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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嘉陵区社区矫正对象谋生就业现状分析及对策建议
时间:2019-01-24  作者:李建冰、李伟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年来,我区每年都有大量的社区矫正对象(即:被判处管制的、被判处缓刑的、被假释的、被暂予监外执行的、被剥夺政治权利且在社会上服刑的)未有合法收入来源回到社会,但其中大多数人,由于多种因素,导致其重新融入社会并不顺利,未从根本上消除不安定因素。针对社区矫正执行和检察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张军检察长强调的“要树立治本安全观,不仅维护刑事执行场所监管秩序稳定,关键要促进把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向社会输出‘合格产品’”以及“新时代刑事执行检察,既要注重依法保障刑事被执行人合法权益,又要注重促进罪犯改造”。基于此,今年初以来嘉陵区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围绕辖区近三年社区矫正人员的谋生就业情况,开展广泛的社会调研,梳理统计存在的问题,进行原因分析,并提出对策建议,以期引起当地党委政府对社区矫正对象这类特殊群体的重视,促使他们重拾自信、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更能促进社会的稳定。

  一、就业现状情况

  近三年来,嘉陵区社区矫正人员逐年增多,其基本人数情况是2016年为250人、2017年为280人、2018年月前为320人。经统计,虽然就业比例逐年提高,但基本保持有40%左右的社区矫正人员未就到业,其整体就业形势不容乐观。如:对2018年8月份辖区共有12个司法所的月统计数据汇总表明,全区共有社区矫正人员301人(男性263人、女性38人),其中已就业187人(其中务农11人),未就业109人,其它3人;女性矫正人员38人,已就业 23 人(其中务农3人),未就业14 人,其它1人;未成年矫正人员 1 人,男性,正在在校读书。

  二、谋生就业特点

  1、谋生就业比例不高。2018年,全区动态保持有社区矫正人员300人左右,已就业人数大约占61%。个别司法所社区矫正人员就业不到60%,例如,嘉陵城区某司法所2018年8月的社区矫正工作统计表显示,全所矫正对象总人数为96人,已就业的有57人,就业率约占59.4% 。

  2、杂工、短工所占比例较大。在全区已找到谋生就业岗位的这部分社区矫正人员中,杂工、短工、苦力所占的比例较大,大约占到75%左右,主要表现为在临近周边建筑市场干杂活苦力多,如挖地沟、搬杂件、搞装修等;工种更迭变化快,工期较短,几月甚至几天,没有定数,忙碌奔波大。

  3、工作不稳定,月受入较低,且缺乏社会保障。从调查统计得知,当前社区矫正人员能签固定劳动用工合同就上业的占不到总人数的5%。由于岗位受季节性、人员流动性、就业市场竞争激烈性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就更加使得矫正对象的工作时常不稳定;同时,工作辛苦,劳动强度大,月收入较低,大多数为2000元左右。加之,岗位的临时性和自身的弱势,几乎没有从用工单位或雇主处获得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普遍缺失必要的保障性。

  4、就业渠道有限,且受地域、社会认同等因素制约明显。从调查得知,一方面大多社区矫正人员能就上业主要是通过亲朋推荐、自谋职业等门路,就业渠道十分有限;另一方面矫正对象受属地管辖的制约,无法到周边县市区谋生就业,地域流通性差,就业地域面十分有限;再一方面部分单位或雇主选用人比较挑剔,缺乏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社会认同,存在就业歧视,更加制约了矫正对象的就业渠道。

  三、原因分析

  1、个人自身因素。自身,即自己。矫正对象的个人状况因素,对其谋生就业影响突出,其中主要包括年龄、健康状况、技术技能、文化程度、刑事前科、家庭状况等因素。年龄,不同年龄在职场上各有优缺点,但是年轻显得更有优势。从我们的问卷调查统计显示,找不到工作的矫正对象大多集中在40岁以上,尤其是50岁以上的矫正对象就几乎找不到工作;健康状况,良好的身体素质是谋生就业的本钱,尤其在当下面对技术含量较低的体力活的时候,身体状况就几乎成为了决定性因素;技术技能,掌握一项职业技能,对于就业往往具有一定的优势,直接影响矫正对象就业。我们调查发现,拥有一技之长的矫正对象往往能够比较容易地找到工作; 教育程度,是用人单位在招聘人才时必然考虑的一个因素;刑事前科,矫正对象之前的犯罪行为会影响社会对他们的接受程度。在调查中发现,暴力犯罪对象比过失犯罪或偶然犯罪对象受社会歧视较明显,且就业就更加艰难得多;家庭状况,矫正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和睦程度、人脉资源等因素影响到矫正对象就业。通告调查统计发现,那些就业状况不好的矫正对象中,往往在上述的一个或几个因素中存在不足,例如年龄大、无一技之长、文化程度偏低、家庭不和谐等等。

  2、法律政策因素。法律政策,是指国家、政党及其它社会组织在一定历史时期制定和遵循的关于法、法律制度的行动依据和准则。法律政策上的因素主要包括三个,即从业限制、前科报告制度、地域制约。三者都有其存在的理由,但同时也对矫正对象的就业产生了消极影响。前者缩小了矫正对象的就业范围,中者经常造成不公平的现象(遵守前科报告制度者往往处于不利地位),后者缩小矫正对象的就业地域,对生活在边界区域的社区矫正人员的就业、就医、就学、流动经商等日常生活方面影响明显。首先对就业范围的限制因素的分析,就业范围的限制就是直接限定了某些具体职业不能由某类特定人员从事。我国一些法律规定将受过刑事处罚的人排除在某些职业之外。此外,在实践中,有的地方还出台了一些其他对矫正对象就业范围的限制性规定。由此可以看出,如此多的法律法规都对矫正对象的就业范围作出了限制,这在一定程度上使矫正对象的就业范围变得更狭窄了,增加了他们再就业的难度;其次对前科报告制度因素的分析,我国《刑法》第100条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此规定即为前科报告制度。虽然它在表面上并没有对矫正对象的就业作出任何限制,但这条规定却是导致制他们就业屡受挫折的原因之一。比如,雇主如果知道雇员或求职人员有前科的话,很可能会解雇他们或不录用他们。这就存在一种主观歧视,而前科报告义务无疑令矫正对象给自身找来这种不公平的歧视;再者对地域制约因素的分析,社区矫正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明确规定社区矫正人员应在所在辖区区域范围内活动,这对居住在边界县临近乡镇的社区矫正人员因工作、生活等方面原因,有规律地跨界活动受到明显制约,尤其矫正对象最后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情况,导致这一制约更加明显;同时,社区矫正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没有明确把谋生就业纳入请销假规定中,即使因谋生就业请假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到边界临近区县就业,还要受每年请假时限最长为60天的限制,无法长期在外地固定就业。如社区矫正人员弋某某,被营山县法院判处缓刑后回到户籍所在地嘉陵区接受社区矫正,期间8个月里在当地未找到工作,想跨界到营山已联系好岗位的原雇主处上班,经多次申请未获批准,而呆在嘉陵的这段时间里,仅仅是每月一次到司法所签到和交思想汇报材料,而这个缓刑执行要求,曾多次表示由于交通便利,到营山就业后是仍能做到每月按时返回嘉陵履行相关矫正规定的。

  3、社会认同因素。社会认同,是指社会对对象的包容、认可、接受程度,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就业机构、雇主等主体的认同。雇主的主观歧视,人们对待矫正对象的印象,一般是通过间接的方式形成的,即通过他人的介绍、各种传闻、媒体等方式形成的。这种间接方式形成的印象往往具有片面性,并且主要建立在矫正对象的犯罪事实的基础上。这就导致了大部分人对矫正对象会形成偏见,因为他们并未真正接触了解矫正对象,只是片面的主观判断而已。由此,雇主作为普通的大众,必然也会普遍对矫正对象产生歧视。这对矫正对象的再就业是致命的打击,因为雇主在同等条件下显然更愿意雇佣没有犯罪污点的人员。其实对矫正对象持歧视态度的不仅仅只有雇主,几乎整个社会都是如此。只不过雇主的歧视对矫正对象的就业状况有着更直接、更重要的影响。而雇主在选择雇员时经常处于经济效益上的考虑,而不选择矫正对象,这是因为雇佣矫正对象顾虑各种成本往往比雇佣其他人员要高。社会对待矫正对象的态度很重要,如果社会上普遍存在歧视,那么矫正对象的生活就会举步维艰,更不用说找工作了。

  4、潜在隐患因素。潜在隐患,是指潜在的隐藏的祸患。社区矫正人员的就业状况,对综合治理、家庭生活、个人前景有着明显的潜在隐患因素影响。在综合治理方面,社区矫正对象能否成功就业对综合治理影响明显,若能就上业,逐渐重拾生活信心,在社区矫正机构的持续正面引导和教育之下,改过自新,遵守法纪,增加社区安全系数。若未能就上业,将会无所事事,东游西逛,易滋生事端,增加社区不稳定因素;在家庭生活方面,社区矫正对象能否成功就业对家庭生活影响明显。家庭是社会的细胞,社区矫正对象若能就上业,会增加家庭经济收入,改善家庭生活条件,提升家庭幸福指数,促进社会平安和谐;若未能就上业,个人价值难于体现,家庭经济状况限于现状,而家庭生活消耗压力增加,家庭幸福指数下降,则会增加社会的不和谐因素;在个人前景方面,社区矫正对象能否成功就业对个人前景有着一定的影响。若能就上业,大部分时间投入到工作中,心无旁骛,专心干事,从工作中体现出个人价值,增强生活信心,逐步成为自食其力的社会新人。若未能就上业,成天闲着无聊,自卑消沉,心浮气躁,易滋生事端,甚至走上又犯罪的道路。如社区矫正人员韩某某,在矫正期间未能就业,无事可干,在茶馆闲聊时受诱惑把持不住又犯罪,于2018年7月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四、对策措施

  一要本着人性化管理原则扩大活动范围。根据社区矫正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将确需短期外出务工、经商等谋生行为纳入请假情形,确需外出务工的社区矫正人员应提交就业情况证明、担保证明、与务工地监管人的联系方式等;同时,因工作、生活等方面原因,有规律地跨界活动且定期返回的社区矫正人员应经审批扩大活动区域,并报送检察机关备案监督,共同推进社区矫正人员跨界活动规范有序。

  二要整体助力创建矫正对象委托代管模式。司法局、检察院、公安机关等部门要带头沟通协调,发挥整体优势,完善保障社区矫正执行配套工作体系,共同推动建立社区矫正人员司法异地协助管理平台。对外出务工超过六个月的社区矫正人员,如若在务工地有经常居住地,应通过加强与务工当地司法局、检察院、公安机关的衔接,建立委托代管模式,通过视频签到和微信思想汇报等现代信息技术支撑下的管理手段及时动态掌握外出矫正人员的思想情况、行踪轨迹、外出务工情况,在确保社区矫正人员真管、实管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外出务工矫正人员的个人价值,实现社区矫正的社会功能。

  三要积极探索构建社区矫正社会支撑体系。在政府主导下,加强与综治、民政、教育、社区等部门和单位的联系和配合,推动建立跨部门合作体机制,建立社区矫正社会服务机构和社区矫正帮扶单位,通过社会筹集矫正人员帮扶基金。例如在全区挂牌建立矫正人员岗位技能培训基地,对特殊困难的矫正对象根据个人意愿、自身特点条件,在提供技能培训、再就业等方面提供政策、物质、资金帮助,积极为矫正人员回归社会、自力更生、适应社会发展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通过抓典型,落实奖惩等手段以点带面营造良好氛围,使社区矫正人员深切感受到党和政府以及政法机关的关怀,社会的温暖,进一步树立起悔过自新、融入社会的决心,促进社区服刑人员的顺利回归。

  四要创造条件提高矫正对象综合素质。加强技术技能培训,在社区矫正中心的牵头下,多部门联动,按照社区矫正管理办法的规定,因地制宜,为矫正对象提供技能培训的机会,为就业增加筹码;加强法治文化学习,要充分利用矫正中心、农村夜校、文化活动室提供的便利条件,督促指导社区矫正人员加强法治文化学习,提高文化水平,提高学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为就业奠定基础;加强心理疏导和家庭感情培养,对社区矫正人员开展心理疏导,打开心结,敞开心扉,释放压力,放下思想包袱,鼓励安慰,重塑生活信心。对社区矫正人员适时进行社会关爱,引导矫正对象注重与家人的交流,注重与家庭感情的培养,引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时刻注意矫正对象的家庭状况,若遇矛盾纠纷,及时出面干预调解,以帮助矫正对象维护家庭关系的和谐,为就业鼓劲加油。

  五要加强宣传消除对矫正对象的消极影响。要通过多种手段广泛加强宣传教育,营造浓厚的教育、感化和挽救社区矫正人员的社会氛围。一方面要通过法制宣传纠正偏向性认识,尤其有必要加强对雇主的教育,向他们强调支持和保护矫正对象的必要性,向他们灌输社会主义平等观念; 另一方面要通过正面报道树立典型形象,对在矫正期间,改过自新,积极创业就业,主动遵守法规,踊跃见义勇为,成效突出的矫正对象的正面事例要进行广泛报道,以减少人们对矫正对象的错误认识,提高社会对社区矫正人员的认同感,为扩大社区矫正人员的就业奠定广泛的社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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