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山清风
SUI SHAN QING FENG
2014年冬季刊【总第四期】
目录
Contents
卷首语
官僚主义是我们的大敌
高层声音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摘录等
特别推荐
如何增强执行力
“严”字当头,底线不丢
工作动态
3罪700多万损失,该缓不?
营山县院勇亮剑 拆迁窝案赢大捷
花季少年酿血案 谁该为此来买单
营山县院牵头成立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
营山县院贯彻“宽严相济”获赠锦旗
四川检察机关“预防宣讲赛”在绵举行,我院选手获二等奖
营检论坛
浅议检察改革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司法解释” 在理解与适用中的几个问题
浅议捕后瑕疵案的成因及对策
关于加强派驻乡镇检察室建设的几点思考
努力构建内外部监督制约机制 大力推进公正廉洁司法
“一重视五加强”对接涉法涉诉信访改革
浅议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制度完善
疑案探析
在实施强奸过程中放弃侵害行为的,是犯罪中止还是犯罪未遂?
致人昏睡后持钥匙拿走其家里钱财的行为如何定性?
非法拘禁罪、抢劫罪还是绑架罪?
办案札记
雨中追逃
一线快报
查办“两违”案件出新招 促进县域经济健康发展
检务公开
案管依托信息优势,系统开展统计分析
营山县人民检察院举办“检察开放日”活动
改革探索
“一制一书三表”确保公诉效果
公诉竞标
清廉故事
破晓
我耳闻目睹一场群众监督的智慧
文艺走笔
与莫言大师“亲密接触”的几个瞬间
十年
阳光与旗帜
地址:四川省营山县兴旺街
《绥山清风》编辑部办公室
邮编:637700
投稿信箱:ysjcynk@163.com
主办: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检察院
编辑出版:《绥山清风》编辑部
顾问:李一清 何全林 罗伟 安庆云
《绥山清风》编委会
主任:罗伟
副主任: 钱冲
《绥山清风》编辑部
主编:钱冲
副主编:黄术琼
编辑:任鹏 罗建 周立燕
卷首语
官僚主义是我们的大敌
罗伟
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反复强调要反对以“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奢靡之风”为表现形式的“四风”问题,以此建立务实、为民、清廉的新风尚。其中,官僚主义是我们的大敌,尤其值得我们这些从政者的高度注意。
一、官本文化是基础
在中国,官本文化自古以来有着牢固的思想、文化基础。“书中自有颜如玉,书中自有黄金屋”,入仕仿佛成为了读书人辛勤耕读的唯一目的。当然,这同人们的价值文化观念以及社会等级特权体系的现实牢不可分。一旦拥有了官衔光环的笼罩,为官者往往可以获取更多的资源配置,享有更多的经济、政治特权,获得更广泛的社会价值认同,即便在社交礼仪上,为官者都显示出诸多的不同,这使得入仕为官成为了人们的价值追求,从而极易造成为官者自我价值膨胀,形成扭曲的世界观、地位观和利益观。其实,权力的文化价值含量是同其道德和学问成正比的,为官者应更加重视丰富自身的道德和学问内涵,从而获得人们内心的尊敬。
二、官僚主义的严重危害
众所周知,官僚主义存在着严重的危害性。不加以祛除,不仅有侵蚀党的肌体的可能,还败坏为官者的个人修养和名誉。综合起来,官僚主义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脱离群众型、封建老爷型、糊涂无用型、特殊享受型和结党营私型等等。官僚主义的存在往往导致消极腐败和精神懈怠、信仰缺失,容易形成利益集团和利益倾轧,从而在党内造成宗派和小利益集团,官僚主义往往带有深刻的历史印记,比如国民党政权的覆灭和苏联东欧的解体等等,其教训值得我们深思和汲取。当然,官僚主义往往是改革滞后和不彻底形成的怪胎,需要我们用改革的勇气、智慧和力度革除之,不能改物不改人,改物不改制。
三、法治必须得到信仰
法治是治疗官僚主义的良药。以法治官、依法治吏是宪政法治产生的基础,民主法治是历史的趋势,是治理官僚主义的有效手段。我们要健全官僚主义的治理体系,增强治理能力,在治理过程中,特别要注意走好群众路线,集中民智,汇集民力,使群众路线成为破除官僚主义的尖刀,从而把官僚主义从“活在醉中,生在赌中,置于空中”的泥淖中拉出来,使曾有官僚主义习气的人知耻后勇、卧薪尝胆,励精图治,奋发进取,取信于民。
高层声音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绝不允许法外开恩,绝不允许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明确司法机关内部各层级权限,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主任检察官、主办侦查员办案责任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
加强职务犯罪线索管理,健全受理、分流、查办、信息反馈制度,明确纪检监察和刑事司法办案标准和程序衔接,依法严格查办职务犯罪案件。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解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面临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要求。要推动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不断开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就必须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从法治上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制度化方案。
——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
推动文艺繁荣发展,最根本的是要创作生产出无愧于我们这个伟大民族、伟大时代的优秀作品。文艺工作者应该牢记,创作是自己的中心任务,作品是自己的立身之本,要静下心来、精益求精搞创作,把最好的精神食粮奉献给人民。必须把创作生产优秀作品作为文艺工作的中心环节,努力创作生产更多传播当代中国价值观念、体现中华文化精神、反映中国人审美追求,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有机统一的优秀作品。
——习近平在北京文艺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特别推荐
如何增强执行力
罗 伟
检察干警增强执行力就是践行“三严三实”的具体体现。“实是一种政治责任,是一种优良作风,是一种为民情怀,是一种检验标准。”增强执行力就是要用实在的行动,把事情干实。增强执行力就是要做到“知”、“落”、“实”三者统一,把事业记在心上,把责任抗在肩上,把工作抓在手上,坚守职业良知,践行执法为民。
一是要做到日清月结,不丢摊,不欠账。在办案中要一手一脚把规定动作做实,不要拖、磨,更不要丢烂摊子,久拖不决,不闻不问而成为遗留问题。甚至出现有的案件材料找不到了,事情淡忘了,扣押物品损坏了,承办人调走了,无人问津了,案件悬而不决,举报石沉大海,合法利益不能及时保障,导致群众不满意。这都是责任不到位的原因。所以要加重个人责任,终身负责。特别是针对有举报人的案件,一定要提供安全保障,兑现举报奖励,及时如实答复,让其心顺平服;对有申述人的案件,一定要依法依理公正处理,让其明法知理;对有上访人的案件,一定要公开处理,必要时公开听证,以理服人,依法断事。案结了,要及时处理扣押物品和相关物证、书证,主动交质量评查,整卷归档。因此,增强执行力必须确立高度的责任意识。
二是要做到汤清水白,不任性,不违规。在工作中,不要随意搞变通,违反操作规程办事,如刑讯逼供、违规扣押、超时传讯、超期羁押、违规取证等,为此后的工作推进留下障碍,造成中梗阻,妨碍顺利执行。这是由于不敬畏规则,不按规则出牌所致。因此,增强执行力必须牢固树立规则意识。
三是要做到一鼓作气,不歇气,不停留。在工作中,如果等、靠、要、推、拖、磨,走一走停一停,没有紧迫感,就可能丧失办案时机,错过破案良机,而执法办案和监督工作如流水作业,一案未了,一案又至,抓得不紧就会应接不暇,难以集中精力,瞻前顾后、顾此失彼,甚至超时限、低效率运转,不能如期实现预定工作目标。这是由于抓而不紧所致。因此,增强执行力必须确立严格的时间意识,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四是要做到持续跟进,不断档,不犹豫。有的放一放,就放成夹生案;有的人员变动换个部门而不向下移交,不向接手人交接,工作任务就烟消云散;有的遇到挫折,碰到困难,就刹车止步,做成断头案。这是由于持续跟进条件不保障或督办纠偏不力所致。因此增强执行力必须确立跟进纠偏意识,才能保证脚踏实地,持续前进,一步一个脚印。
五是要做到协作共进,不拆台,不观望。很多工作要落实都需要配合协调,人与人要协作,部门与部门要配合,才能很好地完成。若有的观望,看你一个人耍独龙;有的不伸援手,反来掣肘,就严重影响执行力。这是由于团队精神不足,对博弈效益不明所致。因此增强执行力必须确立合作共赢意识。
六是做到胸怀坦荡,不计较,不内耗。很多工作执行不下去,是因为一些同志计较个人得失,计较部门得失,凡事论彼此,甚至为争功评好、晋级提拔、利益分配、监督批评、工作异议而交恶,产生内耗所致。很多问题又都不拿到台面上来说来论来解决,而是表面上应和点头哈腰,肚皮里打官司,心里疙瘩淤结,似乎成为心理病态,导致工作不主动、不配合、不积极,严重影响执行顺畅。这是由于个人修养锻造不足,相互沟通疏导不够,内部矛盾化解不及时,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未绑定所致。因此增强执行力必须要确立大局意识,激发集体荣誉感。
检察干警增强执行力应确立以上六个意识,而所在部门和单位应在制度层面予以激励、规制和保障,激浊扬清,激发执行力,切实推动抓落实。
“严”字当头 底线不丢
--读《忏悔实录》有感
罗伟
为官者,越是位高权重,越是受组织栽培甚多。父母老师谆谆教诲,谁都知贪欲之害,谁都晓正邪之分,然而为何有人却将路走偏了,坠入泥潭?《忏悔实录》中25个落马官员的忏悔,字字是泪,悔青了肠子,悔翻了胃。正如有人写的忏悔所说:“可惜世间没有后悔药”。这只怪他们当初忘了“严”,丢失了底线。覆水难收,教训深刻。
习近平同志讲:“严以修身,严以律己,严以用权。”无不从“严”字说起,时刻提醒我们,考验我们能否守住底线。
一是能否严格控制欲望?人有欲望,促进追求,实现希望,然而贪欲盛而不约束,利己之心必然膨胀。常言说:“贪似火,无制则燎原;欲如水,不遏则滔天。”可见每个人都有欲望,做人成功与否很重要的一点就是看你控制了欲望,还是欲望控制了你。欲望之首当是权欲、利欲、色欲。权力是很多人都想追求的,甚至不惜一切代价争得更大的权力,用权可以为民谋利,有更大的权力可以为民谋更大的福祉,但一旦认识偏差,把公权当成私物滥用,权杖的魔力就会肆虐,就会剑走偏锋,用权谋私则人生险,用权无忌则人生危,古今中外,概莫能外。可见“权力的双刃剑,格外残酷, 一面可以升华人生,一面可以沉沦人性。”所以我们要时刻警醒:“公权为民,一丝一毫都不能私用!”人要生存,似乎离不开金钱。合法持有的金钱是保持自由的工具,智者取之有道而成为金钱的主人;而违法追逐的金钱则会使人成为它的奴隶,甚至有人“为钱而生,为钱而活,为钱而走上不归路”。正如贪官谭博荣说:受贿的钱越多,存款越多,“只知道局长位置越来越值钱了,不知道其实那是离位置越来越远了。”其受贿次数越多、额度越大,走向深渊的速度越快,离所处官位自然越走越远。用钱来衡量权力,权力就会远去。而官位是人民给的。无论位高位低,无论官大官小,无论权大权小是不可以用金钱来称量的,也非个人私授获利益交换所得,所以更毋庸说买卖。酒、色、财、气、赌,无不与欲望相连,凡不能节制,均会祸害已身。因而我们要有平淡心,淡泊以明志;要有定力,宁静而致远。要时时提醒自己,克勤克俭,克己奉公,“一日三省吾身,”像戴紧箍咒一样约束心中欲望的魔鬼,才能正确对待权力、地位、名利、美色,才能做一个堂堂正正的大写的人,才能有一个平平安安的幸福人生。
二是能否严守人情原则?中国是人情社会,亲情、友情、恩情、感情……不一而足;礼尚往来,频繁而复杂,然而,无数的说情送礼背后都有着其他的祈求。甚或一些祈求都是要考验原则底线的,稍有不慎,碍于情面,不能坚守,怕得罪人,“留着以后也有求于人的后路”,甚而“换手抠背做交易”,就守不住底线;在变味“人情”的语境下,有的怕拒绝朋友会影响友谊,拒绝亲戚会影响亲情;在充满铜锈味的“人情”中,有的拿人手软,吃人嘴软,情面难堪,都守不住底线。因而,人情要以原则为底线(不能以放弃原则为交换),要以“非公” (不能用公务职权谋私利)为底线,要以“非利” (不能搞权钱交易)为底线。真正的人情是人间真情,不交杂权势名利,不掺杂商品交易,不加入请托与权力寻租。所以只有慎待人情,防止“温水煮青蛙”,防止“糖衣炮弹”,才能守住人情原则底线。
三是能否严守法纪底线?在我们的工作和生活中,都有诸多条规戒律。守则自由,不守则不自由,侥幸只是一时而难以一世。依法用权,廉洁用权,秉公用权,这都是底线。不依法难以长久,不清白难以公正。所以,“搞一次特殊,就失去一份威信;破一次规矩,就留下一个污点;谋一次私利,就失掉一片民心。”要长治久安必须遵循法治,我们只有敬畏规则,只有模范遵守法纪,只有主动接受监督、谦虚谨慎、防微杜渐,才能抵御各种诱惑腐蚀,才能底线不失,清正用权,为民谋福,幸福一生。
工作动态
3罪700多万损失,该缓不?
南充营山:“三项举措”强化刑事审判监督,二审裁决改判率100%
(张超 任鹏)11月14日,四川省营山县检察院对该县法院判决张炎(化名)“对单位行贿、单位行贿、伪造企业印章”3宗罪、损失700多万元案提出抗诉,这已是今年该院适用“三项举措”的第3起抗诉案件。近2年来,经该院抗诉已进二审裁决的案件3件3人,法院均全部改判。
据悉,被告单位南充市新红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化名)于2010年5月至2013年9月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虚报公司投资规模,骗取国家专项补助资金700多万元。期间,该公司法人代表张炎向某县经信局、发改局行贿55万元,向该县经信局、发改局、财政局10余名国家工作人员行贿20余万元。同时,张炎还私刻多个银行印章伪造银行证明文件。
今年10月,营山县检察院受上级院指定管辖,对张炎以对单位行贿、单位行贿、伪造企业印章三宗罪提起公诉,量刑意见为有期徒刑4至6年。11月11日,营山县法院宣判,对公诉机关指控张炎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全部认定,但以其有悔罪表现,对其3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营山县检察院对该判决依法审查后认为,张炎的行为构成数罪,其主观恶性、人身及社会危害性极大。其造成国家损失700余万元,后果特别严重。并且其先后数次向国家机关10余名工作人员行贿,情节严重。法院判决量刑不当且适用缓刑错误。
近2年来,营山县检察院秉持“敢抗、善抗”理念,大力强化审判监督,创新“三项举措”,先后制定了《同步审查》《证据补强》等工作机制。其做法一是采用“一制一书三表”抗诉模式:刑事裁判监督案源报告制度、判决裁定审查意见书和被告人意见表、被害人意见表、侦查部门联系反馈表,建立立体抗诉信息网络。二是建立同步审查工作机制。结合量刑建议审查法院判决、裁定,找准抗诉理由,确定抗诉方向,制订抗诉策略。三是构建抗诉证据补强机制。结合控辩焦点审查判决、裁定,整合资源,集中力量,启动抗诉模式,及时补强证据,提高抗诉成功率。目前,该院抗诉经验已在南充市刑事审判监督会上得到推广。
营山县院勇亮剑,拆迁窝案赢大捷
(蔡伟)近日,四川省营山县白塔片区征地拆迁腐败窝案成功落下帷幕。在该宗系列腐败案件中,营山县检察院审时度势、集中力量、攻坚克难,历时6个月,排查200余人,立案13件15人,追缴违法所得1000余万元,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5000余万元。狠狠打击了贪腐行为,引起了巨大反响,赢得了广泛赞扬。
2009年至2013年,营山县政府对朗池镇白塔片区进行拆迁安置。在拆迁过程中,由于该片土地涉及面广,加之拆迁制度不完善,暴露出了很多问题,老百姓反映强烈。针对这一情况,营山县院深入调查,广泛收集线索,在2014年5月成立了以反贪为主体的拆迁专案组,精心谋划,整合资源,深入查办白塔片区拆迁领域职务犯罪。2014年6月,立案查处了朗池镇政府工作人员、农村拆迁组组长陈某等受贿案3件3人,营山县院顺藤摸瓜,乘势扩大战果,经过6个多月连续奋战,不断深挖细查,一个个钱权交易内幕逐渐浮出水面。罪名涉及贪污、行受贿、滥用职权等,犯罪主体既有拆迁工作一线人员又有后方指挥部领导,还涉及国土局干部甚至公安局副局长等。案情错综复杂、扑朔迷离,可见一斑。营山县院敢于亮剑,排难破阻,终使一个个嫌疑人认罪伏法。
目前所立案件均已侦查终结,已全部移送审查起诉。案件审理工作正在紧张进行。
花季少年酿血案,谁该为此来买单
(李瑶)2014年10月28日晚,家住四川省营山县济川乡济川村的犯罪嫌疑人郭某某(14岁)像往常一样放学回家和好友一起打网游,被其继母的母亲林某发现后,因担心影响郭某某学习,便对其劝诫,并扬言要给其继母打电话告诉此事。郭某某在向林某求情后,林依然坚持要将此事告诉其父母。见求情无果,郭某某顿生杀机,趁林某不备,用一重物猛然敲打林菊芳后脑勺,后又用菜刀向其头部连砍数刀。林某跑出房屋向邻居求救,后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
10月28日21时许,营山县检察院接到县公安局通报电话,迅速启动刑检部门命案引导侦查机制,快速介入案件侦查。该院组织侦监、公诉干警第一时间赶赴案发现场,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经过细致工作,嫌疑人郭某某对其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检察官提醒家长:要正确引导青少年健康成长,尤其是叛逆期的孩子,要加强沟通,注意教育的方式方法,充分关心孩子身心健康,才能让悲剧不再重演。
检察院牵头成立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
(茹晓丹)10月21日上午,四川南充市营山县检察院主办的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揭牌仪式在营山县看守所举行,受邀参加该仪式的还有营山县政法委、关工委、公安局、法院、司法局、妇联、中学教师以及学生代表等。
当前青少年违法犯罪情况突出,并呈现出低龄化、暴力化、群体化等特点,已成为全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因此,重视和加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刻不容缓。营山县检察院设立“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就是要通过发挥关工委、教师以及社会各界的特殊优势和作用,提高对未成年犯教育改造质量,摸索新形势下对失足青少年的帮扶教育与社会治理新方法、新途径。
该仪式还特别安排一位失足少年现身说法,让在场的青少年近距离接触失足同龄人,亲身感受他的高墙之内的生活和内心世界,使他们的心灵受到强烈震撼。
仪式结束后,参加揭牌仪式的全体成员进行了签名活动并参观示范基地。
营山县院贯彻“宽严相济”获赠锦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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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瑶)2014年11月7日,一宗故意伤害案的当事人王某向营山县院送来锦旗,感谢营山县院为民执法,依法公正处理其及家人的诉求。
王某是一宗故意伤害案中的当事人。2013年8月4日,王某与嫌疑人陈某发生争执,在打斗过程中陈某致王某颌骨骨折。案发后,陈某与王某在我院多次调解下达成了民事调解协议,并做出了赔偿。被害人王某表示谅解,多次主动要求检察机关不追究陈某某的刑事责任。
营山县院经审查认为,此案属于邻居间的纠纷,被害人虽构成轻伤,但未造成功能性障碍;案发后,嫌疑人主动到案,能坦白交代自己的罪行,可认定为自首;事后嫌疑人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综合以上因素,营山县院根据《刑法》有关规定以及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犯罪嫌疑人陈某做出了相对不起诉处理。
该案仅仅是营山县院贯彻宽严相济政策的一个小小缩影。我院灵活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减少了社会对抗,对我县的和谐稳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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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检察机关“预防宣讲赛”在绵举行,我院选手获二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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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11日上午,历时4天的四川省检察机关预防宣讲比赛在绵阳圆满落下帷幕,我市选手营山县院任鹏在大赛中获得二等奖。
本次大赛,共有来自各市州推荐的13名选手参加。宣讲中,针对职务犯罪易发多发环节、原因和对策,参赛选手分别进行了深刻剖析和生动讲解。“每一起责任事故的背后都有一个神秘的影子……”“解决腐败的关键在于消除掌权者的被剥夺感。”“责任重如山,勤政惜公权。”“履职尽责天地宽!”选手们围绕贪污受贿、渎职侵权,有分析,有告诫,有惋惜,有愤慨。选手们着装整洁、语言明快,充分展现了四川省检察机关预防宣讲队伍的精神风貌。
据四川省检察院预防处处长吴杰介绍,这样的宣讲比赛,今年已是第四届。省检察院希望以这样的形式,大力提升检察院预防宣讲队伍水平,切实促进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成效,助推党风廉政建设,为四川发展凝神聚力。
据悉,大会期间,全体参会人员还与绵阳市纪委、绵阳市各局、各部门就廉政建设进行了座谈交流,并共同聆听了预防职务犯罪特邀讲座。
营检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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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检察改革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钱冲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过后,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程正在加快,这必然涉及到当前热议的司法(检察)改革问题。就此,我就检察改革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略提管见。
一、检察改革要依法进行,改革须以法治原则为边界
检察改革是提高检察工作效率的必由之路,现有的检察体制中行政化的管理模式一直为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所诟病,去行政化成为改革浪潮中最响亮的呼声,但我们也必须注意到,让检察官从繁杂的行政事务中解脱出来专心致力于办案工作,仍然离不开行政事务的依托,不然,检察官的职业化精英化将成为空中楼阁。所以,改革既要大刀阔斧,同时也需要有节有度,这个节和度就是法治原则。这从前几年有些地方检察院推行的改革所遇到的“瓶颈和困惑”也已早见端倪,比如,某检察院出台的“零口供”规则就遭到了法学理论界的非议和批评。
二、检察改革要规范进行,改革须以科学的评价为支撑
检察改革的评价体制对检察改革具有规范性和导向性的作用,因此,建立科学的检察改革评价体制显得尤为重要。在探索和推行检察改革试点工作中,有些地方就由于评价体制的笼统含糊和失真导致改革陷入备受质疑乃至停顿的困境。如个别检察院以“三个有利于”、“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三个效果相统一”等“大指标”为标准,甚至以参评者的个人主观对错判断为依据对检察改革成效进行评价,由于主观色彩过重,无法得出科学的结论。科学的评价体制应该体现出这样的效果:岗位设置和人员配置合理,各类检察人员相互合作各司其职,检察职能进一步凸显检察效率普遍提高。
三、检察改革要左顾右盼,改革须与其他司法职能配套进行
以系统论的观点来看,检察改革并不是检察机关一家之言之事。检察改革的目的是进一步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权和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这必然涉及到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相互关系和角色调适、职能配置等方面的问题,这些都需要与其他司法机关相互沟通和协调,不可一蹴而就。在改革中要突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分清轻重缓急,首先对社会关注的问题进行改革,并注意改革的系统性和延续性,防止出现改革断层和朝令夕改的情况。
四、检察改革要具有前瞻性,改革须体现现代诉讼要求检察改革要有前瞻性,要与科学的先进的法学理论相衔接。我国的刑事诉讼结构是控辩审相结合的三角形结构,侦查力量应该附属于控方,严格地讲,公安机关对检察机关是没有制约权的。但我国刑事诉讼法却有如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可见,法律的某些规定也还有尚待完善之处。因此,探索建立体现现代诉讼要求的制约机制显得十分必要,这也应该成为检察改革的一个方向。
五、检察改革要关注现实,改进诉讼活动中存在的一些现实问题。
刑事诉讼中存在的一些现实问题涉及到立法层面,仅凭检察改革的一臂之力,往往难以奏效,但检察改革对这些问题的解决的推动作用不可忽视。新刑诉法规定了技术侦查措施,检察机关管辖的案件立案后根据侦查的需要,可以委托公安机关实施技术侦查措施。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在自身侦查力量不足的情况下,很难及时满足检察机关技术侦查的需要,于是就往往会以消极技术侦查应对,面对这种情形,检察机关只有以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工作效率在督促与磨合中受到必然的影响。为此,建议给予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技术侦查措施期限的设置权,避免技术侦查久拖不决。
“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司法解释” 在理解与适用中的几个问题
钱冲 李卫峰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食品安全犯罪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目前,在我国食品安全领域,违法犯罪问题十分突出,例如相继出现的瘦肉精、毒奶粉、毒豆芽、地沟油、问题胶囊、病死猪肉等系列案件,给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带来了极大危害和影响。西方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工作,主要是与致病性微生物等有害物质做斗争。我们在与致病性微生物等有害物质做斗争的同时,更要花费极大的精力与违法犯罪分子做斗争。并且在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过程中,由于刑法的规定比较原则,执法和司法实践中遇到了适用法律定罪量刑有时难以把握等问题影响了实际办案工作。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解释》明确了危害食品安全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提出了相关罪名的司法认定标准,统一了新型疑难案件的法律适用意见,为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编织了严密的刑事法网,增强了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但由于词语本身的多义性、有限性导致该《解释》具体适用时存在一些问题,笔者就个人对《解释》的理解,谈下自己粗浅的认识和看法。
一、《解释》中“食品安全标准”的理解与适用
《解释》第一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等标准。《解释》中的“食品安全标准”究竟指的是什么标准?《解释》没有具体明确。前段时间闹得沸沸扬扬的“农夫山泉水质的标准门”事件,让大家听得云里雾里,煞费脑筋。明明是同一品牌的水,但是在北京、浙江、广东等不同的地方,却执行的是不同的标准。遇到同样问题的还有很多,比如同一品牌的奶粉、油盐酱醋、饮料等等,不同地方有不同标准,更不用说不同品牌、不同地域的涉及到我们生活方方面面的食品了。我们在适用该《解释》时来对某行为定罪时应依照哪个标准,是我们不能回避的问题。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日前启动了我国5000余项食品标准的清理工作,今年将完成现行食品标准清理工作。预计用两年的时间,建立起唯一强制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笔者认为,我们在理解《解释》中“食品安全标准”是首先适用强制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那么对于尚未规定国家安全标准的,该如何处理?《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本法规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前,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所以,在案件认定中,如果相关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尚未出台,就需要参考现行具体标准来进行罪与非罪的判断。以上多个标准规定不同的,应当根据有利于被告的原则,适用最低标准。
二、《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中“死因不明”的理解与适用
案例:2013年5月26日,犯罪嫌疑人董某(养猪场老板)发现自己猪场一头小猪死亡便电话联系收购死猪的刘某,经协商,刘某以150元收购了这头死猪。同日,犯罪嫌疑人李某(贩运生猪的商贩)在四川省苍溪县收购了26头肥猪,经过检疫合格后运回营山县贩卖,在途中有3头肥猪陆续死亡。李某把情况告诉给其姐夫董某后,董某便告知死猪可以卖给刘某,李某为了挽回部分损失,便让董某带路,将3头死猪以1200元卖给了刘某。当晚,营山县公安局、营山县畜牧局执法人员在刘某家查获4头死猪。执法人员对现场4头死猪检查的初步结论为董某卖的死猪疑似疫病死亡,李某卖的3头死猪可能为高温中暑死亡,具体死亡原因不明(执法人员仅对董某卖的小猪取样检测,检测认定为感染猪瘟病毒,而对李某卖出的3头死猪没有取样检测,做深埋处理)。营山县公安局对董某、李某以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立案侦查。在讯问的过程中,李某一直辩称,凭自己多年的经验,这3头猪是高温热死的,死因是明确的,不会对人体有害。
本案的最大争议焦点就在于能否适用《解释》第一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第二项明确的:“生产、销售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肉类、肉制品”规定,也就是说,李某认为他卖的3头死猪是热死的,不属于《解释》中规定的“死因不明”。如果此案不能对“死因不明”明确解释,李某的行为就不构成犯罪。这就涉及到如何对“死因不明”合理解释的问题。一种意见认为,只要是未经检疫部门检测确定死亡原因的都属于解释中的“死因不明”;另一种意见则认为,非正常原因死亡的都属于解释中的“死因不明”。
笔者认为,这两种意见都过于绝对。第一种观点把正常的死亡原因排除在外。第二种观点把一些可以确定死亡的原因的非正常死亡原因排除在外,例如摔死等原因。笔者认为,“死因不明”从字面上理解就是不清楚死亡原因。不清楚死亡原因并不是说经专业检疫、检测人员在取样实验后不确定死亡原因,而是指生产、销售的行为人不清楚畜、禽、兽等动物的死亡原因,且不能排除因病死亡可能的。死因是否明确的判断标准不是以行为人主观臆断来决定。否则,行为人可以随意以死亡原因明确为由,从事生产、销售的病死动物。 首先,判断死亡原因的主体是生产、销售畜、禽、兽、水产动物的行为人。其次,行为人不能排除畜、禽、兽、水产动物属于感染病毒死亡的,就有义务送到具备检疫或检测资质部门检测,排除病死猪肉流到市场的可能。因此,对《解释》中的“死亡原因”做必要的限制解释,限制解释也称缩小解释,一般是指刑法条文所使用的文字失于宽泛,不足以表明刑法的真实含义,于是限制其含义,使其符合刑法的真正意义的解释方法。限制解释的特点是,对刑法用语做出比其通常含义要窄的解释。虽然此处做限制解释不利于保障行为人的自由。但是刑法不只是为了保障行为人的自由,还要保护一般人的法益,二者之间必须均衡。当不进行限制解释就不足以保护法益,而且限制解释不违背罪行法定原则时,理所当然应当进行限制解释。综上,笔者把《解释》中的“死因不明”理解为,在取样实验检测之前,只要是不能排除畜、禽、兽、水产动物因疾病导致死亡的,都属于《解释》中的“死因不明”。
通过上述解释我们可以发现,本案中李某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理由如下:第一,李某销售的3头死猪,是在运输途中非正常死亡,尽管有生猪的检验合格单,但该检验单显示的是抽样检测,且抽样检测的生猪与死亡的生猪耳标不一致,不能排除疾病原因导致其死亡。第二,即便李某销售的3头猪是中暑死亡,仍然是疾病导致死亡,因为中暑本身也是一种疾病。自己明知死猪是需要送急宰检疫合格后才能被收购,却逃避送检义务,将死猪销售给没有任何资质的刘某,李某的行为适用《解释》的规定,符合生产、销售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构成要件。
三、大量非法收购病死、死因不明的畜、禽、兽、水产动物的行为应当纳入《解释》中予以打击
《解释》第一条明确了行为的范围是生产和销售,也就是说大量非法收购病死、死因不明的畜、禽、兽、水产动物的行为不属于犯罪。这给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分子留下了可乘之机。例如,本案中一次性收购4头病死猪的刘某一直辩称收购死猪自己吃。周围邻居反映刘某在半年的时间内收购了10余头死猪,经常骑车背着篓子出去,行动隐蔽。但侦查机关却没有获取刘某销售病死猪肉的证据,无奈将其释放。当然,这与公安机关在侦查本案时选择的抓捕时机不当有一定关系。但如果在司法实践中诸如此类行为都必须在交易时查获的话,不仅执法成本高,且取证难,不利于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的刑事犯罪。
笔者认为,大量非法收购病死、死因不明的畜、禽、兽、水产动物的行为应当纳入《解释》中予以打击。理由如下:首先,收购病死、死因不明的畜、禽、兽、水产动物的行为主体实施的是非法收购的行为。此处“非法”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检疫、检测合格后私自收购的行为。根据相关规定,未经检疫、检测合格的病死、死因不明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应当作深埋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和其产品是禁止屠宰、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的。尽管该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没有禁止收购的行为,但是明确把比大量非法收购行为更轻的屠宰、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的行为予以禁止。因此,将大量非法收购行为纳入《解释》中与该法并不相冲突。其次,行为人非法收购的数量上要求较大,比如个人在三个月内非法收购病死、死因不明的畜、禽、兽、水产动物超过500公斤的为大量收购,禁止单位非法收购病死、死因不明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对单位没有时间和数量要求。因为单位需要合理利用病死、死因不明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必须是经过正规合法途径收购,况且如学校、医院、工厂等单位非法收购的话,即使数量不多,也可能流入到食堂,直接危害公众健康。综上,将大量非法收购病死、死因不明的畜、禽、兽、水产动物的行为纳入《解释》既不会打击面过宽,又能满足人民群众对严厉惩治危害食品犯罪的要求。
浅议捕后瑕疵案的成因及对策
营山县检察院侦监科
今年是修订后《刑诉法》实施的第一年,高检院对我们审查批准逮捕案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把逮捕案件质量作为一项重要的考核指标,逮捕案件质量问题又包括错捕、错不捕和办案质量有缺陷三种情形,而办案质量有缺陷(捕后瑕疵)是侦监部门普遍存在的问题。笔者就我院近三年批准逮捕案件中捕后瑕疵案作了粗浅的归纳和分析,希望能与大家一起探讨,以期共同提高审查逮捕案件的质量。
一、逮捕瑕疵案件的认定
根据高检院修订后《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第三十五条规定,办案质量有缺陷的情形有:批准逮捕后,犯罪嫌疑人被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决定不起诉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单处附加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对不适宜羁押且无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审查逮捕超办案期限的;对不符合管辖规定的案件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不符合本标准第二十条(附条件逮捕)规定适用逮捕强制措施的;根据本标准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应当撤销批准逮捕决定而不撤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未讯问而予以批准逮捕,但尚未造成错捕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意见而未听取,或对辩护律师提出的不构成犯罪、无社会危险性、不适宜羁押、侦查活动违法行为的书面意见未予以审查而予以逮捕,但尚未造成错捕的;对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未依法排除并作为审查逮捕的依据而予以批准逮捕,但尚未造成错捕的;批准逮捕政协委员而未按规定向其所属政协组织通报的;不批准逮捕而没有说明理由的,或者需要补充侦查而没有向侦查机关送达不捕案件补充侦查提纲的;对应当进行执法办案风险评估的案件没有进行风险评估预警,导致不稳定事件性,造成不良后果的;违反法律和本标准第二章关于逮捕工作程序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近三年,我院捕后瑕疵案基本情况
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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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批准逮捕 案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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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逮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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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捕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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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后瑕疵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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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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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件18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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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件15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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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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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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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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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件17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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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件14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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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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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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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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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件14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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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件9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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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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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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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捕后瑕疵案的特点及成因
从近三年我院办理的刑事案件捕后瑕疵案件主要特点:捕后瑕疵案件涉嫌的罪名主要是盗窃罪、赌博罪、故意伤害罪。捕后瑕疵案形成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承办人员执法理念存在偏差
在碰到一些可捕可不捕的案件时,案件承办人对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认识不到位,往往只侧重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加上多数基层院对不捕的案件都必须向检察长或检委会作报告,而逮捕的案件只需分管检察长签字即可,检察长工作又特别忙,审查批准逮捕时间比较短,承办人为了省事,更倾向于逮捕,忽略了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致使一部分逮捕案件最终被判轻刑。比如2011年审查批准逮捕的盗窃案,犯罪嫌疑人朱某在营山县某超市收银台盗窃1456元的现金,朱某也并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逮捕后被判拘役四个月,罚金2500元。
(二)为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而使用逮捕措施
有部分案件,犯罪嫌疑人为外地人员,或者是本地无固定居所的人,虽事先可预知判处轻刑,但联系不到其家人,其无法提出担保人也无法交纳保证金,或者有条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往往会使这部分人在审判阶段无法到案,公安机关没有足够的警力采取监视居住措施,这种情况下,为防止诉讼程序的中断而采取逮捕措施。比如,黄某某扒窃案,黄某某是仪陇县人,在营山公共场所扒窃两次,获赃款共计1200元,侦查机关无法联系上其家人,承办人也通过黄某某提供的QQ号联系其亲属,也未联系上。为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而对其进行了批准逮捕。这也为后面的逮捕瑕疵案留下了隐患。
(三)刑事犯罪专项活动中逮捕比例高
刑事犯罪专项活动是党和政府针对特定时期、特定领域犯罪状况而展开的打击犯罪行动。刑事犯罪专项活动要求我们在审查批准逮捕环节,对符合逮捕条件的案件快审快结。实践中,个别案件承办人为了追求政治和社会效果,把逮捕当成刑罚,认为放宽逮捕条件、提高逮捕率就是积极参与刑事犯罪专项活动,容易导致瑕疵适用逮捕措施。比如在今年的开展危害民生刑事犯罪等专项立案监督活动中,我们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刑事立案的一件销售死猪一案,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胡某某因出售三头死因不明的肥猪,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被公安机关提起批准逮捕。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胡某某的行为没有其他严重情节,可以作够罪不捕,但考虑在专项整治活动中,还是对其予以批准逮捕。
(四)其他因素影响
法检两家对量刑的认识、各自的利益不一致也会导致捕后瑕疵率,毕竟批准逮捕环节在检察院,判决在法院。一些案件,法院为了自身利益需要,在量刑时,会在法定幅度范围内选择有利于自己的刑罚。比如,我院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高某、唐某、龚某、王某开设赌场案,四人均被法院判处拘役,附加罚金刑。另外,还有一些案外因素影响法院的判决,也形成捕后瑕疵案,如由我院侦查、起诉,市院批准逮捕的正科级干部姚某某贪污案,因案外因素的干扰,被告人姚某某被判免予刑事处罚。
二、降低捕后瑕疵率的对策
(一)转变执法理念,慎用逮捕措施
认真学习高检院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南充市院制定的《关于审查逮捕案件社会危险性证据有关问题的若干规定(试行)》,进一步转变执法理念,坚持把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改变“重不捕轻逮捕”的观念,慎用逮捕措施,从而减少捕后瑕疵率。
(二)落实刑事和解机制,降低逮捕率
对交通肇事、盗窃、轻伤害等刑事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承办人应当把主要精力放在刑事和解上,积极引导案件当事人矛盾化解。对主观恶性小的初犯、偶犯犯罪,在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基础上,依法作出不批捕决定并建议侦查机关直诉,节约了司法资源,降低了逮捕率,捕后瑕疵率自然也就降低了。
(三)强化审查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证据
承办人在制作审查批准逮捕意见书时,除审查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证据外,还应审查公安机关是否提供犯罪嫌疑人是否是受到过过行政、刑事处罚、是否是主动投案以及是否有采取取保候审等措施的条件等证明材料,以加强对嫌疑人逮捕必要性的充分审查。对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提出承办人意见时,应当案件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估,尽量把风险降到最低,不让风险流入下个环节。
(四)加强与公安、法院沟通协调,争取多方面达成共识
侦监工作与公安、法院密切相关,注重加强与公安、法院的沟通协调,通过与公安机关开展联席会议,强化公安机关对报捕的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证据收集意识,对轻伤害、盗窃、交通肇事等刑事案件中已赔偿被害人案件以及刚刚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案件,建议公安机关尽量慎用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减少报请逮捕案件数量。另外,侦监部门应与法院刑事审判部门加强沟通联系,在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以及量刑执法尺度等方面达成了共识,从而使侦查监督工作从简单的重点审查是否批捕向是否可能判处轻刑延伸,确保捕后瑕疵率的稳步下降。
关于加强派驻乡镇检察室建设的几点思考
黄术琼
派驻乡镇检察室是检察院延伸法律监督触角、创新社会管理的一项新举措。营山县人民检察院积极贯彻落实上级检察机关的要求,积极谋划,合理规划,努力取得县委的支持并于2012年8月根据县委编办文件,明确了派驻乡镇检察室的人员配置和职责权限。目前,我院的两个派驻检察室(派驻回龙检察室和派驻小桥检察室)运行良好。
一、我院检察室建设的现状
自2012年8月获得县委编办机构设置的批复以来,我院积极加强派驻乡镇检察室建设,一是落实了检察室主任的选举工作。2013年9月通过公开竞聘方式选举出了两个派驻检察室的主任。二是先后在小桥和回龙两个乡镇获得了修建办公场地的土地。由于资金问题,先修建了小桥检察室,目前小桥检察室已经正式搬入新的办公场地办公。回龙检察室由于受到国家禁止新修建楼堂馆所的影响,还未修建办公室,目前是租用的回龙派出所的一间办公室。
二、我院检察室工作的现状
派驻检察室积极根据文件规定的职能职责开展接待群众来访、监督乡镇执法司法、开展法治宣传、打击乡镇职务犯罪等工作,到目前为止,两个检察室接待群众来访数百人次,开展专题法制宣传十几场次,和院内预防局一起开展乡镇预防职务犯罪预防讲座数十场次,受益人数上千人。移送职务犯罪线索十几条。
三、派驻乡镇检察室工作中面临的问题
在积极履行职能职责的同时,派驻乡镇检察室的工作还面临着诸多的困难,这些困难制约着派驻乡镇检察室工作的有效开展,制约着派驻乡镇检察室职能的正常履行。
一是从法律层面,派驻乡镇检察室的地位和职能职责还没有一部法律明确规定。与“两所一庭”比较起来,地位略显尴尬,监督缺乏法律支持。同时,因为无法律的明确规定,派驻检察室在工作经费上也不像“两所一庭”和派驻看守所检察室一样有财政专门拨款保证其正常运行。
二是从人员配置上,我们两个检察室虽然编办文件批复是3个编制(1个主任,2个工作人员),但是,由于基层检察院本身编制就少,人员缺乏,根本不能保证人员的配置。目前,我们两个检察室除了主任一人之外,只剩下临时的辅助人员。主任还要挂在其他科室做事,而临聘人员的法律素养根本达不到相关要求,这严重制约着派驻乡镇检察室工作的开展。
三是由于派驻乡镇检察室都是在乡镇上,而基层检察院车辆本身较少,加上办理自侦案件必须保证车辆,所以,派驻乡镇检察室人员要去乡镇工作只能乘城乡公交车,很是不方便。同时,由于很多乡村比较偏远,如果无车的话也很不方便深入调研。
四是派驻乡镇检察室办公场所不能有效得到保证。我院两个派驻检察室都征了修建办公场所的土地,但是由于国家政策的原因,只完成了一个检察室。派驻乡镇检察室作为基层检察院的派驻机构,如果在乡镇没有自己的办公场地,一方面很难被群众感知到该机构的存在,另一方面在履行职能的过程中也会有许多的不便,这也会制约着派驻乡镇检察室工作的开展。
四、关于加强和改进派驻乡镇检察室工作的几点建议
为了加强派驻乡镇检察室的建设,使派驻乡镇检察室的职能发挥得更好,真正实现建立下沉、延伸法律监督的目的,我有如下几点建议:
一是从法律层面(而非部门文件)明确派驻乡镇检察室的地位、职能职责。使其在履行职能职责的时候有法可依,使其职能职责的来源有法律依据,那样派驻乡镇检察室将能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
二是严格保证派驻乡镇检察室的人员配置。基层检察院本身事务较多,人员编制少,造成派驻检察室无人可派的局面,如果没有人,派驻检察室的工作很难得到有效地开展。
三是强化对派驻乡镇检察室工作的保障。从资金、车辆、人员和办公实施等方面,要加大对派驻乡镇检察室的保障力度。使其能够正常的履行职能职责。
五是加强对派驻乡镇检察室人员的教育培训。派驻乡镇检察室是一个新事物,基层检察室的干警将面临一些全新的问题,如何保障派驻乡镇检察室的正常有效运转,必须从人员队伍上给予有效地保障。加强派驻乡镇检察室干警队伍的培训,提高他们做群众工作的能力。
努力构建内外部监督制约机制
大力推进公正廉洁司法
李德强 龙辉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监督者更应该接受监督。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严格要求,推动司法权在制度的笼子里运行。为使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营山检察院党组高度重视,把今年确定为办案“规范执法年”,以规范权力运行为核心,以机制建设为重点,用刚性制度强化内部执法办案管理和主动接受外部监督,从而有效地促进检察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一、加强对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
在建立完善内部监督机制上,我们首先注重对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
1、建立健全办案流程监督管理机制。我院认真开展了规范执法行为专项整治活动。制定了《侦查监督科工作流程》、《公诉科办案流程》、《反贪污贿赂工作规则》、《反渎职侵权工作规则》、《控告申诉检察工作责任制》、《案件管理办公室工作流程》等主要业务工作规程和内部监督制约制度,完善了《检察督察办法》、《案件跟踪监督制度》、《错案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干警违规违纪处罚办法》等内部执法监督机制,加强了对不立案、撤案、不批捕、不起诉的监督,逐步建立完善步步相连、环环相扣的办案流程管理规范。积极推行网上办公、办案,对办案流程实行计算机自动控制,对执法过程实行网上动态监督,注重案件监控、执法监督和队伍管理的有机结合,强化了对办案流程的监督管理。
2、大力推行自侦案件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我院始终坚持把加强对自侦案件侦查活动的监督摆在重要位置,多年以来,我院推行自侦案件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在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时,对全过程进行不间断的录音录像,这一制度的推行,强化了对侦查讯问活动的监督,有效防止了刑讯逼供、指供诱供等违法情形的发生,对于增强检察人员依法文明办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职务犯罪侦查水平,发挥了积极作用。
3、认真开展对案件扣押物、冻结款专项检查活动。为规范自侦案件涉案款物的扣押、移交、保管、处理等工作,防止少数干警存在受利益驱动违法办案问题,我院成立由纪检组长牵头,认真开展了直接立案侦查案件扣押、冻结款物专项检查活动,成立了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制定了实施方案,对2013年以来扣押款物进行了全面排查,对排查中发现的扣押、冻结款物中不规范的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并制定了扣押、冻结款物管理制度。
二、着力强化对队伍的监督和管理
促进公正执法,队伍是根本,也是保证。近年来,我们始终坚持从严治检,不断建立健全队伍监督管理机制,特别是加强对领导干部和一线办案人员的监督。
一是夯实教育基础,形成“不愿为”的自律机制。学习是提高队伍素质的源头活水,我院坚持把学习放在首位,提出“以学为本,创建学习型检察院”的思路,年初制订学习计划,平时注重抓好落实,每周五确定为“素质强化日”,为干警建立个人学习档案。院主要负责人亲自给干警上党课和廉政教育课,把自律和他律、管理与教育结合起来,以学促教、以教促廉,使广大干警树立正确的思想道德观和执法观,切实做到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二是健全制度,形成“不能为”的防范机制 。我院坚持“制度促管理、管理求实效”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了案件报告制度、案件回访制度、检务督察制度,签订勤政廉政承诺书。在办案一线建立临时党小组,设纪检监督员,对办案过程同步监督。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监督职能作用,用刚性的制度强化内部监督管理,对执法办案实行全方位监督。把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作为重中之重,出台了《营山县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的决定》,要求班子成员做服务人民的表率、公正执法的表率、廉洁自律的表率和接受监督的表率。突出对一线办案人员的监督,积极推行“一案三卡”(告知卡、廉洁自律卡、回访监督卡)制度,把整个办案工作置于自我约束和本院纪检监察部门、发案单位以及当事人的监督之下;探索实行绩效管理制度,出台了《绩效管理办法》,对检察人员执法办案工作进行日常监督和定期考核,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不严不公的问题;建立了执法档案制度,将检察人员办理案件情况记入个人执法档案,作为其考核评价、晋升奖惩的重要依据,通过以上措施,促进了执法作风的转变。
三是突出重点环节监督,形成“不敢为”的惩戒机制。我们严格执行高检院修订的《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对执法办案中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造成案件处理或程序错误的,严肃追究责任。近年来,我院先后制定了《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制度》、《错案追究制度》等制度,健全了执法领导和执法人员责任制,进一步完善了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惩戒机制,做到了追究执法责任与严明检察纪律相结合。
三、自觉接受外部监督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自身的执法行为同样也应该受到监督和制约,才能确保公正、严格、文明执法。近年来,我院努力将自身的活动置于党委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之下,并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公安、审判机关的制约。
一是接受党委领导及人大的监督。进一步健全向县委、县人大请示报告制度,坚决贯彻县委重大决策和部署,积极主动地把检察工作置于人大的监督之下,定期向人大报告工作,重大工作事项及时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严格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和决定。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系与沟通,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和评议检察工作,听取他们的批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工作。
二是接受公安和法院对检察执法的制约。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对侦查机关认为不批捕、不起诉决定有错误要求复议的,及时更换承办人重新进行审查;依法做好刑事案件审查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工作,对审判机关判决与公诉意见不一致的案件逐案进行自查,认真分析原因,深入查找和解决自身办案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努力提高公诉工作水平。
三是接受检风检纪和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制约。我院始终把检风检纪监督员作为加强检察机关外部监督的一项重要举措。2013年,为进一步加强内部执法活动的监督,在社会各界聘请了10名检风检纪监督员,按时召开监督员工作会议,凡院里开展大的活动都邀请检风检纪监督员参加,虚心听取他们的意见。把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拟撤销案件的、拟不起诉的“三类案件”都置于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之下,较好地促进了司法公正。
四是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全面落实检务公开制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对直接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诉讼事项,人民群众关注的检察工作,除法律要求保密的以外,一律向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公开,主动接受监督和制约。今年来,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教育实践活动,由党组成员带队,多次深入到县直有关部门和乡镇听取各级人大代表和各界群众的意见、建议。向县直有关部门、乡镇发放征求意见表100余份,广泛听取对检察工作的意见,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监督,让权力守规矩,公权晒到阳光下,是中国老百姓的要求和期盼。按照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的严格要求,我院坚持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纵向监督与横向监督相结合、对执法活动监督与对执法人员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努力推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进一步坚定检察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强化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意识;进一步完善监督机制,扎实开展执法规范化建设,重点完善并落实执法办案的内部监督制度,大力推进检察工作深入健康发展。
“一重视五加强”对接
涉法涉诉信访改革
潘丽琼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为推进这项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支持和组织保障,为做好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改革,我院以“一重视五加强”确保涉法涉诉信访改革顺利对接。
一、思想上“高度重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改革。
涉法涉诉信访改革是中央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所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实行诉讼与信访分离、让信访归信访,司法归司法,将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司法程序,我院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加强相关制度学习,由检察长组织全院干警学习《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实施意见》,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深刻领会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改革内涵。深刻领会曹建明检察长、省院邓川检察长等领导讲话精神,明确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改革思路,依法维护公正结论,依法纠正错误裁判,为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注入正能量,实现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与维护司法权威的统一。
二、行动上“五个加强”对接好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改革。
1、加强制度建设,促进诉访分离法制化。
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牢牢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主线,进一步提高立案信访工作水平。认真贯彻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要求,与政法各部门座谈,在诉与访的标准,诉与访的区别,以及诉与访受案范围,达成统一意见,明确受案调解条件,着力解决好“入口”不顺问题。将民事纠纷、不服具体行政行为、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纠纷、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劳动纠纷,以及对于各种生效的仲裁、判决不满意的明确纳入行政诉讼、行政仲裁等司法方式解决。严格执行法律程序规定,完善政法部门内部运作机制和相互之间的衔接配合、监督制约机制,明确应该导入司法程序的具体情形和办法。
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提高终结结论的社会认可度,着力解决“出口”不畅问题。建立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办法,明确终结的原则、标准和对接程序,明确终结案件处理的具体措施。经法定途径解决的,当事人重复访、纠缠访、涉诉访,信访一律不再受理。涉法涉诉信访不能漫无终日,遥遥无期,应当在适当的条件下依法终结。例如:对于人民法院已经作出民事生效裁判的案件,当事人认为存在错误的,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再审。如果法院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或者再审裁判有明显错误的,当事人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检察机关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审查决定后,当事人不得再次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当事人的涉法涉诉信访应当依法终结。对于已经依法终结的涉法涉诉信访,人民检察院不再予以受理,按法律程序依法终结。
2、加强执法监督,从源头上减少信访问题。
加强来信来访和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工作,强化源头治理。严格执行来信来访和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工作制度,把风险评估预警工作贯穿于执法办案的全过程,加强对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预测、预报、预警、预控,特别是在处理重大复杂、涉及群体性事件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时,对拟作出决定的每个环节,认真评估可能存在的不稳定因素,科学制定解决预案,及时采取有力措施,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做到“案结事了”。
对内监督:我院通过构建五项机制即排查机制、核查机制、协调机制、处置机制、纠偏机制,力促理性、平和、文明执法。通过建立办案个人终极责任制,要求承办人员对案件负责到底。并积极规范办案行为,要求办案工作日清月结,落实执法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防止和杜绝因执法行为不规范而引发涉法涉诉信访,从源头上减少信访的发生。
对外监督:我院总结所办理的邓某某不服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一案经验,与营山县人民法院会签了《办理刑事申诉案件适用再审检察建议的意见(试行)》。邓某某申诉一案因其鉴定结论由轻伤变为重伤后,本可以由营山县法院决定再审,但县法院以“再审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为由决定不予再审。导致案件由该院向市检察院提请抗诉,市检察院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市中院指令县法院再审,案件绕了一大圈,最终回到县法院,耗费大量诉讼资源,增加了申诉人的讼累。
为提高了诉讼效率,能有效维护申诉人合法权益,积极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该《意见》规定,对不服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申诉案件,认为人民法院先行处理更为适宜,可以转由人民法院办理,说服申诉人服判息诉;认为符合抗诉条件的,经两院协商一致,人民法院同意启动再审程序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人民法院不采纳再审检察建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3、加强基层巡访,畅通信访渠道。
我院在全县范围加强巡访,加强法治理念宣传教育,引导人民群众依法反映诉求、依法维护合法权益,依法处理违法违规信访行为,切实把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在各中心场镇开展法律宣传,宣传检察机关的职能及受理控告、举报案件的范围,积极耐心地解答群众的法律咨询,对群众提出的征地补偿、房屋拆迁、农村低保等法律问题一一作答。通过巡访法制宣传活动的开展,及时了解群众的想法,畅通信访渠道。检察干警在走访中主动发现问题、认真解决问题,进一步稳定了当事人的思想,消除了部分上访隐患,息诉了一批上访案件,有效化解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和纠纷,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4、加强检调对接,形成信访合力。
坚持内外协作,建立检调对接机制。在信访接待中,坚持调解优先原则,对符合检调对接方法解决问题的轻微刑事案件和民事纠纷适时引入检调对接,通过调解化解矛盾,实现定纷止争。控申部门建立与业务部门对接机制,各业务部门对进入法律程序处理的案件,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严格执行案件质量标准,做到实体与程序并重,公正与效率并重,严格执法与尊重人格并重;检察监督工作中,提高对侦查、审判、执行等各环节的法律监督实效,坚决及时纠正执法办案中出现的过错、瑕疵;通过与公安、法院及有关部门召开联席会,定期沟通信访信息,检察机关同步审查信访案件,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责,对信访案件做到早发现、早疏导、早化解,形成相互配合、相互支持、齐抓共管的联动机制。
近日,在肖某某不服公安机关不立案一案中,我院通过多部门配合公开答复取得良好效果。邀请南充市侦监处副处长、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办案人员、县人民监督员、人大法工委代表、建设局代表、公安局代表、上访户所在乡党委书记、村支书、公开答复肖某琼。公开答复会上,先由公安机关汇报案情,上访人肖某某,及其聘请的诉讼代理人依次提出疑问,由我院承办人和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共同解答。经过公开答复消除了上访人肖某某心中的法律上的疑问,促其息诉罢访,安心生产生活,尽快走出悲痛。
5、加强司法救助,做好教育化解工作。
我院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做好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现正在对五位申请救助的刑事被害人进行调查核实,由检察院出资对其进行救助。涉法涉诉困难群体救助的同时,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和帮助,视情向有关部门建议、协调,寻求安排就业、技能培训、临时居住、办理低保、医疗服务、心理辅导等多种救助方式,协调解决群众困难,让当事人既感受到法律的权威,又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
提高做群众工作能力和释法说理水平,促进息诉罢访。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理念,加强自身业务能力,提高自身执法素质和群众工作能力,最大限度发挥主观能动性,对已经穷尽法律程序,信访人反复缠访缠诉的,在做好依法解答、说服引导的基础上,落实教育帮扶和矛盾化解工作,充分发挥信访通道的矛盾化解功能,注重真情感化,对一些感情用事、情绪偏激的犯罪嫌疑人,在“释法说理”过程中从关心帮助、诚心爱护的角度出发,运用感情疏导、情绪引导、说服感化,促使其迷途知返、重归正道,最终解决问题。
严格的诉访分离,将复杂的社会问题纳入司法渠道,有助于树立司法权威,为信访减压,避免了信访派出的地方截访、维稳问题。但信访改革也必须被应有相对接制度和人力,才能切实保障公民的实体权利。
浅议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制度完善
任专祥
近年来,随着依法治国理念的深入人心,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步伐加快,利益主体呈现多元化的态势。经济社会的发展导致社会关系的复杂化不断加强,民事权益的受损对象随之复杂化。社会关系的发展与深化导致民事活动领域出现“公益悲剧”。在传统的民事诉讼中并无明确规定公益诉讼制度,导致公益诉讼制度无法设立的困窘处境。大量的社会公共利益受损或由于法律制度的阻碍或基于维权成本过高或由公民对公共利益关注意识的淡然处于无法起诉或无人起诉的状态。新民诉法确立了公益诉讼制度,对公益诉讼从制度层面提供了有效解决途径。
一、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正当性源于宪法赋予的法律监督权。《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于国有资产流失、不正当竞争、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环境污染、破坏自然资源等案件提起公益诉讼,正是检察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权。检察机关作为诉讼活动中国家和社会公告利益的代表,针对公民、法人损害公告利益的违法行为提起诉讼,符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新民事诉讼法确立了公益诉讼的法律地位,其第55条规定:“对环境污染、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告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在提起公益诉讼方面,有人、财、物各方面天然优势,同时,检察机关在开展督促履行职责、提起公益诉讼方面积累了大量经验。因此,检察机关符合民法规定的有关机关的要求。
二、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优势及存在的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公益诉讼存在立案难、取证难、胜诉难,维权成本高的现象。检察机关作为宪法和法律的监督机关,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是其天职。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有利于司法职权配置、完善行政诉讼制度,也有利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检察机关是国家公诉的法定机关,在提起公诉方面培养了大批人才,同时,检察院的民行部门长期从事民行、行政检察监督,对于民事、行政业务同样有着丰富的经验,完全可以满足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人才要求。长期以来,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开展了大量的提起公益诉讼、督促起诉的实践活动,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因此,检察机关在提起公益诉讼方面,不仅有法律地位保障,具有提起公益诉讼的人才物等方面优势。同时,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体现的是国家公权力对公权力的监督。
当然,我们也应该看到,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公权力机关,介入到民事案件中去,权力和范围必须受到限制,不能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检察机关在提起公益诉讼,利用强大的公权力维护公共利益的同时,必须注意到实体和程序的合法性。
同时,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应当坚持行政处理前置原则和最后救济原则。在我国行政机关在解决民事纠纷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对侵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可以直接通过行政处罚途径对违法者进行制裁,对被侵害者进行救济,优先适用行政救济。只有当行政救济途径无效或者时,检察机关才能作为权利救济最后途径,提起公益诉讼。当公共利益遭受损失的时候,如果有其他机关或者组织提起公益诉讼,那检察机关就不应介入。只有当公共利益无人起诉、不能起诉、怠于起诉等致使公共利益得不到救济的情况下,检察机关才应当提起公益诉讼。当然,这其中涉及到救济时间、范围等问题,如公共利益遭受损失后,多久无人救济检察机关才能参与等等需要解决的问题。
三、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范围
民诉法规定对环境污染、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告利益的行为,可以提起公益诉讼。依照民诉法规定,凡是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都可以提起公益诉讼,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也应当严格限制在损害公益利益的范围内。但是,对于公共利益的理解,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按照百度词条解释,公共利益定义是一定社会条件下或特定范围内多数主体利益相一致的方面,它不同于国家利益和集团(体)利益,也不同于社会利益和共同利益,具有主体数量的不确定性、实体上的共享性等特征。虽然公共利益是抽象性概念,但检察机关在提起公益诉讼时,应当牢牢限制公益诉讼的范围。不能滥用公权力干预私权,也不能放纵私权对公共利益的侵害。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应当着重将人民群众最关心、涉及群众最切身利益案件作为公益诉讼的重点。
一是环境污染案件。习总书记在APEC上讲话说,希望北京乃至全中国都能够蓝天常在,青山常在,绿水常在,让孩子们都生活在良好的生态环境之中,这也是中国梦很重要的部分。然而当下,一些地方政府为了眼前利益,片面追求一时政绩,严重不负责招商引资一批环境污染企业,或者严重不作为,纵容环境污染;一些黑心企业,一味追求经济利益,不建设排污设施,大量排放废弃物,污水横流,臭气熏天,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平衡。这些案件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极大的损害。而这些案件无论从取证到判决,往往都是困难重重,检察机关理应担当其维护环境,打击公害的责任,对于这类案件,检察机关应当提起公益诉讼。
二是侵害众多消费者案件。由于市场经济体制不健全,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许多成产者、经营者市场信用缺失,漠视消费者生命权、健康权,众多消费者利益得不到保障。单个消费者无法与庞大的企业对抗,这种情况下,公益诉讼尤为必要。
三是国有资产流失案件。我国实行的是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目前,我国国有资产正在以惊人的速度流失并呈现不断加剧的态势。赋予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权,针对国有资产流失行为追击违法者法律责任,启动公益诉讼程序刻不容缓。
四、垄断案件。良好的市场机制应当蕴含公平竞争机制,严重垄断现象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势必影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次序,损害经济的良好运行,将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纳入公益诉讼,有利于对经济领域进行监管。
五、其他损害公益利益行为。对于其他涉及重大公益问题的行为,加强公益诉讼或者,可以一定程度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
四、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设计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必然导致诉讼结构因检察机关具有的原告与法律监督者的双重身份而失衡,产生当前民诉法难以解决的程序性问题,如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是否需要缴纳诉讼费、检察机关与被告举证责任如何分担、能否使用和解、调解结案、检察机关对一审判决不服是适用上诉程序还是适用抗诉程序等等一系列问题。我认为,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需要建立区别于普通程序的特色程序。
第一,诉讼费用及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自身产生的费用问题。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是否需要向法院缴纳诉讼费用的问题,普遍的观点认为无须缴纳诉讼费用。当然,诉讼费用也可以由国库支付。诉讼是有风险的活动,一旦败诉,公益诉讼耗费的大量的司法资源将会给检察机关带来负担,从而降低检察机关对保护公共利益的积极性,使公益诉讼发挥不出预期的良好效果。特别是在当前司法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对于涉及面广、调查取证难、诉讼活动成本高的公益诉讼,由此产生的费用,国家财政应当予以承担。
第二、举证责任分担问题。现有的民诉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但公益诉讼有其特殊性,尤其是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是否应当严格适用该原则,存在争议。笔者认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依然可以使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检察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司法机关,虽然拥有法定的调查权,能够依法搜集证据,但检察机关相对应其他个人和团体的优势,不能从根本上改变民事公益诉讼取证难的格局。如对于专业技术、生产公益保密性等方面的证据,还是应当由对方当事人提供的。
第三、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是否适用和解和调解程序。处分原则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处分的范围包括实体权力和诉讼权力。但是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并非实体权力义务的当事人,其无权对相应的实体权力进行处分,赋予检察机关和解或调解权力将对国家或公共利益造成侵害。因此,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不适用和解或者调解结案。
在当前我国公益诉讼主体规则不完善的制度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有着重要的意义。检察机关作为公权力的代表,、保护社会公益具有迫切的必要。检察机关具有国家强制力作为支撑,较其它机关和团体在提起公益诉讼中更具有优势。因此,检察机关在提起公益诉讼时,理应成为必不可少的原告。
疑案探析
在实施强奸过程中放弃侵害行为的,
是犯罪中止还是犯罪未遂?
-----应以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来判断
张超
案情:
某日凌晨7时许,犯罪嫌疑人沈某(23岁)在前往务工的乡村小路上,碰见正去上学途中的女生施某(12岁),沈见四周无人,顿起奸淫之心,遂趁其不备,将其按倒在地,施某一面用力挣扎,一面大声呼救。沈骑在其身上,一手去脱司的裤子,一手去捂其嘴,因施某反抗激烈,沈一时未能将其制服。后沈见司又在大声喊叫其同学名字,遂停止侵害,逃离现场。
分歧意见:对于本案中沈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无异议,但是犯罪中止还是犯罪未遂上产生了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沈某的行为构成了强奸罪,但属犯罪中止。因为沈某是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了继续犯罪,并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第二种意见认为,沈某的行为应属于强奸罪的犯罪未遂。因为他在实施犯罪过程中,未料到被害人的反抗会如此激烈,并且自己一时不能将其制服,这是出乎他意料之外的。本案未发生犯罪结果,不是沈某所主观上想自动放弃犯罪,而是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才未能得逞。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本案应属于强奸罪的犯罪未遂。
一、沈某的强奸行为不属于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必须是犯罪分子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在本案中,嫌疑人沈某是在着手实施强奸行为之后,放弃了本可以继续实施犯罪的行为,故未发生犯罪结果。而由于二人体力上的悬殊,沈某极可能最终犯罪得逞,这表面上符合犯罪中止的特征,即时间性、自动性和有效性。
但沈某主观上是否真的愿意放弃奸淫行为呢?结合本案本看,沈某之所以停止继续实施犯罪,是由于被害人的激烈反抗,自己始终未能将其制服,加之案发现场处于乡间小路,可能会有路人经过,那么在此情景下继续实施强奸,其行为完全有可能被他人发现,从而造成对自己不利的后果,而这种结果是他不希望发生的。这与因可怜被害人或突然间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的错误,从而放弃犯罪的心态是不同的。犯罪中止体现的特征是“能达目的而不欲”,即从行为人的主观上看,须是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愿而主动放弃当时本可以继续实施的犯罪。所以,本案中沈某当时的主观心态是急于达到奸淫被害人的目的,但由于被害人的激烈反抗以及担心其它人前来被发现罪行而放弃继续犯罪,这不属于刑法所规定的主动放弃,而是被动放弃,故不属于刑法上的犯罪中止。
二、沈某的强奸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以外的原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不以犯罪分子的主观为转移的一切原因。它既包括外界的客观原因,如被害人的反抗,第三人的阻力,自然力的障碍,客观情况的变化等,也包括犯罪分子自身原因,如对自己实施犯罪的能力、方法、估计不足,对事实判断错误等。
本案中,被害人施某的激烈反抗是沈某在实施强奸犯罪过程中所未预料到的,正是这种未预料到的原因导致了其主观上的变化,认识到自己在路边不能在短时间内制服被害人并实施完奸淫行为;或即使能完成强奸行为,自己也可能付出相应代价,如人发觉导致罪行败露。被告人在这种心态作用下,即使其在客观上停止了犯罪,也毫无自动性可言。这符合犯罪未遂的特征 “欲达目的而不能”,即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迫使其不情愿地停止犯罪行为。所以沈某在本案中放弃犯罪,实为无奈之举。在这种情形下停止侵害,以致犯罪结果未能发生,不属于犯罪中止。故本案应定性为强奸罪的犯罪未遂。
致人昏睡后持钥匙拿走其家里钱财的行为
如何定性?
李瑶
案情简介
2007年2月,嫌疑人向某在网上认识了被害人刘某(女),经过一段时间的聊天,向某给刘某留下了较好的印象。2007年5月13日向某约刘某见面,在某宾馆房间内,向某将事先准备好的安眠药放入饮料里,诱骗刘某喝下带有安眠药的饮料后,趁刘某昏睡之机,从刘某身上搜出刘某家的钥匙,然后潜入刘某家,拿走现金、物品等价值4000余元。
分歧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向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的嫌疑人向某虽没有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但是让被害人喝下有安眠药饮料,是属于使其无法反抗的其他强制方法,当场拿走钥匙,最终取得了财物,因此向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向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方法取得财物。本案中,向某最终是潜入刘某家将其现金、物品等据为己有,符合盗窃罪秘密窃取的要件,其行为并不符合抢劫罪“两个当场性”要件,即当场实施暴力、胁迫等行为和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而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评 析
小小的钥匙,本不值钱,但是钥匙在日常生活中演绎着一个相当重要的角色。向某致刘某昏睡,拿走钥匙,并潜入其家中,拿走财物,究竟构成何种罪,争议很大,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1、向某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盗窃罪必须是采用秘密窃取的方法实施犯罪行为,这种方法是在被害人不能察觉或发现的状态下实施犯罪,而且使被害人处于不能察觉或发现的状态不是行为人造成的。盗窃罪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如果行为人采取了以上方式使被害人陷入昏迷中再实施窃取行为,实际上行为人侵犯的法益不仅是被害人的财产权,同时也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权。
本案中,向某通过安眠药物使刘某使其处于不知人事状态,其行为已侵犯了刘某的人身权,之后向某用刘某的钥匙将其家里财物盗走,又侵犯其财产权。这种犯罪既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又侵犯其财产权,显然是侵犯的复杂客体,而不是单一客体,故向某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2、向某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当场性要件
本案是否符合抢劫罪的“两个当场性”,即行为人的手段行为和占有行为都具有当场性。本案中,向某将事先准备好的安眠药放入饮料里,诱骗刘某喝下带有安眠药的饮料,致刘某昏睡,向某的这种其他强制行为具有当场性无疑。但是向某当场拿走的只是钥匙,并不是财物。钥匙当然不是财物,可是钥匙确是为保障财产而生,属于准财物。本案中,向某拿走刘某家里的钥匙,让刘某的财物失去了安全保障,而后进入家中,占有其财物。行为人的手段与占有行为都具有当场性,劫取财物是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行为人的行为具有连续性。因此本案符合抢劫罪的“两个当场性”特征。
3、向某当场劫取被害人的钥匙具有财产属性
向某入室所用的钥匙是致刘某昏睡无法反抗时劫得,向某持钥匙进屋与事前拿走钥匙的行为具有连续性,此时,钥匙就具有了准财产的属性。事前,向某准备了安眠药,在主观上有强取钥匙获取财物的故意;在客观方面,趁刘某昏睡之机,拿走钥匙,并最终取得了财物。虽然本案中的犯罪嫌疑人没有实施暴力手段,但是向某采用了安眠药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丧失反抗能力的强制方法,当场拿走被害人钥匙这一准财产,最终获得财物。
因此,根据主、客观的一致性以及前行为与后行为是手段与目的关系可知,抢走钥匙的行为是主行为,利用钥匙入室取得财物的行为是抢劫钥匙的继续,而不应当分割来看。本案应当认定为抢劫罪,而不是盗窃罪。
非法拘禁罪、抢劫罪还是绑架罪
龚志坚 王成果
一天,王某在公园游玩,遇到李某。因李某看了王某一眼,王某有意挑起事端,便叫了平时常在一起混日子的杨某、刘某、张某等人,打了李某的耳光,说,你得罪了我,快拿钱来消灾。李某不服气,不肯给钱。于是王某等人又把李某带到离县城十多华里的山上,对其进行殴打,并叫其家里人那4000元钱。李某被逼无法,同王某等人相持到晚上十点多钟,才打电话。李某母亲爱子心切,无奈托人将钱交出,王某与同伙得到4000元钱后让李某离去。
对王某等人的行为如何定性?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等人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王某等人把李某带到山上,非法限制其行动,使李某在相对的时间段内受到控制,其行为是属于该法条定义中的“其他方法”,使李某不能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活动,严重侵犯了李某的人身自由权利,符合该犯罪构成要件。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定为抢劫罪。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本案中王某对李某打耳光、殴打实际上就是让李某处于一种恐惧的心理状态下不敢反抗,以便从李某手中抢到钱财。这种暴力手段的实施,侵犯了李某的人身权利,又有一种对李某财产权利的侵犯意图,符合抢劫犯罪的复杂客体的特征。同时,在王某的暴力威逼下,李某的母亲被迫拿出了4000元钱。在这种情况下,应视为是抢劫犯罪中犯罪嫌疑人威逼被害人母亲当场交出了财物。所以,此案应以抢劫罪追究犯罪嫌疑人王某等人的刑事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王某等人的行为构成绑架罪。绑架罪,是指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或其他人对绑架人的安危忧虑,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适用暴力、胁迫或麻醉方法挟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在此案中,王某等人无故挑起事端,殴打李某,并利用李某母亲对其子安危的担忧,使其不得不交出4000元钱让对方放出儿子。因此,对王某等人的行为应以绑架定罪。持此种观点的人还提出,此罪与抢劫罪之间模糊的界限,都有暴力特征,都有非法获取财物的目的,但抢劫罪是当场获得财物,本案的犯罪场所不能算是当场。所以不能以抢劫罪定性。
笔者同意第三种建议,理由如下:
《刑法》第239条规定的“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包括勒索财物型绑架罪和人质型绑架罪两种类型。法律对人质绑架罪构罪条件的规定还没有统一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绑架他人作为人质”达到一定社会危害危害程度的,即可构罪。绑架罪中犯罪嫌疑人所实施的劫持行为应与其主观目的相统一。劫持行为指用暴力和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主观目的是绑架者利用第三人对人质的生命、人身安全的忧虑,以人质相要挟,迫使第三人满足其非法要求。绑架罪侵害的是复杂客体,其非法行为不仅使人质的人身自由、健康及安危受到威胁或遭受侵害,还侵犯了第三人的自由决定自己行为的权利。绑架罪的本质特征就在于对被害人人身权利以及对第三人自决权的侵害。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王某等人所实施的暴力、胁迫行为危及了李某的身体健康权、生命权和人身自由权,符合犯罪构成的客体要件;其次,王某等人先打李某的耳光,再将李某劫持到山上进行殴打,对其进行精神强制,使其不敢反抗,剥夺了李某的人身自由,其行为符合绑架罪客体方面的特征;第三,王某等人的行为表现了想用暴力劫持手段得到财物的直接犯罪故意,其表现形式是以李某作为人质来作为勒索财物的条件,声称如果不交出财物就让李某死无葬身之地,迫使李某的母亲无奈地交出财物。其行为表现出了绑架罪的主观犯意,符合其主观要件。从犯罪构成要件分析,本案应定绑架罪。
从司法实践中可以看出,绑架勒索的绑架罪与抢劫罪都是以非法取得财物为目的,在客观上都可以表现为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在侵犯财物的合法权益方面,都同时侵犯了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两罪很类似。但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区别:第一,绑架罪是以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方法,并以被绑架人的安危为要挟,勒索财物为对象直接指向绑架以外的第三人,而不可能是被绑架人;抢劫罪的方法一般不表现为非法剥夺人身自由,所针对的犯罪对象就是案中的被害人;第二,绑架罪由于是将被绑架人作为人质勒索财物,所以一般不是当场取得财物,而抢劫罪只能是在当场非法获取财物。
绑架罪与抢劫罪的主要区别还表现在,抢劫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犯罪嫌疑人对财物所有人当场适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或把财物劫走;绑架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使用暴力或胁迫手段,不能在当场获得财物,只能通过对被害人的亲属或其他相关人员的恐吓和威逼,利用其对人质安危的忧虑和担心,迫使其交出财物以换取被害人的人身安全。财物不是当场取得,而是在以后的特定时间和地点得到;此类案件中不是被害人直接交出财物,而是由被害人的亲属或其他相关人员交出财物。
另外,第三种意见中所说的抢劫犯罪的“当场”取得财物,是一个非常重要地方关键词,在办案过程中应着重加强理解。这是一种法律的范畴规定,限定了这种犯罪行为取得财物的空间位置,在没有对这个关键词有新的司法解释以前,把握住它的逻辑范畴对案件的定性很有帮助。
办案札记
雨中追逃
张超
至今还记得我刚到公诉科不久办理的一起案件,虽然案件不是很复杂,但第一次让我懂得如何坚守公正,持法如水,捍卫法律尊严。
这是一件普通的盗窃案,在审查中我发现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谢某与在逃的程某合伙在我县境内盗窃一头耕牛,而程某竟在邻县派出所拘传后不久即“神秘消失”,而侦查卷宗里也没有此人的讯问材料。这里面肯定有“猫腻”,我决定先提讯会会在押的谢某。
随着讯问的展开,真相也逐渐在眼前浮现。原来,谢、程二人在营山县四喜乡合伙盗窃一头耕牛,并连夜将牛牵到邻县某镇。次日,两人在该镇市场上卖牛时,其鬼鬼祟祟的样子引起怀疑,经人举报后遂被邻县的派出所干警抓获。但奇怪的是这些警察并没有对他们马上立案侦查,竟提出了二人交五千元罚款就放人的要求。在一番“讨价还价”后定在每人交二千元就放他们回去。程某很快找人交来二千元,并承诺回去找钱来“赎”谢某。谁料从此程某就此一去不返。由于案发地点是在营山县境内,失主在营山县境内的派出所报案,营山县公安局遂立案侦查,至此,邻县派出所才将案件移交到本县,所以程某也就这样被移交过来了。
听到这,我问到谢某是否知道另一嫌疑人程某的下落,他沉默片刻后说他知道,随后给我们说了程某的详细住址。当我问他为何不给营山警方说时,他笑笑后摇摇头,一脸的不信任。细问之下,他竟说“天下的乌鸦都是一般黑”。这句话深深剌痛了我:让犯罪分子都对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都失去信任,真是对现代法治的极大嘲讽,同时,也更加坚定我对此案一查到底的决心。
如何将交钱赎罪的另一嫌疑人程某绳之以法,并深挖幕后‘黑手’呢?关键要将程某抓获归案,但他现在在邻县境内,一有风吹草动就会逃之夭夭。记得当时选择什么时候去,我很是下了一番心思,最后决定在一个下雨天前往。因为我料准雨天嫌疑人定会呆在家里,不会去哪。
夏天的天气,雨季极多。时隔不久,就是一个大雨天,记得那天是瓢泼大雨,连伞都撑不开,我们只有身披雨衣,脚穿雨靴才能雨中行进。
但由于案件的特殊性,我们保密工作做得是相当到位。所以当我与同事琳姐浑身雨淋淋地冲进小桥派出所时,所里的的干警都是大吃一惊。在我们简明地说明来意后,所里教导员老杨毛遂自荐,主动请缨作向导。在警车中,他告诉我们,他在案件里也发现了异常,也组织警员前去抓捕了几回,可只要一去邻县,嫌疑人就不在家,肯定有人走露风声。“嘿,今天倒是一个捉人的好天气,你们可真会挑时候啊。”他笑道。
随后,我们驱车直向邻县的犯罪嫌疑人程某的家奔去,出人意外,人去屋空。
“这种的天气他会到哪去?”我自语道,并带着疑惑瞟了下杨教导。
“哈哈,我早知道你们抓不到人就会乱怪人。没什么,办案就是要怀疑一切。”杨教导顿了顿,“不如我们直奔派出所,到时你们当黑脸,我当红脸,看看他们怎么说法,如何?”
“怎么个红与黑”?”我问道。
“就是说你们已经知道他们放人的事了,我就说没事,只要他们把人通知来就行了,检察官问个材料就既往不咎。待人来了后我们再见机行事。这招叫‘引蛇出洞’,高不?”他笑道。
“这,行吗?”我仍然心存疑虑。
“这包在我身上。”杨教导拍了拍了胸口。
“好吧,反正都出来了,试一试也行。”我姑且同意了。
雨还是一个劲地下,滂沱淋漓。我们又冒雨来到邻县派出所,杨教导简单说明了“来意”,果然,他们是异常热情。直说,好的,一切照办。并马上安排人去通知嫌疑人程某了。
真不知他们是在何地把程某找到的,反正很快就把他带来了。见到程某后,我和琳组对了一下眼色,说还要对其问一下材料才行。在随后对程某讯问中,程某自持是在邻县派出所的地盘上,毫无戒备,在对他讯问中,其竟爽快交代出与谢某一起盗窃耕牛的犯罪事实。这时我们严肃地说道必将他带走。事到如此,邻县的警察此时已欲罢不能,只好眼睁睁地看着我们将程某带上警车。
我们直接把程某送进县看守所,这时雨还是挥洒如注,我们顾不得抹去满脸的雨水,就立即开始对程某突击审讯。程某见失去了邻县警方的庇护,遂如实交代与谢某合伙盗窃以及向邻县派出所交钱免罚的经过。我们经审查后认为,邻县派出所的相关警察已涉嫌徇私枉法。第二天一早,我们将邻县派出所的相关干警以钱代罚的材料寄往某市检察院反渎局。
当做完这一切,此时窗外雨仍然下,在这盛夏难有的凉爽天气中,心情是一种难言的极度舒畅。雨纺似线,风织如梭,如此密密交织汇集,仿佛形成一张大网网住天地间所有的一切。此时让我不由想起一句谚语: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能在将漏犯一并抓获归案的同时,把警察中的个别败类绳之以法,不亦生平一快事乎!
一线快报
查办“两违”案件出新招,促进县域经济健康发展
郭林 杨岚浩
随着营山县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违法占地、违法建筑等拆迁领域相关问题日益突出,为了确保县委、县府的中心工作,促进营山县经济健康、快速发展,保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近年来营山院反渎局在县城西干道改造、一环路建设、高速公路建设、白塔新区建设等拆迁领域工作中,结合实际,创新工作方法,多措并举先后查办了城南镇候某某、李某、肖某某在办理农村建房审批手续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他人钱财的窝案;朗池镇何某某、陈某某、李某某等六人违法占用农村集体土地修建违法建筑物,共同侵害国家利益案;城南镇兴隆村蒋某某、文某某、龙某某、周某某等人违规建设村委会活动室案;营山县房管局测绘所朱某滥用职权、受贿案。营山县检察院反渎局通过以上违法占地、违法建筑等拆迁领域案件的查处,为县委、县府节约拆迁补偿资金2000多万元,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该院反渎局查处该类案件主要采取了以下做法:
一、认真学习相关规定,把握案件查办重点
由于违法占地、违法建筑等拆迁领域涉及职能部门和法律、法规较多,为保证案件顺利查办,营山院反渎局在进行线索初查前组织办案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集中、系统地学习,重点学习了《土地管理法》、《建筑法》、《城乡规划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营山县征地拆迁补偿相关文件,熟悉并掌握了拆迁领域渎职犯罪的易发、多发环节和特点,将案件查办的重点放在了相关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收受贿赂等案件线索上,以此开展针对性的案件查办工作。
二、全面深入细致摸排,及时锁定相关证据
在案件的查办过程中,办案人员走访调查了大量的外围证据,全面调取了涉案相关资料,做到了外围证据查无可查,及时锁定相关书面证据;在锁定涉案对象后,果断采取相关侦查措施,询问、讯问相关人员,及时锁定相关言词证据;同时注重跟踪证据变化坚持以证据为核心,在收集、固定、审查和运用证据的每个环节精雕细琢,力争书面证据和言词证据相互印证,确保案件质量。
三、突出措施保障,深化侦查一体化办案效果
面对“两违”等拆迁领域案件涉及面广、涉案人员多、取证难度大等问题,营山院反渎局实施反渎工作机制创新、构建并深化侦查一体化模式,更好地提高了此类案件的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针对办案力量分散、不集中,侦查信息、装备不足,侦捕诉侦查协作不畅等问题,纵向上营山县院反渎局积极向院领导和市级院反渎局汇报相关案件情况,发挥上级的引领指导作用,解决一体化侦查执行力不强的问题;横向上营山县院反渎局与县纪委、本院反贪、公诉、侦监等部门密切协作,充分运用其他部门的办案力量来弥补自身的不足。从而实现了此类案件查办侦查信息一体化、侦查人才一体化、侦查保障一体化、侦查指挥一体化和侦查协作一体化。
四、运用多种媒体宣传,强化警示预防作用
在“两违”等拆迁案件的办理过程中,营山县反渎局通过电视台、出租车LED、中心乡镇LED、讲座、微博、微信等媒体渠道对查处的案件相关信息及时对外公布,使案件的查办做到了公正、公平、公开。通过一案教育一大片,让相关国家工作人员、党员干部明白自身职责所在,使其不敢在“两违”等拆迁领域工作中违法犯罪,让行政管理者再也不敢充当违章建房的保护者和参与者,同时让广大人民群众再也不敢乱搭、乱建、违章建房,起到了很好的警示教育作用。
营山院反渎局通过此类案件的办理,规范了该县的征地拆迁工作,为营山经济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促进了营山县域经济健康发展。
检务公开
案管依托信息优势,系统开展统计分析
龚志坚
营山县院案管部门立足统一业务、案件报表、案卡体系、预警督办、考评督察、检务公开等机制,依托信息化建设优势,加强对案件情况的整体性分析,为强化内部监督、提高办案质量与效率、推进检察机关执法办案规范化,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现实、可靠依据,扎实推进检察统计工作迈上新台阶。
一是按周制作案件数据周报。每周一对本周到期案件进行公示,进行书面通知和口头提醒,每周一对上周所处理案件的特点做总结分析,确保院领导能及时掌握最新的案件情况。对盗窃案件,“两抢”案件,涉赌、涉毒案件,涉少数民族案件,一案多人案件以及经侦案件的受理、批捕、起诉情况予以分别说明;统计2013年11月26日至今的所有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案件量及审结率;对二退案件,不起诉、不予受理案件,统一送达法律文书,律师接待等项目详细列明;对侦监、公诉、未检部门承办人结案率作了图表波状图,从而更直观地反映办案情况。
二是按月制作案件监管情况通报。将各业务部门办理的案件情况纳入月报,对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之间各业务部门的办案情况进行统计;对该月案管部门的工作重点进行详细介绍;对在案件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与承办人取得联系,实现了对案件流程的动态监管,推动了案件程序合法、正常运行。
三是按月制作案件管理动态。联系工作实际,反映该月案管部门的工作动态,总结工作中积累的宝贵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同时对周边院案管工作开展较好的活动、实施较好的制度进行集中学习,借鉴他们的有益成果,促进自身工作能力的提高。
四是按月制作案件分析报告。将案件情况同去年同期案件情况进行比对,通过同比率直观反映案件数量的涨跌情况。同时,通过对本月各业务部门典型案例基本案情、办案经过及社会影响的介绍,为以后类似案件的办理提供参考。
五是按季度开展专题调研。积极开展专项调研,利用电子卷宗扫描优势,查询案件,通过不定期对本辖区内高发案件的特点、规律进行深入分析和总结,探寻违法犯罪规律,提出维持社会稳定及风险防控对策,为领导决策、工作开展提供可靠依据。
去年11月26日以来侦监部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82件126人,办理立案监督案件19件21人、侦查活动监督2件6人;公诉部门办理案件176件238人,强制医疗1件1人;未检部门办理案件16件19人;反贪部门办理立案案件23件27人;反渎部门办理案件3件4人;控申部门受理控告、举报案件13件14人,办理刑事申诉案件7件7人,办理刑事被害人救助案件3件3人;民行部门办理案件17件17人;预防部门办理警示教育等4件;技术部门办理案件35件37人;案管办开展诉讼监督263件373人。
受理并分流案件263件373人;收到并分流法律文书648份 ;对法律文书、涉案财物监管11起;对办案期限和羁押期限预警、监督160件,无超期办案和超期羁押发生;发检察建议2份,:对去年案件质量评查220余件,确定不合格案件2件,瑕疵案件1件;对办案程序和办案质量进行跟踪监督263件,无违反程序办案情况发生;接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阅卷11人、接受案件咨询、查询95人。
全面部署应用案件信息公开系统,在没有技术科后台配置专业技术人员的情况下,案管和相关部门人员认真学习,努力专研、积极请示,虚心求教,完成了案件信息公开系统的系统配置,并全面开展案件信息公开业务,促进了检察工作创新发展。已公开案件程序性信息120条,公开重要案件信息10条,公开法律文书16份。
营山县人民检察院举办“检察开放日”活动
吴文君 龙辉
为进一步增强检察工作透明度,主动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 10月24日,营山县检察院举办了2014年度 “检察开放日”活动,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律师代表、群众代表以及部分机关、乡镇干部代表共110余名代表进行参观、评议检察工作,为检察工作建言献策。
活动分为参观、展示、交流三个环节。在检察人员引导下,代表们参观了该院制作的法制宣传、群教活动、检务公开等展板,还参观了办案工作区、案管大厅和信访接待大厅等办公办案场所,通过听汇报、参观办公设施、了解工作流程等,与检察工作进行了一次面对面的接触。
参观结束后,罗伟检察长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和特约检察员等在该院视频会议室,听取了检察工作情况汇报,并诚挚征求意见和建议。参会代表一致认为,检察机关在维护我县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打击犯罪、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等方面取得的成效给予高度评价,并纷纷表示,通过“检察开放日”的举办,为社会各界亲身感受检察、理解检察、支持检察、监督检察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平台,不仅拉近了检察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距离,还提高了检察工作的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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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探索
四川省营山县检察院通过建立规范的抗诉机制,将抗诉工作纳入了具体的制度轨道,提高了抗诉工作水平,确保了抗诉效果,抗诉工作近年来一直在南充市检察系统处于领先的位置。归纳起来,规范的抗诉机制的基石可以概括为“一制一书三表”,即:刑事裁判监督案源报告制度、判决裁定审查意见书和被告人意见表、被害人意见表、自侦部门联系反馈表三种表单。
一、严格实行刑事裁判监督案源报告制度。在发现了具有抗诉价值的案源和对裁判有疑问的案件,及时向市检察院报告,便于市院及时审查,解答疑问,加强指导,共同审查协商,确定抗诉方向,制订抗诉策略。为了提高工作效率,节约诉讼资源,该院规定在上报市检察院之前,对抗诉案件必须安排主诉检察官办案组予以内审。报告必须载明以下方面内容:被告人被害人基本情况、案发经过与事实及相关证据、法院判决意见、我院审查意见及其理由、其他需要请示的事项等。通过实行刑事裁判监督案源报告制度,市院准确掌握了情况,以便及时获得支持,形成抗诉启动之前的工作合力,为成功抗诉夯实了基础。
二、法院判决后,办案人员及时填写判决、裁定审查意见书。该院要求办案人员必须认真负责地对判决、裁定书进行全面、仔细的审查,切实担负起案件的审查责任,如果由于责任心缺失导致审查遗漏和错误,承办人将受到相应的责任追究。对拟提出抗诉的案件,要求组织全科人员进行集体讨论,集思广益,充分发挥集体智慧,从不同角度反复推敲、斟酌,对于抗诉意见、举证方案、法庭辩论策略,准确预测,精心准备,突出重点,做到原则问题不迁就,细枝末节不纠缠。该院要求多视角寻找抗点,着重从审理程序是否违法,认定主从犯、罪名定性是否错误,犯罪事实是否有足够证据支撑,判决结果是否达到应有的社会效果,同案犯之间、案与案之间、同类案之间判决结果是否有显失公平等方面寻找抗点。承办人必须在两天内作出是否提出抗诉的意见,部门负责人在三天内提出审核意见。对于重大、疑难案件,由分管领导决策。
三、被告人意见表、被害人意见表、自侦部门联系反馈表三种表单帮助建立起立体的抗诉信息网络。被告人和被害人是案件的切身经历者,对法院判决、裁定有直接的情感判断和心理评价。这无疑给抗诉工作提供了相应的参考,因此,该院十分重视在法院判决后,及时发放被告人、被害人意见表,征求当事人对判决裁定的意见和感受。在工作中该院还注意到,对法官的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查处不力,使得抗诉工作实质提升不明显。同时也不容否认,现实生活中有的法官因为自身能力不足,可能出现一些错判、漏判现象。为了确保抗诉工作取得实质性的进展,清除抗诉进程中的人为障碍,该院建立了“抗诉与查处”的联动机制,在拟提出抗诉之前,及时填写自侦部门联系反馈表,将有关情况反馈给自侦部门,自侦部门将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意见(经过调查是否存在法官违法犯罪行为)书面告知公诉部门,由此,形成了强大的抗诉合力。实践多次证明,这是一种规范、高效的合作机制,提高了抗诉实力,增强了抗诉话语权,确保了抗诉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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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点
“我认为犯罪嫌疑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害人未满14周岁。理由是,一、犯罪嫌疑人认识被害人的姐姐并知道其年龄为14周岁;二、犯罪嫌疑人知道被害人是正在就读初中一年级的学生。”辩论席上,一位检察官慷慨陈词。
他的话音刚落,就遭到了反方检察官的辩驳:“我认可你所陈述的所有事实,但问题是根据这些事实我们依然无法确定无疑地得出被害人未满14周岁的唯一结论。相反,我认为认定本案强奸事实成立的关键在于犯罪嫌疑人使用了胁迫手段,在犯罪现场他曾经拿出砍刀炫耀武力,在对被害人形成的精神强制未解除的情况下随即对其实施了奸淫。”
这是在四川省营山县检察院举行的一场案情辩论分析会的场景。“公诉竞标”制度的实行,让检察官不时唱起“对台戏”。
探源
所谓“公诉竞标”,就是在办理捕后跟踪监督的案件过程中,公诉部门认为案件无法起诉而侦监部门存有异议的,允许两部门以“公开对垒”的形式就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关键问题展开激烈辩论,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据此作出决策。
营山县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开展捕后跟踪监督工作的决定》中,“公诉竞标”的条款引人注目:“公诉科认为案件起诉后将作无罪判决而侦查监督科认为案件起诉后将作有罪判决的,将案件提请检委会讨论决定,检委会认为案件符合起诉条件的,可决定由侦查监督科派员支持公诉。检委会在作出决定前可以组织公诉、侦监两个部门的办案人员对案情进行辩论。案件证据经补查后仍达不到起诉标准的,由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对案件作不起诉处理。”这意味着,在案件批捕或者决定逮捕后,公诉科不能因认为案件可能被作无罪判决单独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允许侦查监督干警(一般是原案承办人)通过竞标的方式取得公诉权,从而实现侦查监督权与公诉权之间的制衡。当然,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通过“公诉竞标”环节的辩论,公诉、侦监部门往往都能达成一致意见,从而形成庭审前统一、强大的“检察合力”。
说起建立“公诉竞标”制度,营山县检察院分管刑检工作的吴文君副检察长打开了“话匣子”:“在案件批捕或者决定逮捕后,公诉部门认为案件诉至法院后可能被判无罪的,必须详细说明理由并向分管检察长汇报,同时将相关情况向侦监部门通报。侦监部门认为构成犯罪能够起诉的,可以提出公诉竞标申请书,最后由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是否进行公诉竞标辩论,决定诉与不诉。理不辩不明,一辩论啥都清楚了。”
成效
今年,营山县检察院在开展捕后跟踪监督过程中,共有3件案件通过“公诉竞标”取得了共识,消除了案件在检察环节自身认识上的分歧和矛盾,增添了公诉信心,取得了明显成效。该院检察长罗伟表示,在开展捕后跟踪监督活动中,该院不仅注重对侦查和审判活动的监督,还眼光向内,将监督的触角延伸到公诉环节,有意为审查起诉设置一些“沟坎”,案件在反复“摔打”的过程中质量得以提高,公平正义得以更好地维护。
据悉,该院的做法已经引起上级院的关注。相关负责人充分肯定了他们的做法,认为这是规范、强化刑事诉讼监督的有益探索。
清廉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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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晓
钱冲
黑夜,象一个漫无边际的黑帐篷,囊括了天上的星光地上的灯光以及情话和呓语,囊括了依然忙碌穿梭的车流以及夜市中的猜拳行令,囊括了旋转之门里面的繁华以及紧闭之门紧锁的温馨。白天忙碌了一整天的钟玉珍,此时仍在忙碌,她在给文建明煎药,药罐里升起的白皑皑的蒸汽象她的思绪在扩散,多年来她都是这么熬过来的,从满头青丝到依稀的白发,皱纹也开始爬上她曾经青春的额头,她在这白皑皑的蒸汽中奔跑、挣扎,无休无止。她也想歇歇脚,停下来好好休息,但上天没有给她这个权利,文建明整天都在忙工作,象一台运转不止的机器,她的任务就是负责维修、保养这台“机器”,既然嫁给了“机器”,除了手脚相连地同他一起运转,她别无选择。
可就是文建明这样一个把工作看得比生命还重的人,居然还有人告他!这些人的良心简直是让狗给吃了。钟玉珍忿忿不平地想。
“砰砰砰,开门!玉珍!我是建明啊。”一阵紧似一阵的叩门声把钟玉珍惊醒了。她急忙把门打开,眼前的景象让她惊呆了。文建明浑身湿透,像是个才从稀泥巴堆里钻出来的泥人,不断打着寒噤。“你这是怎么了,建明?” 钟玉珍一把把文建明拉了过来。“我被人告状的事情终于水落石出了,今天,纪委的同志专门到我们城南镇给我正名来了,我回来的时候天已黑了,看不清路,骑着自行车一头栽进了路边的水田里了!”文建明还沉浸在“正名”的激动和喜悦中,哆嗦着一口气道出了事情的原委。“终于搞清楚了,这下就好了,我刚才还在为你鸣不平呢。”钟玉珍长吁了一口气。
变了泥鳅,就不要怕被敷眼睛。这是文建明经常挂在嘴边的一句话。他常说,有人告状不一定是坏事,因为,告状给澄清提供了一个前提,一切是非善恶最终都将有个结局。改革总会遇到阻力,一个有魄力的改革者难免成为歪风邪气纠缠的“靶子”。
文建明不由地想起了他大刀阔斧搞机构改革的一些往事。
城南镇机构改革的导火索是镇上一个事业单位的干部上班时间“斗地主”被查事件。此事在城南镇掀起了不小的波澜,其中触动最大的就要算文建明了。镇上机构臃肿,不仅有些部门人浮于事,而且给办事群众带来不少困难。一年前,文峰村有个老太太的孙女考上大学,本是喜事一桩,却不料喜事添愁,费劲周折找有关部门为其转户口盖章,兜了几个圈子,章都还没有盖到。“镇、村、组三级都必须要精简机构,裁减冗员,提高效率!”文建明为自己立下了军令状。
城南镇机构改革大会如期举行。文建明在会上首先表明了自己对上班“斗地主”一事的态度,继而顺理成章地表达了机改的决心:“从这件事上可以看出我们干部队伍里面的作风问题,党员干部就得有个党员干部的样子,最起码不能让老百姓背后戳我们的脊梁骨啊!浪费自己的时间别人管不着,浪费党的事业的时间人民群众就不会答应啊!机构改革势在必行!”
镇礼堂挤满了人,当然也包括可能被裁减下来的人。于是,就有人开始讲“风凉话”了。“文建明是不是在作秀哦,想吸引媒体的镜头和公众的眼球!”“我看他敢裁哪一个,要是把老子裁下去了,看我不跟他拼命!老子拼命也要把城南镇这条船戳个窟窿,让它漏水,沉入海底!”这样的议论“嘈嘈切切错杂弹,大珠小珠落玉盘”,真一个山雨欲来风满楼!
但阳光从来就不会被狂风打败,这不,文建明再一开腔,立即平静了台下的嘈杂:“同志们,我们这次机改的思路是,根据我镇的实际情况和机构的相关职能,合并一些机构,还要成立镇集中办事大厅,相关职能部门都要入驻,给老百姓提供‘一站式’办事的方便。这里要特别强调的是,今后我镇实行税费直收,老百姓直接把钱交到镇里,村组再无权收取税费了。一句话,机构减员增效,办事程序更加合理流畅,百姓得方便实惠!下面请白镇长宣布镇村组三级设定的职位,这些职位现在都虚位以待,需要通过竞争上岗才能获得,欢迎大家踊跃报名参与竞争!”白镇长的宣读熄灭了一些懒散惯了的人的期待,改革的大潮已经势不可挡地席卷过来。
演讲、投票、评分、考核、民意调查走访,一系列改革的举措犹如环环相扣的齿轮一步步地推动着改革的进程,竞争上岗的结果通过红榜公布了出来。大潮过后,风平浪静,并没有发生有些人向往和期待的“沉船事件”。个别工作消极、群众基础差的“撞钟和尚”只有悻悻地另寻“寺庙”。涨潮的激烈和退潮的落寞形成了对比度强烈的反差,风凉话仿佛还在耳畔,不过已经变味,象是充满鱼腥味的回忆,对潮水的讥讽已经烟消云散,当前,不停甩摆的只有自己被搁置在岸的无情嘲弄。
于是,就有告状信飞向了纪委、检察院。
一石激起千层浪。城南镇像炸了锅一样,热议着文建明被告的事情。多是一些鸣不平的声音。“像文书记这样爱岗敬业的人现在真的难找了,别个得了癌症,这么多年都在坚持工作,有几个人做得到嘛!”“就是,文书记不光是坚持工作,关键是别个工作还做得那么出色,听说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都来采访了他的!”“当今社会好人难做哦,你看,这几年城南镇的变化多大嘛,环村公路都修起了,进出都方便了。镇里鼓励发展特色农业,大搞餐桌经济,多少人的腰包都鼓起来了!”“晓得是哪个丧了良心的,颠倒黑白,诬告我们的文书记,把他挖出来的话,得好好‘培植’(四川方言,处理之意)下。”这样的声音一浪高过一浪,不绝于耳。文建明对告状却有着自己的理解:告状是别人的权利,我身正不怕影子斜,不怕别人告,告了也好,相关机关总要作个结论嘛!
“哎,你给我说说,纪委到底给你做的什么结论嘛!”钟玉珍的提醒打破了文建明的回忆。
“纪委的调查结论是我们城南镇的账务是清楚的,我是清白的,今天下午纪委在镇上专门召开干部职工会宣布了调查结论,还肯定了我大胆改革的精神呢。”文建明从飘飞的思绪中走了出来,不无得意地向钟玉珍“炫耀”。
“你要敢腐败,我首先就要把你扫地出门,因为我代表着人民群众,人民群众对腐败绝不答应啊。”钟玉珍打趣道,“快去洗个澡吧,你看你那一身污泥的样子。”
“都是别个敷的,我去洗了就是。”文建明意味深长地说笑着向浴室走去。
浴室里,传来了哗哗的流水声,户枢不蠹,流水不腐。这无疑将迎来一个崭新的黎明。
我耳闻目睹一场群众监督的智慧
段柏林
这是发生在前三年的事。一天下午,某社因为拆迁工作开一个群众讨论会,大家都在讨论集体获得补偿的分配问题。一个党员村官家住这个社也要得份额,发表了对自己和子女多分多占的意见,其家属也随之横闹,搞得队务会开了两天难开下去。社长也想求个公平合理,他找到几个社员去一边商量对策,社长说:“我这个社长虽不是党员,我还是懂得当干部不能带头争利自私。”一个社员说:“他是共产党员,村干部,应该带头多分多占,该特殊,大家都这样表个决,看他脸往哪里放,”社长也觉得“可以,试试看。”最后表决了,全社的社员都这样吼起。弄得那村干部两口子脸色难堪极了,最后不得不放弃自己的自私想法,服从全社集体的公平决议。我在党的群教工作中反复思考过这个调查研究中亲眼目睹的事例,认识到“群众监督很出智慧。”想想我们的检察工作接受群众的监督,我们每个检察工作者接受群众监督,也应当时常很好地去理解群众“宽宥言论”的监督智慧啊!
文艺走笔
与莫言“亲密接触”的几个瞬间
钱冲
那是五年前的事了。
2009年5月,四川阆中,第十届全国检察文学笔会隆重召开。阆中是一座文化气息十分浓厚的城市,早在唐朝,诗圣杜甫游历阆中之时,就留下了“阆中胜事可肠断,阆州城南天下稀”的千年一叹,因此,笔会将“地域文化与检察文化”确定为探讨的主题。作为检察日报社曾经的一员,莫言在报社工作了十年,尽管笔会之时他已经不在报社工作,但是因为心中永远的检察情结,莫言还是欣然接受了报社的邀请出席笔会,这给了我近距离接触大师的机会。
远镜头:笔会主题会场的风光
笔会主题会场里人头攒动,各路英雄“华山论剑”,此刻都不约而同地将目光齐刷刷地投向了大会主席台。这齐刷刷的目光中自然也有我的一束,带着景仰灼热的温度和角度,定格在了莫言大师的身上。莫言大师儒雅、沉稳,并且风趣、幽默。他谈笑风生地娓娓而谈,我渐渐地感觉到他背靠的仿佛不再是座椅的椅背,而是对社会深刻的洞察、广博雄厚的阅历以及纵横捭阖的论证和信手拈来的知识。他使我们获得了一个体察和把握检察文学的最佳角度——把检察文学置于一个更加广大的社会背景,既要立足检察,又要勇于和善于突破检察的囿围,为读者呈现一个个有血有肉的活生生的人,而不是千篇一律的僵硬的标本。大师自然还谈到了文学的传统和展望,谈到了诸如网络等现代时尚因素对文学的介入和影响,这相当于给了我们一个文学的多面镜,我们看到的文学景象既现实又虚幻,二者交织在一起,贯穿我们的良知、愿望、责任和期盼。此时,我与大师保持着十米左右的距离,这无疑是有生以来我与大师最近的距离,笔会犹如一个巨大的容器,把我吸纳到了大师的身边,我仿佛看到了大师如隐如现的光环,在这种光环的闪耀之下,我幸福如水,泛滥在这有着历史反响的容器里。
近镜头:笔会集体照
会议特别是重要会议大多安排有拍照的环节,此次笔会自然也不例外。阆中检察院高大的办公楼是我们拍照的坚实背景,我没有想到此生能有与莫言等文学大师合影的机会(除莫言外,与会的著名作家还有张颐武、祝勇、魏明伦等),这些,或许,阆中检察院可能也没有想到。是巴山蜀水给了我们这么一个机会,是灿烂的巴蜀文化给了我们这么一个机会,是厚重的历史给了我们这么一个机会。
我们在办公楼前找到各自的位置,依次站好。楼前的台阶使我们的站立获得了很强烈的层次感,台阶两侧的花海善解人意地欢笑着,努力营造着热烈、欢乐的气氛,进入镜头的人们自然也发自内心地微笑着,花的笑人的笑相互映衬着、渲染着,把这幅有着历史纪念意义的集体照笑成了浪花翻卷的海洋,至今,我仿佛都能感觉到浪花飞溅的浸润、清心。莫言大师自然也微笑着,他的笑却有些与众不同,显得沉稳,含而不露,露而不纵,仿佛集万千风云于方寸面容,我想这可能是大师的文学风范在影像上的自然展露。我站在莫言大师的左后侧,目光虽然凝视前方,心却伴随着文学的脉搏跳动。此时,大师与我近在咫尺,大概一米左右。
集体照毕,人们争相与仰慕的大家合影,由于人多,我错失良机,当时没有留下与莫言大师的单独合影,这对我来说,不能不说是一个人生的遗憾。
亲密接触:歌舞方歇且敬酒
那天的午餐安排在嘉陵江的一艘游轮上。此时,游轮静静地停泊在水边,似乎早已在期待着我们的到来。嘉陵江水无声地流淌着,平时的喧哗不再,难道她已预知到有一位诺奖的文学得主到来?!吴道子曾经泼墨嘉陵江,如果时光能够轮回,画家在画卷上添加这么辉煌的一笔,那一定会为画卷注入更多的文化内涵,不为别的,只为诺贝尔文学奖在中国的存在。
游轮的餐厅四面通透,餐桌仿佛被整齐有序地摆放于宽广的江面,像一朵朵迎风怒放的花瓣,柔风的纤足无所不在地舞蹈着,洋洋洒洒成一场立体的舞会,这无形却喧哗的演出令所有来宾兴致高昂,他们的脸上洋溢着和风,宴会就这么在文人的谦谦君子风度与和风细雨的交流中觥筹交错起来。莫言大师话语不多,即使讲话也显得十分温润,恰与嘉陵江上的和风意境相通。或许,自古以来,从来都是狂徒口出妄语,真正的大师从来不显山露水。这与某些目空一切不可一世的狂徒自然形成了鲜明的对照。
我终于鼓足勇气来到了仰慕已久的大师面前敬酒,令我万万没有想到的是,莫言大师居然很有礼貌和风度地站了起来,并热情地伸出了手,我受宠若惊地激动地伸手相握。在大师面前,我只是一个名不见经传的学生,却得到大师如此的礼遇和尊重,可见大师人品的高洁、待人接物的谦逊和平易近人。这使我不由地想起了一位不大不小官员在酒桌上流露出来的傲慢,与莫言大师形成了天壤之别。此刻,莫言大师与我处于零距离的位置,他和蔼的面容就在眼前,甚至连额头的细纹我也可见,那是岁月的印记,更是文学的勾画,这张文学前世今生的活地图至今仍深深镌刻在我的脑海里。他当时给我说的一句话现在仍然觉得犹在耳畔:能够参加全国文学笔会,已经是种证明,期待你有更好的表现。
莫言大师,你知道吗?就是凭借你那句犹在耳畔的勉励,我一步步走到了今天,欣喜地看到了你的得奖,继续着自己细微却有质感的生活。
十年
罗瑞雪
十年前,甲乙两美女挤在一张一米宽的小床上共同嬉笑玩耍,谈论未来谈论化妆品谈论自己钟情的帅哥,彻夜未眠却觉得异常兴奋。
十年后,甲乙两美女睡在一米五宽的大床上却互相只能缩脚缩手的半倦着,谈论过去看看过去的照片再看看现在的自己感慨万千,夜色尚未过半就哈欠连天只能睡去。虽然中间有一小帅哥(我儿)相陪也未能抵挡睡神的召唤。
十年间,变化的不仅有:
一,身材。当年两个人加起来都才200斤,现在两个人加起来超过260。当年两个人所到之处皆有回头率,现在两个人所到之处皆有人让座(把俩人都当成了孕妇)。
二,外貌。当年两个人都不用任何化妆品皮肤都可以挤的出水,现在两个人化妆品一大堆脸上却可以当成折叠扇。
三,体力。当年两个人可以从早上九点逛到晚上九点然后再去看电影玩通宵,现在两个人只可以聊几个小时(而且还是在家里),一提到要上街都直皱眉头。
十年间,变化的还有:
一,心态。当年两个人总是喜欢畅想未来,现在两个人却绝口不提未来。说的最多的,只是家庭,只是无奈,只是疲惫,只是感慨。
二,思想。当年两个人总是互相抬杠,互相善意的取笑,现在两个人总是互相打气互相鼓励。
三,爱情。当年两个人钟意的帅哥早已荡然无存,现在两个人选择的却都是当年相反的类型。
四,家庭。当年两个人都发誓要脱离父母,自立更生,出外闯荡。现在两个人都是和父母住在一起,当着名符其实的“啃老族”,却还觉得自己离父母太远了。
五,其它----------。
十年间,岁月如同指间沙,不经意的流走在每个人的心里。距离,有时在一个城市却是很远,有时在异地,却亦咫尺相隔。
小时候,我们象孙子一样的忙着,可还可以一样开心;现在,我们闲着,却找不回当孙子时的快乐……
以前一别,虽然总说再见,却总再见不会遥远,现在一别,虽然不说再见,却知道再见总也是难见。
有的人,十年间总是难得见面,天马行空,天南地北。当你刚刚回来的时候他却刚刚离开,当你刚刚离开,他又却刚刚回来。差来差去,就是差一个“刚好”。刚好在这里,刚好在等你,刚好和你在一起------
自己心里暗暗下定决心,等自己刚好有时间的时候一定要去和老朋友好好的见见,但愿他们也刚好在等我。如果只是成都的距离都要等到几年才能相见一次,又何况是远在天边的??
送别朋友,心里除了不舍,还暗暗的有一种感慨,这种变化居然使自己心里泛出一阵小小的涟漪。
阳光与旗帜
钱冲
每当我庄严地
写下阳光
我的笔端就会
绽放
七彩光芒
紧握的笔管
犹如时光回溯的
血管
富有活力
懂得生长
在祖国母亲
不堪回首的苦难年代
阳光
你驱赶阴霾
唤醒沉睡
你是粮食是号角
是期待是希望
你使一个曾经孱弱的民族
挺直了正义的脊梁
并以画龙点睛之笔
让她焦灼的眼睛
焕发神彩
寻得道路的辉煌
阳光般的时刻
阳光般的政党
一个崭新的中国梦
由此在一九二一年
一个平静的湖面
启航
每当我郑重地
写下旗帜
我的笔端就会
拥有雷霆万钧的
力量
耳畔边顿起雀跃般
呼啦啦的风响
那是山河壮美的
呼吸
那是历史不朽的
吟唱
风萧萧兮易水寒
壮士一去不复返
天边升起的金色五星
就是指引
那排山倒海
漫卷的旗帜
就是方向
英雄们前仆后继地
倒下
成就了共和国最坚实的
城墙
旗帜永远不倒
旗帜永不改色
旗帜是继承和
托付
旗帜是探索和
开创
旗帜上永远盛开的
殷殷目光
使我深深懂得这
来之不易政权的
份量
每当我虔诚地
写下旗帜和阳光
我的天地
霎时开阔温煦明朗
旗帜舒卷着阳光
有旗帜的地方
阳光灿烂
如花的国土孕育着
崭新的希望
阳光簇拥着旗帜
千年的文明
百年的梦想
当今的我们和
古老而年轻的祖国
一同成长
多么地美好和幸福
当我们翻山越岭
回首遥望
那无数落地生根
梦想成真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