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法对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活动,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2、对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或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依法提请抗诉或建议提请抗诉,或建议纠正; 3、对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进行民事诉讼和公益诉讼; 4、对在审查案件时,发现的司法审判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初查或配合相关部门侦查; 5、对在民行检察工作中遇到的疑难案件进行研究和提出对策; 6、完成本院检察长、分管检察长以及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