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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胆大妄为袭警 依法严惩判刑 ——蓬安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4·10”暴力袭警案4名被告人分别获刑

    添加时间:2020-11-18     来源:     收藏本页  |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字号: | |

    人民警察代表国家行使执法权,肩负着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维持司法秩序、执行生效裁判等重要职责。但一些胆大妄为之徒无视人民警察的光荣使命,借着人民警察必须文明执法的借口,在人民警察依法履职过程中,部分违法犯罪分子暴力侵害、打击报复人民警察的事件时有发生。一些犯罪分子气焰嚣张、手段残忍,甚至出现预谋性、聚众性袭警案件,不仅危害民警人身安全,更严重损害国家法律权威、破坏国家正常管理秩序。对于这类犯罪行为,必须严厉打击,以维护法律的威严,保证人民警察能依法履职。

    案件宣判:

    2020年11月16日,蓬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黄某、王某甲、王某乙、苟某某妨害公务罪一案宣判,被告人黄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王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王某乙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苟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事件回放:

    2020年4月10日,被告人黄某、王某甲、王某乙、苟某某等人在KTV消费时,因小事纠纷借酒滋事无故殴打他人,后又在大厅对无关服务员进行追撵、殴打;警察依法处警时,再次借酒滋事,言语挑衅、恶意围逼、暴力袭击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

     

     

    法院意见: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王某甲、王某乙、苟某某犯妨害公务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四名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坦白,对其所妨害公务罪依法可从轻处罚。四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检察机关所提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依法从宽处理。法院综合考虑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态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快递: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

    一、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实施下列行为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当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1.实施撕咬、踢打、抱摔、投掷等,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

    2.实施打砸、毁坏、抢夺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车辆、警械等警用装备,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虽未实施暴力袭击,但以实施暴力相威胁,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醉酒的人实施袭警犯罪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教唆、煽动他人实施袭警犯罪行为或者为他人实施袭警犯罪行为提供工具、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对袭警情节轻微或者辱骂民警,尚不构成犯罪,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依法从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实施暴力袭警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第一条规定的基础上酌情从重处罚:

    1.使用凶器或者危险物品袭警、驾驶机动车袭警的;

    2.造成民警轻微伤或者警用装备严重毁损的;

    3.妨害民警依法执行职务,造成他人伤亡、公私财产损失或者造成犯罪嫌疑人脱逃、毁灭证据等严重后果的;

    4.造成多人围观、交通堵塞等恶劣社会影响的;

    5.纠集多人袭警或者袭击民警二人以上的;

    6.曾因袭警受过处罚,再次袭警的;

    7.实施其他严重袭警行为的。

    实施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一般不得适用缓刑。

    三、驾车冲撞、碾轧、拖拽、剐蹭民警,或者挤别、碰撞正在执行职务的警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民警生命、健康安全,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酌情从重处罚。暴力袭警,致使民警重伤、死亡,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酌情从重处罚。

    四、抢劫、抢夺民警枪支,符合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以抢劫枪支罪、抢夺枪支罪定罪。

    五、民警在非工作时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履行职责的,应当视为执行职务。在民警非执行职务期间,因其职务行为对其实施暴力袭击、拦截、恐吓等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等规定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寻衅滋事罪等定罪,并根据袭警的具体情节酌情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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