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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陵区检察院将生态修复补偿纳入认罪认罚从宽,对4案件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时间:2020-07-20  作者:  新闻来源:嘉陵检察  【字号: | |

        今年3月,嘉陵区检察院在对行政执法立案查处的非法捕捞水产品十余案件,及时跟进民事公益诉讼监督的同时,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朱瑛召集刑检分管院领导、办案人员共同研究,决定以最大化积极保护生态环境、以最强力依法打击涉渔犯罪来彰显嘉陵区检察院依法治理境内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2020年7月,嘉陵区公安分局向嘉陵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4件6人。

        承办检察官经过审查案卷材料、讯问犯罪嫌疑人后查明:6名犯罪嫌疑人在禁渔期时间段内,采取国家明令禁止的电鱼方式在嘉陵辖区内天然水域进行非法捕捞。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但鉴于6名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且在检察官的释法说理后已认识到非法捕捞后果严重,愿意主动增殖放流修复对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均为初犯、偶犯,无刑事前科;其捕获的渔获物较少,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小;考虑到犯罪嫌疑人文化水平偏低,不清楚国家关于禁渔期、禁渔区以及禁止非法捕鱼的相关法律法规;家庭经济较为困难,因疫情无法外出务工,想通过捕鱼改善家庭生活等具体情况,依法启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建议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在与犯罪嫌疑人交流的过程中,承办人始终保持理性平和的执法理念,用浅显易懂的语言向犯罪嫌疑人进行释法说理。解释其行为为什么涉嫌犯罪、国家关于非法捕捞水产品有哪些法律法规规定;了解他们实际的生活困难,鼓励其面对疫情,要保持积极向上的心态,正确开展生产自救;在得知个别犯罪嫌疑人有待案件处理后外出务工计划时,承办人告诫他们,在今后的工作生活中,一定要学法、知法、守法。

 

        15日上午9时,在检察官、公安干警、渔政部门人员、值班律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约检察员、人民监督员、政府代表、媒体记者等的全程见证下,6名犯罪嫌疑人在嘉陵区黄金江岸滨江南路四段水域投放草鱼、鲫鱼、花鲢、白鲢等鱼苗共计13500余尾。

 

        6名犯罪嫌疑人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嘉陵区检察院依法对6名犯罪嫌疑人做出免除刑罚、给予罪轻不起诉处理。

       增殖放流、免除刑事处罚,既修复了嘉陵江嘉陵区段天然水域的生态环境,又依法彰显了司法对6名犯罪嫌疑人的人性关怀,使其在受到惩戒后感受到法律的温度,更好的回归社会,是践行最高检张军检察长倡导的“我们办理的不是案件,而是别人的人生”的办案理念,有效修复了因犯罪而被破坏的社会关系,促进了社会和谐。

        4件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的依法快速办理,也是嘉陵区检察院贯彻落实南充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嘉陵江流域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工作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正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的具体体现。

        在今后的检察工作中,嘉陵区检察院将继续深入贯彻执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强化人权司法保障,少捕慎诉,依法宽严适度;加强与行政机关、其他司法机关的协作配合与制约,减少诉累,提升诉讼效率,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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