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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中小学(幼儿园)预防性侵害工作的意见
时间:2020-04-20  作者:嘉陵检察  新闻来源:  【字号: | |

关于贯彻落实中小学(幼儿园)

预防性侵害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一号检察建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预防性侵害学生工作的通知》,发挥各部门自身优势,加强协作配合,建立长效机制,有效预防性侵害学生违法犯罪的发生,健全完善预防性侵害的制度机制,共同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结合嘉陵区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深入开展预防性侵害安全教育

        1、检察机关应以“法治进校园”为平台,以具体案例为依托,把预防性侵害教育与法治教育、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结合起来,针对学生、教职员工、家长等不同主体开展针对性预防性侵害法治教育。

        2、区教科体局应督促各校将未成年人预防性侵害教育纳入校本课程,通过课堂教学、讲座、班会、主题活动、编发手册、微信、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开展性知识教育、预防性侵害教育,教育学生特别是女学生、留守学生、寄宿学生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了解预防性侵害的知识。学校应与家长保持密切联系,经常性沟通互动,提醒家长切实履行对孩子的监护责任。家校双方要及时掌握孩子情况,及时沟通孩子异常情况,校内校外携手保护孩子安全。

        3、区公安分局、区妇联、团区委等相关单位应响应号召,主动宣传,推荐更多社会志愿者、心理咨询师参与到讲师培训队伍,力争实现“一校一讲师”,实现“预防性侵害教育”在嘉陵区各中小学、幼儿园、民办教育机构的全覆盖。

        4、各相关单位应加强对新闻媒体、网络的正面宣传和监督、引导,在全社会营造预防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良好氛围,共同构建预防未成年人被性侵害的社会防线。

        二、严格执行校园安全管理规定

        1、区教科体局应督促各学校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和《关于做好预防少年儿童遭受遭受性侵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预防性侵害学生工作的通知》、《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文件要求,避免存在制度虚化现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开办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民办教育机构负责人作为校园安全管理和学生保护第一责任人责任。

        2、建立强制报告制度。在教学工作中应细心关注学生有无学习成绩突然下滑、精神恍惚、无故旷课等异常表现,发现问题及时干预,防患于未然。对于发现学生可能遭受性侵害或其他违法犯罪线索,有义务通知公安机关,同时学校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责任机制,发现存在缓报、瞒报、谎报等情况,要对相关人员依法依规予以处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3、加强学校宿舍安全管理,严格建立男、女生隔离住宿制度。严禁师生混住,对于男、女生共用宿舍楼的,学校应将男女生住宿区域进行隔离;女生寝室应聘请专职女宿舍管理员,宿舍管理员的房间应为靠近出入口的地方,以便夜间及时发现学生异动。

        4、区公安分局应加强对重点学校及周边环境的排查整治,严厉打击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侵害师生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对于网吧、宾馆等有可能滋生未成年人犯罪或者遭受侵害的场所,要不定期的进行整治、排查。

        三、切实加强教职员工队伍管理

        1、进一步完善教职员工准入制度,落实从业资格相关规定。强化对拟招录人员品德、心理的前置考察,加强对临时聘用人员等一切校园从业人员的准入审查,严禁聘用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人员担任教职员工,并于近期在全区所有学校开展过滤清理工作,及时清退不符合要求的教职员工。对于以上工作,区公安分局应予以配合。

        2、加强教师师德师风教育,提高教师素质修养。区教科体局应督促学校将相关文件精神传达到每一位教职员工,将师德教育、法治教育纳入教职员工培训内容及考核范围。学校可通过召开专题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大会、民主生活会等形式,使师德师风教育符合实际、深入人心、落到实处。

        3、关注教职员工队伍心理状况及工作状况,要加强教职员工心理疏导。防止个别员工出现极端心理问题,及时预防个别教职员工出现不良行为。

        4、发挥学校内部监督作用,充分发挥学生监督教职员工、教职员工互相监督的作用,采用匿名评价等方式,帮助教职员工了解自己师德师风方面存在的问题,帮助学校了解教职员工是否存在违法违纪行为。

        四、严厉打击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1、司法机关对于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应从快、从严处理。区公安分局在接到相关线索后,应及时审查线索,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应予以立案处理,并及时通知教职员工所在学校,学校应配合侦查,对于掌握的有关情况应及时告知公安机关。区公安分局办理以上案件,应通知区检察机关介入。

        2、加强对未成年被害人的权益保护。司法机关在办案中应加强对未成年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确保被害人及时获得必要的法律援助、心理辅导,加强隐私保护。学校、司法机关在相互通报过程中,应注意保守案件秘密,严格保护学生隐私,避免“二次伤害”。发现被害人情绪波动较大的,要及时为其联系心理咨询师,联合家长、学校、司法机关等稳定被害人情绪。对于经济困难者,具备相应职权的单位,应主动或联合起来对其开展救助。

        预防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工作事关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我们要清醒认识做好预防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工作的严峻形势和重大意义。各相关单位应利用各自的资源和平台,在推动未成年人保护工程中彰显各自新作为,共同做好未成年人帮助救助、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工作。

 

        附件:南嘉检会(2020)3号..........关于贯彻落实中小学(幼儿园)预防性侵害工作的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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