫌疑人陈某、黄某出资购买。2名涉案人员均对非法捕捞行为进行了忏悔,表示将承担起生态修复的责任,弥补此前因非法捕捞对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所造成的损害。




20206月,陈某、黄某结伴来到营山县西桥镇朝门村段观音河边,使用携带的电瓶采用电击的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被巡逻民警当场抓获。两人共计捕捞小龙虾、大口鲶、鲫鱼等水产品6.08kg。经认定,该水域属营山县天然水域,且63日正值营山县禁渔期。 

陈某、黄某在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电捕鱼对环境也会造成损害,被电击致死的部分生物个体的尸体会留在河流中一时间无法浮至水面,导致沉入水底逐渐腐烂变质,从而污染水体。”该案承办检察官钱冲介绍说。在以刑事案件审查该案时,发现其行为还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为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钱冲对嫌疑人陈某、黄某进行了释法说理和批评教育,督促其补放鱼苗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二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自愿按照规定购买80余斤鱼苗弥补生态损失。


    


713日,在该案承办检察官钱冲、第一检察部干警王文丽和第三检察部干警张粮瑶的见证下,80余斤鱼苗被缓缓放流入河。

检察官说法

“电捕鱼”是一种毁灭性的、极具危险性的捕鱼方式,对渔业资源、生态环境破坏极大,是国家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