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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庭审观摩评议为抓手,提升出庭实训效果和公诉业务能力 |蓬安县人民检察院组织开展南充市首例涉毒“自洗钱”案件庭审观摩评议活动

    添加时间:2023-06-28     来源:     收藏本页  |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字号: | |

    2023年6月16日,蓬安县人民检察院就该院提起公诉的刘某某贩卖毒品罪、洗钱罪一案开展全市检察机关庭审观摩评议活动,进一步提升刑事检察工作质效和队伍素能。全市两级检察机关部分刑事检察干警参加庭审观摩评议活动。活动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中国人民银行南充市中心支行、蓬安县支行相关领导及全市金融系统业务骨干、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成员、学校师生代表共计100余人参加庭审旁听。据悉,这是该院提起公诉的南充市辖区首例涉毒“自洗钱”案件。该案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同步进行直播。

    经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审查查明,2022年3月期间,吸毒人员罗某联系陈某(已判刑)购买毒品冰毒,陈某又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刘某某,先后分三次向刘某某购买冰毒。刘某某在实施三起贩卖毒品犯罪过程中,为了毒品交易资金安全,掩饰、隐瞒毒品交易资金的来源和性质,向其朋友张某谎称需要其微信收款二维码收取他人欠款,张某表示同意。后刘某某将该二维码提供给陈某,陈某分三次共通过微信扫码支付张某3000元,张某收到毒资后再取现交给了刘某某。刘某某将“零包”冰毒放置在双方约定位置,后将放置毒品的地点通过微信照片发给陈某,由陈某通知罗某到该处将毒品冰毒拿走。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情节严重,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某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利用他人微信收款二维码收取毒资并套现,应当以洗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庭审中,检察机关依法提出量刑建议。

    检察机关审查办案期间,检察官向嫌疑人耐心解释构罪认定、深入宣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促成其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充分听取辩护人意见,做好庭前充分准备,以确保庭审顺利高效进行。

    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围绕起诉书指控事实,采用PPT示证方式,全面客观出示相关证据,针对被告人“自洗钱”行为的刑事评价及罪名认定充分阐明指控观点。同时当庭开展以案释法,利用身边真实案例警示教育包括学校师生在内的旁听人员,把“庭审现场”变为生动的“普法课堂”。

    经过法庭审理,该案当庭宣判。人民法院认定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事实成立,依法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3年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对其犯罪所得3000元予以追缴。

    庭审结束后,全市检察机关赓即组织召开庭审观摩评议会,既评议案件起诉基础是否扎实、洗钱证据链条是否完整,又评议庭审预案准备是否详尽、庭前准备工作是否充分、临庭应变是否迅速,综合评判案件出庭公诉的整体质量,突出实战、实用、实效,真正做到以庭代训、实战练兵、互相学习。与会人员对公诉人指控犯罪有理有据,诉辩对抗效果、控庭能力等方面给予了充分的肯定。

    中国人民银行南充市中心支行反洗钱科负责人表示,参加观摩庭审是人民银行与检察机关“检行协作”共同打击洗钱犯罪的一次有益尝试。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将加强与司法机关沟通,在案件研商、线索移送、技术支持、对外宣传等方面密切配合,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反洗钱工作的决策部署,逐步建立健全金融领域反洗钱“检行协作”长效机制,形成打击洗钱犯罪合力,更好服务保障金融安全和经济发展,发挥我国在参与国际反洗钱治理、惩治洗钱犯罪方面的积极作用。

    县公安局法制大队负责人表示,本案成功办理离不开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实质化运行。检警密切协作统一了执法认识,明确了洗钱案件证据标准,通过观摩庭审、现场交流、互学互鉴,共同推动了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工作高质量发展。

    参与庭审观摩的各基层检察院代表从打击“自洗钱”犯罪刑事适用的角度,探讨了全市检察机关在办理涉毒“自洗钱”案件中如何把握执法尺度,对涉毒犯罪“自洗钱”犯罪的行为方式、相关情节、数罪并罚等具体问题达成共识,以统一的执法尺度、审查标准确保洗钱案件审得准、诉得出、判得下,真正把庭审观摩开成了工作交流会和刑事检察业务促进会,进一步促进了刑检业务和公诉能力的提升。

    市检察院相关部门领导对此次庭审观摩活动进行了高度评价,并就检察机关办理“自洗钱”案件提出具体要求:一是要转变办案思路,增强上游犯罪“一案双查”意识,加强“自洗钱”线索发掘能力;二是要聚焦关键环节,加强“自洗钱”案件办理能力;三是要加强公检法协作配合、深度研讨,用足用好洗钱案件会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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