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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浅议捕后瑕疵案的成因及对策
时间:2014-05-19  作者:李卫峰  新闻来源:  【字号: | |

修订后《刑诉法》实施以来,高检院对基层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案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把逮捕案件质量作为一项重要的考核指标,逮捕案件质量问题又包括错捕、错不捕和办案质量有缺陷三种情形,而办案质量有缺陷(捕后瑕疵)是侦监部门普遍存在的问题。笔者就我院近三年批准逮捕案件中捕后瑕疵案作了粗浅的归纳和分析,希望能与大家一起探讨,以期共同提高审查逮捕案件的质量。
一、逮捕瑕疵案件的认定
根据高检院修订后《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第三十五条规定,办案质量有缺陷的情形有:批准逮捕后,犯罪嫌疑人被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决定不起诉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单处附加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对不适宜羁押且无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审查逮捕超办案期限的;对不符合管辖规定的案件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不符合本标准第二十条(附条件逮捕)规定适用逮捕强制措施的;根据本标准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应当撤销批准逮捕决定而不撤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未讯问而予以批准逮捕,但尚未造成错捕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意见而未听取,或对辩护律师提出的不构成犯罪、无社会危险性、不适宜羁押、侦查活动违法行为的书面意见未予以审查而予以逮捕,但尚未造成错捕的;对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未依法排除并作为审查逮捕的依据而予以批准逮捕,但尚未造成错捕的;批准逮捕政协委员而未按规定向其所属政协组织通报的;不批准逮捕而没有说明理由的,或者需要补充侦查而没有向侦查机关送达不捕案件补充侦查提纲的;对应当进行执法办案风险评估的案件没有进行风险评估预警,导致不稳定事件性,造成不良后果的;违反法律和本标准第二章关于逮捕工作程序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近三年,我院捕后瑕疵案基本情况

三、捕后瑕疵案的特点及成因
从近三年我院办理的刑事案件捕后瑕疵案件主要特点:捕后瑕疵案件涉嫌的罪名主要是盗窃罪、赌博罪、故意伤害罪。捕后瑕疵案形成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承办人员执法理念存在偏差
在碰到一些可捕可不捕的案件时,案件承办人对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认识不到位,往往只侧重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加上多数基层院对不捕的案件都必须向检察长或检委会作报告,而逮捕的案件只需分管检察长签字即可,检察长工作又特别忙,审查批准逮捕时间比较短,承办人为了省事,更倾向于逮捕,忽略了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致使一部分逮捕案件最终被判轻刑。比如2011年审查批准逮捕的盗窃案,犯罪嫌疑人朱某在营山县某超市收银台盗窃1456元的现金,朱某也并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逮捕后被判拘役四个月,罚金2500元。
(二)为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而使用逮捕措施
有部分案件,犯罪嫌疑人为外地人员,或者是本地无固定居所的人,虽事先可预知判处轻刑,但联系不到其家人,其无法提出担保人也无法交纳保证金,或者有条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往往会使这部分人在审判阶段无法到案,公安机关没有足够的警力采取监视居住措施,这种情况下,为防止诉讼程序的中断而采取逮捕措施。比如,黄某某扒窃案,黄某某是仪陇县人,在营山公共场所扒窃两次,获赃款共计1200元,侦查机关无法联系上其家人,承办人也通过黄某某提供的QQ号联系其亲属,也未联系上。为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而对其进行了批准逮捕。这也为后面的逮捕瑕疵案留下了隐患。
(三)刑事犯罪专项活动中逮捕比例高
刑事犯罪专项活动是党和政府针对特定时期、特定领域犯罪状况而展开的打击犯罪行动。刑事犯罪专项活动要求我们在审查批准逮捕环节,对符合逮捕条件的案件快审快结。实践中,个别案件承办人为了追求政治和社会效果,把逮捕当成刑罚,认为放宽逮捕条件、提高逮捕率就是积极参与刑事犯罪专项活动,容易导致瑕疵适用逮捕措施。比如在今年的开展危害民生刑事犯罪等专项立案监督活动中,我们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刑事立案的一件销售死猪一案,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胡某某因出售三头死因不明的肥猪,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被公安机关提起批准逮捕。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胡某某的行为没有其他严重情节,可以作够罪不捕,但考虑在专项整治活动中,还是对其予以批准逮捕。
(四)其他因素影响
法检两家对量刑的认识、各自的利益不一致也会导致捕后瑕疵率,毕竟批准逮捕环节在检察院,判决在法院。一些案件,法院为了自身利益需要,在量刑时,会在法定幅度范围内选择有利于自己的刑罚。比如,我院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高某、唐某、龚某、王某开设赌场案,四人均被法院判处拘役,附加罚金刑。另外,还有一些案外因素影响法院的判决,也形成捕后瑕疵案,如由我院侦查、起诉,市院批准逮捕的正科级干部姚某某贪污案,因案外因素的干扰,被告人姚某某被判免予刑事处罚。
四、降低捕后瑕疵率的对策
(一)转变执法理念,慎用逮捕措施
认真学习高检院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南充市院制定的《关于审查逮捕案件社会危险性证据有关问题的若干规定(试行)》,进一步转变执法理念,坚持把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改变“重不捕轻逮捕”的观念,慎用逮捕措施,从而减少捕后瑕疵率。
(二)落实刑事和解机制,降低逮捕率
对交通肇事、盗窃、轻伤害等刑事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承办人应当把主要精力放在刑事和解上,积极引导案件当事人矛盾化解。对主观恶性小的初犯、偶犯犯罪,在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基础上,依法作出不批捕决定并建议侦查机关直诉,节约了司法资源,降低了逮捕率,捕后瑕疵率自然也就降低了。
(三)强化审查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证据
承办人在制作审查批准逮捕意见书时,除审查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证据外,还应审查公安机关是否提供犯罪嫌疑人是否是受到过过行政、刑事处罚、是否是主动投案以及是否有采取取保候审等措施的条件等证明材料,以加强对嫌疑人逮捕必要性的充分审查。对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提出承办人意见时,应当案件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估,尽量把风险降到最低,不让风险流入下个环节。
(四)加强与公安、法院沟通协调,争取多方面达成共识
侦监工作与公安、法院密切相关,注重加强与公安、法院的沟通协调,通过与公安机关开展联席会议,强化公安机关对报捕的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证据收集意识,对轻伤害、盗窃、交通肇事等刑事案件中已赔偿被害人案件以及刚刚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案件,建议公安机关尽量慎用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减少报请逮捕案件数量。另外,侦监部门应与法院刑事审判部门加强沟通联系,在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以及量刑执法尺度等方面达成了共识,从而使侦查监督工作从简单的重点审查是否批捕向是否可能判处轻刑延伸,确保捕后瑕疵率的稳步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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