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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宠物伤人,谁担责?—《民法典》解读之侵权编

    添加时间:2021-01-05     来源:     收藏本页  |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字号: | |
        当前,饲养宠物已成为部分居民的一种生活时尚。说起宠物,大家很容易想到的词通常都包括忠诚、服从、听话、乖巧等。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宠物对主人的态度也大多确实没得说,即使偶尔打骂了宠物,宠物也仍然会听主人的话,服从主人的命令。但在特殊情况下,比如宠物觉得环境比较危险时,宠物也可能一改温顺常态,可能攻击他人甚至主人。特别是一些巨型宠物,更让人畏惧之心油然而生。近年来,宠物伤人事件屡屡发生,已成为城市管理的一大难题。问题也随之而来:宠物伤人之后,谁来承担相关责任?
      案例一
      2020年8月,110接到报警: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罗水市场附近一老人受伤倒地。接报后,民警及医护人员迅速赶到现场处置。经调查,罗水村民罗某(女,12岁)把另一村民罗某拴养在家门口的狗只牵出来玩,途径罗水市场时,狗只挣脱约束绳,在奔跑过程中,狗绳意外将本村村民麦某(女,88岁)绊倒,导致麦某受伤,经送医院救治无效死亡。
      案例二
      2018年8月,成都成华区华润二十四城小区内,一13岁男孩被犬咬伤,伤人犬为一只未拴绳的德国牧羊犬。男孩当时是站在遛狗人身边,狗突然冲上来,将其扑咬在地。狗主人刚将狗嘴巴掰开,狗再次扑咬男孩,最终,男孩被确认为犬伤三级。
      宠物频频伤人,责任如何界定?对此,《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九章对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作出了专门规定。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
      被遗弃或者逃逸的动物在被遗弃或者逃逸期间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如果宠物主人违反了管理规定,没有对宠物采取相关的安全措施,如遛狗系绳子,接种疫苗等。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宠物主人应当承担责任。
      饲养宠物是个人的权利和自由,但在行使自身权利的同时,也要保障他人的权益。只有文明养宠,人与动物和谐相处,整个社会才会形成爱护宠物、保障动物福利的良好风尚。
        当然,饲养宠物还要遵守其他相关规定。比如:《南充市区养犬管理办法》规定,养犬人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饭店、学校、医院、车站、码头、机场、体育场(馆)、公园、文化娱乐场所及其他公共场所;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小型出租车除外),如果携犬乘坐小型出租车,则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并为犬戴嘴套、笼装、袋装或怀抱;携犬乘坐电梯应避让高峰时间,并为犬戴嘴套、笼装、袋装或怀抱;携犬出户时必须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避让老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烈性犬、大型犬必须拴养或者圈养;犬只在户外排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不得虐待、遗弃所养犬只。犬只如果伤害他人,饲养人或责任人应立即将被伤害者送往卫生防疫部门或医疗卫生机构诊治,承担被伤害人的医疗费用和其他损失,并在当天将犬只咬伤他人的情况报告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将犬只送畜牧兽医部门留检。
      希望所有宠物主人在满足自己爱好、心理寄托的同时,也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只有这样,才能确保自身和他人安全,避免引发安全事故,承担赔偿责任,也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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