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学生法治教育
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增强未成人法治观念,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切实保障未成年学生健康成长,维护和谐校园环境,构建学校、家庭、社会组成的“三位一体”的未成人法治教育模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四川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践,就加强未成年学生法治教育工作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南充市嘉陵区教育局因地制宜联合决定建立对接机制,在辖区内所有中、小学及职业高中全面开设法治教育课程,切实加强未成年学生的法治教育工作。
第二条 开设法治教育课程的主要方式:
(一)由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根据各校实际情况,选派检察人员进校对在校学生普法宣传、法治教育;
(二)各学校均应确定一名工作人员,负责本校法治宣教育传工作,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由未成年人检察科负责该项工作。
第三条 嘉陵区人民检察院的职责与义务:
(一)应当做好与学校的沟通协调工作,协助学校完成安排的法治教育课程活动。
(二)法治宣传教育课程每学期不少于1个课时。
(三)教授课程内容包括预防校园性侵、暴力、毒品网络犯罪等,结合真实案例,以案释法;根据学校的要求,可开展庭审观摩、戒毒所参观等社会实践教育。
(四)积极协助学校,防范校园内易发、高发的各种涉及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案件。
(五)对临界预防的未成年群体进行重点关注及教育、感化、挽救工作。
(六)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提前介入涉及未成年学生犯罪的案件。
第四条 学校的职责与义务:
(一)各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课时量,但每学期最低不得少于1课时。
(二)校方应主动与嘉陵区人民检察院就法治宣传工作进行对接。
(三)学校应及时向嘉陵区人民检察院反馈法治教育课程的授课意见,协助提升法治教育课程的授课质量。
第五条 南充市嘉陵区教育局负责督促学校落实法治教育课程的落实执行,完成情况纳入对各学校的目标任务考核。
第六条 学校对发生在该校的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事(案)件应当及时向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通报,嘉陵院应及时联合相关部门介入,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第七条 学校应当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对虞犯、涉罪未成年学生应当积极贯彻“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以及“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做好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涉案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工作,保障解除羁押、不起诉未成年学生的复学、升学不受歧视。
第八条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应定期对各学校负责法治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各校法治教育工作者的法治教育水平。
第九条 南充市嘉陵区教育局建立联络员机制,由联络员定期到各学校检查课程开展进度,收集学校意见,并将情况反馈到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第十条 本实施意见由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南充市嘉陵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实施意见自双方会签之日起实施。
附:南嘉检会(2018)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学生法治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