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山县院积极依法探索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工作方式,针对营山县人社局一起行政违法案件,以检察建议方式予以监督。在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发挥了法律监督作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2015年5月初,营山县院在办案中发现,营山县人社局向县财政局发出关于计发被判处拘役人员王某某生活费通知时存在问题,引起院高度重视,立即组织民行干警立即对该问题进行调查核实,查明王某某系营山县公路局工人,2015年2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营山县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根据人社部发[2012]69号文件规定,被判决拘役的,应当停发工资待遇及生活费,而营山县人社局通知财政局按照行政拘留标准向王某某发放生活费违反了上述规定。遂于2015年5月13日向县人社局发出检察建议,营山县人社局于2015年5月19日作出书面答复采纳检察建议,承认向县财政局发出的关于计发王某某生活费通知存在错误并及时进行纠正。通过行政检察监督,切实维护了人事政策法规的权威性和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