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人民检察院受理控告申诉依法导入法律程序实施办法》等规定,人民检察院受理以下信访事项:
(一)不服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的控告、申诉;
(二)反映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申诉;
(三)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申诉;
(四)反映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的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申诉;
(五)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举报;
(六)反映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控告;
(七)加强、改进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建议和意见;
(八)其他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处理的信访事项。
属于以上受理范围,但其控告、申诉或者举报已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等依法复查或者审查办理,或者已依法作出终结决定的,当事人就同一事实和理由继续控告申诉,除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控告申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一)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行为,未向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申诉或者控告,或者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尚未作出处理决定,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
(二)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而公安机关尚未对刑事控告或报案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
(三)控告人、申诉人对公安机关正在办理的刑事案件,对有关办案程序提出复议、复核,应当由公安机关处理的;
(四)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等决定不服,要求公安机关复议的;
(五)对公安机关作出的火灾、交通事故认定及委托鉴定等不服,要求公安机关复核或者重新鉴定的;
(六)因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损害,依法要求国家赔偿的;
(七)控告公安民警违纪的;
(八)其他属于公安机关职权范围的事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控告申诉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一)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行为,未向办理案件的人民法院申诉或者控告,或者办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规定的时间内尚未作出处理决定,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
(二)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内正在对民事再审申请进行审查,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为由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
(三)当事人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未依照法律规定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且无正当理由,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异议、复议申请,在法定期限内正在审查处理,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
(四)控告法官违纪的;
(五)其他属于人民法院职权范围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