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认真贯彻落实“从严治党”、从严治检“的方针,把监督工作延伸到工作圈、生活圈、社交圈,确保干警模范遵守中央、高检院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院党风廉政建设提醒制度。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提醒制度,既是关心爱护干警,也是加强监督的一种有效方法,立足于发现违背党风廉政建设的苗头时及早提醒、及早教育,把可能发生的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第三条 提醒内容:检察干警、共产党员轻微违背社会公德、传统美德、职业道德的行为;违背党纪政纪条规的现象;违背政策、法规的表现;对党风廉政建设有失教、失察、失管、失职、失究的情况。
第四条 提醒方式:一般个别谈话、相互交心谈心的方法进行。如确有问题尚不构成违纪的,也可以采取党的组织生活或领导集体谈话进行。
第五条 检察干警、共产党员发现他人有上述第三条所列情况的,都应主动、及时给予提醒。个人不便提醒的,要及时向所在党组织或单位领导报告。
第六条 党组织负责人、行政领导发现或听到反映本支部或本部门党员、干警有上述第三条所列情况的,应及时给予提醒。应提醒而不提醒致发生违纪违法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其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