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职责
1、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2、依法审查办理本院受理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
3、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或检察建议;
4、对同级人民法院再审的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受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指令,出庭支持抗诉;
5、发现并移送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审判人员和执行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线索;
6、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中,依法向有关单位提出改进工作的检察建议;
7、完成领导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8、对人民法院民事行政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诉应符合的条件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2、有明确的申诉请求和具体的申诉理由及相关证据;
3、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的申诉,可以向作出该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或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
4、提出申诉时应当提交申诉书、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或不予再审决定或民事行政案件再审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支持其申诉理由、证明其申诉主张的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