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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基层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 存在的困难及对策建议
时间:2021-11-0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以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实践为例

冯秋蓉  卢佳慧

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既是政治责任,也是司法职责。近年来,一些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的案件,由于加害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赔偿能力不足、案件无法侦破等原因,使得当事人得不到赔偿,生活因此陷入困难境。检察机关通过实施及时有效的国家司法救助工作,能够更加紧密地团结群众、更加有效地服务群众,彰显国家司法对害人的人文关怀。但是,检察机关落实国家司法救助政策过程中遇到一系列问题也不容忽视。本文旨在从基层司法救助工作实践出发,浅析当前基层检察机关司法救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剖析其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基层检察机关司法救助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案源筛选缺少内部联动,影响救助的及时性。虽然《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中明确规定,控告申诉部门为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具体办理部门,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也只纳入控诉检察部门的年终考核,但是控诉检察部门在接待信访、办理刑事申诉等案件中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当事人非常少。而需要救助的对象绝大多数来自于刑事案件、民事案件中的当事人,这类案件大多在检察院的案刑事检察、民事检察等部门,控申部门无法第一时间掌握这些部门办案的具体信息,如果办案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配合沟通那么需要救助的当事及其近亲属等就难以及时被承办司法救助的检察部门所掌握,导致错失救助机会的情况时有发生。

)审批救助程序的规定与实践脱轨,导致审批程序各地差异较大中政委、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对司法救助的对象、范围、方式、标准、程序、资金保障、审批权运行等内容进行了规定,但大部分为原则性规定。在此其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细则》,再往下的省级、市级、县级也相应出台地方司法救助的相关具体规定。但在实际执行当中,各地、各部门均不统一,以救助审批为例,《细则》第三十条规定“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应当及时将《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送本院计划财务装备部门,申请核拨救助金。计划财务装备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及时向财政部门提出核拨救助金申请”。由此看出,《细则》没有规定向当地政法委审批这一程序。甚至《四川省国家司法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明确“报同级党委政法委备案”,“备案不是审批的生效条件”。但在实际执行当中,同一市辖区内不同区县的审批均不一致,有的区县检察机关院领导审批即可有的区县司法救助则必须经当地政法委审批财政部门才能拨付救助金,这就造成了规定的审批程序与实际的审批程序不一致、各地区不统一的问题

)当地政法委和政府财政部门审批、拨付救助资金的期限并未明确,易造成工作拖延和救助滞后。实践中,承办部门及时办理司法救助案件后,报请当地政法委审批时,审批时间较长,有时甚至需要两个月,还有的地方政法委规定每年的某一时间集中审批,这情况都会导致检察环节的救助久久审批下来,有时从公诉阶段等到原案判决都已生效,失去了司法救助“救急救难”的效果。

(四)救助标准以及救助金核算标准的限制层层加码。以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司法救助实际为例:最高检通过的《细则》只是笼统规定“一般不超过三十六个月的工资总额”,确定数额时要综合考虑“救助申请人实际遭受的损失”;省院通过的《四川省省级国家司法救助分类量化标准实施细则》除了以上规定外,还要求确定救助金额时应考虑“无力承担医疗费用的救助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费用”,针对遭受犯罪侵害造成生活困难的情形,则是根据伤残鉴定等级或财产损失额度救助基准额度的12倍、10倍、4倍、2倍等;南充市通过的具体细则与省级相差不大;但到嘉陵区政法委审批时,却被要求以收集到的发票票据金额为限,发票金额多则表明花费的钱多,政法委审批的金额就多,发票金额少则表明花费的钱少,政法委审批的金额就少,未成年人遭受猥亵、性侵难以用票据等证据展示损害后果,有可能就不会被批准,这就造成检察机关在司法救助时取证困难、束手束脚,有畏难情绪,不敢大胆救助。

(五)各地对《细则》规定的“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认知不统一。实践中,有的案件经过控申部门审查核实,认为申请人当前的情况已经达到“生活陷入急迫困难”的程度,但是报送至当地政法委审批时,却认为申诉人的情况并不困难和急迫,不予批准救助;同样的案件情节在这个地方已被予以司法救助,在另一个地方却被认定为不符合救助条件,或者在这个部门认为符合,在那个部门却认为不符合,或者在县级不符合,在市级又符合等,导致“同案不同救助”的情形。以本地一案为例,被害人为“五保户”,被打成轻伤一级,加害人属于原建档立卡贫困户,未进行赔偿,检察机关经过调查核实认为被害人符合救助条件,且全国多地也均有司法救助“五保户”的典型案例宣传,但本地政法委却认为“五保户”是本身就贫穷,由国家包吃包住包用包供养,受伤了也有国家包治伤,不属于因案件导致“生活面临急迫困难”,也就不属于司法救助的范围。

(六)缺乏对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深入宣传,当事人对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知晓度不足在实际工作中,司法救助案件多是检察机关先在工作中调查了解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当事人主动告知其可以申请国家司法救助,并告知当事人提交所需材料。有些当事人对国家司法救助的制度不甚了解,出现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因担心其接受了国家司法救助会减轻对犯罪嫌疑人的刑罚而放弃申请还有的认为检察机关对其进行国家司法救助是对其所受损失的赔偿,认为金额应该不少于其所受的损失,出现对救助金过少的不满情绪

二、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一)权威发文,统一救助标准,规范救助程序,明确审批期限。建议上位法的制定者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对司法救助工作的对象、内容、方式、机构和程序进一步完善和修订,与政法委、财政部门就相关司法救助程序及审批期限进行深入沟通交流,或者至少由市级有关部门应当依据本市的人均生活水平,结合救助申请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对其生活造成的影响,统一细化辖区内各区县各政法单位司法救助的受理标准、金额核算标准、救助审批流程等。一方面,明确公检法三部门救助标准、救助案件范围分工,并制定具体工作实施办法,确保程序顺畅统一,使司法救助工作的开展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以此缩短时间,提高效率,真正体现对被害人或者被害人近亲属的关怀和爱护。另一方面,建立类案对比分析的运算方法,根据家庭条件、伤残程度、医疗费用、资金缺口、当地最低生活标准以及有无过错、过错程度,合理设置筛选条件,促使同一地区同一标准,同一地区同一流程,确保“同案同救助”。

(二)成立检察内部协调机检察机关可以成立由控申、案管、公诉、民刑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检察长或分管检察长为组长的司法救助工作协调小组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民事监督等环节认真做好困难当事人基础数据收集工作,初步筛查后交由控申部门具体审查确定是否符合救助条件并负责后续救助工作的开展,把有限的资金真正、及时地用到需要救助的困难当事人身上确保“救急救难”

(三)多元化开展救助工作,拓宽资金来源,建立长效救助机制。司法救助多以一次性发放救助金的形式进行,通常只能解一时之急,有时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被救助人因案导致的贫困。一方面,各级检察机关在开展司法救助工作的同时,可以积极争取地方政府、民政、乡镇基层部门、妇联、残联、社区、村委等机关和组织的支持,对符合条件的被救助人开展社会救助绿色通道例如社会保险、民政救助、城乡低保、教育基金、农村五保等,多元化、长效化开展救助工作。另一方面,对于因犯罪侵害遭受心理重创的被救助人,可以邀请心理咨询师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帮助他们恢复心理健康,引导他们重新树立生活的信心。最后,要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广泛参与的救助资金筹措方式,拓宽来源渠道,积极鼓励爱心企业、爱心人士募捐资助困难当事人。

(四)加强宣传,唤起民众“自救”意识。国家司法救助的救助对象、救助申请程序、申请应提交的资料、救助成功案例都是重要且有效的宣传内容。一方面,可以利用宪法宣传日、法治宣传周等活动,通过散发宣传资料、法制讲座、展板、信息宣传等各种形式对国家司法救助进行宣传,提高群众主动提出救助申请的意识,让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不因对司法救助不了解而错过救助。另一方面,借助检务公开平台,将门户网站作为重要的宣传阵地,上挂救助须知,多举措开展宣传引导,主动宣传国家司法救助好政策;有条件的可以开通网上实名申请救助系统,对网上提交的救助申请进行记录并组织调查,对符合救助条件联系申请人通知其提交纸质材料到检察院,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人也要及时答复,并认真做好解释说工作,增强群众对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了解和信任。 

(五)提高政治站位,加强向上请示汇报。司法救助工作不仅仅是检察机关一个部门的事情,还涉及到政府、政法委、财政部门,及到公安、法院等多个部门的工作,检察机关开展司法救助工作,体现的是整个检察机关的政治担当和积极作为,检察机关将司法救助工作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扛在肩上,始终把人民群众的安危冷暖放在心中,因此,我们要坚持以更实的措施、更严的要求、更真的态度,扎扎实实高质量做好司法救助工作。各级检察机关检察长应率先垂范,亲自办理司法救助案件,发挥好头雁效应,以更能了解本地司法救助工作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结合政策要求和工作实际,主动向党委、人大及政法委作专题汇报,加强与政府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争取政策支持和经费保障,确保各级救助资金专项经费预算安排到位,救助资金及时拨付到位,促进本地司法救助工作的顺利进行。

总之,我们不应该孤立的看待司法救助工作,而是应该积极探索如何将司法救助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工作相衔接,如何能够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如何实现司法救助工作更科学更高效。检察机关不仅要完善内部制度,更要加强与其他单位沟通协调,进一步加强司法救助力度,不断完善和发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维护每一个公民的生存权益和发展权益,切实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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