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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专栏
申请民事行政(民行)检察监督知识问答
时间:2014-06-0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1.问:什么是民事行政检察监督? 
答: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民事行政检察是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对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2.问:哪些民事案件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 
答:人民检察院受理申请人申请监督的下列案件: 
(一)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或者人民法院超过三个月未对申请人的申请作出裁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裁定、调解书后,申请人仍不服,申请人民检察院监督的; 
(二)申请人认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下列违法行为申请人民检察院监督的: 
1.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但不适用再审程序纠正的; 
2.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和受理条件,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 
3.审理案件适用审判程序错误的; 
4.保全和先予执行违反法律规定的; 
5.支付令违反法律规定的; 
6.诉讼中止或者诉讼终结错误的; 
7.违法法定审理期限的; 
8.对当事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妨碍民事诉讼强制措施违法的; 
9.违法法律规定送达的; 
10.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 
11.审判人员实施或者指使、支持、授意他人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 
(三)申请人认为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申请人民检察院监督的; 
(四)对在当事人申诉案件中发现的行政执法等非讼活动进行依法监督。 
3.问:申请人申请监督应当提供什么材料? 
答:申请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提交申请书、相关法律文书、身份证明和相关证据材料。 
(1)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机构代码、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2)其他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机构代码、住所、负责人等信息; 
3)申请监督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2)相关法律文书主要包括: 
1)对于一审生效案件,申请人要提供原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以及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申请人认为人民法院对其再审申请超过三个月未作出裁定的,应当提供人民法院收到其再审申请日期的证据。 
2)对于二审生效案件,申请人要提供原一审、二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以及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申请人认为人民法院对其再审申请超过三个月未作出裁定的,应当提供人民法院收到其再审申请日期的证据。 
3)对于再审生效案件,申请人要提供原一审、二审及再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 
(3)身份证明主要指申请人身份证、工作证等,以及委托代理人的律师证、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等。 
4.问:案件管辖是如何规定的? 
答:(一)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作裁定的监督案件,由作出原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申请人对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后作出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不服申请监督的案件,由作出再审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检察院管辖。 
(二)对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监督案件,由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管辖。 
(三)对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案件,由执行法院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管辖。 
5.问:当事人可以通过那些途径提出监督申请? 
答:1、直接到人民检察院的“控申接待中心”提交申诉材料;  
2、向人民检察院邮寄申诉材料;  
3、(申请监督前)直接拔打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统一咨询电话:0817-8229786。 
6.问:立案后,案件处理方式是什么? 
答:(1)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等决定。 
(2)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将案件材料退回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答复申请人不予受理。 
(3)申请监督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将材料退回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应当要求申请人限期补正,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再将材料转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直接答复申请人不予受理; 
(4)不属于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监督办案范围的,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将材料退回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应将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并通知申请人。 
7.问:不服行政判决裁定是如何申诉的? 
答:当事人不服行政判决、裁定申请检察监督的案件,可以先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