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决算管理有关规定,部门决算编报内容包括预算单位的全部收支情况。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一)基本职能
1.基本职责。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保障公民人生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财产;通过行使检察权,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同违法行为做斗争。人民检察院职权:刑事侦查权、批准和决定逮捕权、公诉权、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权刑事、民事审判监督权,行政诉讼监督等权力
2.内设机构。政治处、办公室、侦查监督科、公诉科、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刑事执行检察局、控告申诉科、民事行政检察科司法警察大队、案件管理办公室、职务犯罪预防局监察室、小桥检察室、回龙检察室。
二、部门概况
2016年在职人员89人,退休38人,遗属2人。
三、收支决算总体情况
2015年营山县人民检察院收入决算总额16,57.04万元,其中:当年财政拨款收入1613.60万元,事业收入0万元,经营收入0万元,转移性收入0万元,其他收入0万元,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0万元,年初结转和结余43.45万元。
2015年营山县人民检察院支出决算总额为1657.04万元,其中:一般公共服务支出1573.74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0万元,住房保障支出38.65万元。结余分配0万元,年末结转和结余44.66万元。
四、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基本支出,是用于保障营山县人民检察院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以及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经费。
项目支出,是用于保障营山县人民检察院为完成特定的检察工作任务及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
按支出功能分类主要用于以下方面:(罗列类级全部功能分类)
(一)、一般公共服务支出1573.74万元。
(二)、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0万元。
(三)、住房保障支出38.65万元,主要用于职工公积金。
(四)、工资福利支出550.44万元,主要用于在职人员工资和津贴发放。
(五)、个人和家庭的补助311.69万元,主要用于退休和遗属的生活费发放。
(六)、商品和服务支出531.80万元,主要用于单位办公费、差旅费、印刷费等商品服务支出。
(七)、三公经费支出97.31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53.22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43.15万元,公务接待费0.94万元。
详情见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