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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蓝某某、李某某等19人涉嫌诈骗等罪一案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的公告

    添加时间:2022-11-25     来源:     收藏本页  |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字号: | |

    犯罪嫌疑人蓝某某、李某某等19人涉嫌诈骗等罪一案已由四川省蓬安县公安局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侦查机关认定:蓝某某团伙成员偷渡至缅甸诈骗窝点,将自己包装为成功人士,通过soul等各种社交软件添加女性好友,以与对方交往的方式获取信任,后向受害人推荐“东方财富”炒股投资平台,并指导受害人在该平台上进行投资,通过后台修改金额让受害人误以为赚钱,再编造提现需手续费等各种理由让受害人继续投资,待受害人不再投资时将其拉黑,从而非法占有受害人钱财。

    因本案被害人人数众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现采取公告方式告知被害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享有的权利义务,详见《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联系人:谭检察官

    联系电话:0817-8632623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2年11月24日


    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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