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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建设
营山县检察院立案监督非法捕捞案
时间:2019-11-2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195月犯罪嫌疑人汤某和黄某因非法捕捞水产品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被移送至营山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唐某和黄某在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在自然河域内非法捕捞野生水产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营山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汤某和黄某的行为严重破坏生态平衡,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营山县人民检察院要求汤某和黄某补放鱼苗修复生态。






20191120日,汤某和黄某购买价值3810元的4000余尾鲫鱼、白鲢、花鲢等鱼苗,共计127斤,在营山县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的监督下,放入营山县黄渡河中。营山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中,不仅着力于打击犯罪,更加关注社会治理效果,对案件涉及的社会问题,加大监督力度,积极参与社会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