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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蓬安县人民检察院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一)主要职能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检察院通过履行批准逮捕、审查起诉、执行监督、民行监督等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具体职权如下:
(1)依照法律规定对有关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2)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批准或者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
(3)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对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支持公诉;
(4)依照法律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5)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6)对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工作实行法律监督;
(7)对监狱、看守所的执法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8)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2018年蓬安县人民检察院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1.主动服务大局,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严厉打击金融诈骗、合同诈骗、传销、非法集资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开展护航非公经济发展专项行动,帮助企业净化生产经营环境,服务保障项目建设。贯彻落实市委“155”发展战略、县委“1135”战略部署,牢固树立“政法跟着项目走”的服务理念,找准经济社会发展法治需求与司法办案供给的对接点,积极提供法律咨询、法治宣传、警示教育,帮助解决涉法涉诉问题,创优投资环境,维护项目安全。
攻坚助力“三大攻坚战”。将司法救助与精准扶贫相衔接,发放救助金和救助回访,防止被害人因案致贫、因案返贫;致力绿色生态发展,开展“强化生态检察,护航绿色发展”专项行动,坚持打击犯罪与修复生态、长效保护并重。在惩贪治腐攻坚战中,探索建立与监察委的工作衔接、制约机制,形成反腐败工作合力。
2.严厉惩治犯罪,维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权益
全面履行检察职能参与社会治理。受理审查逮捕各类刑事犯罪、批准和决定逮捕;受理审查起诉各类刑事案件,提起公诉。保持高压态势,主动参与社会治安突出问题整治。
实施“互联网+检务”的智慧检察服务。推进12309检察服务中心建设,打通老百姓举报、申诉、控告、信访及办案办事渠道。推进大数据智慧辅助办案系统建设,打造办案信息平台、侦查活动监督平台、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平台综合信息平台建设。
全面加强未检工作落实挽救政策。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对未成年人犯罪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慎捕慎诉。对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进行提档升级改造,增强科技感和体验感。
3.强化司法监督,严守社会公平正义防线
加大对刑事立案、侦查和审判的监督。强化立案监督,加强对侦查机关侦查过程监督,对程序性违法及时提醒、书面纠正违法、口头纠正,确保不枉不纵;加强刑事审判监督,对定罪不当、量刑畸轻畸重的刑事裁判提出抗诉。
加大对民事行政诉讼的监督。加强对人民法院民事行政生效裁判、诉讼程序、执行活动的监督;加强对行政机关监督力度和对民事案件支持起诉及打击虚假诉讼的力度。
加大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监督。纠正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等各类违法情形。
4.自觉接受监督,提升检察机关公信力
大力推进阳光检务接受人民群众监督。邀请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参加各类检察活动,参与案件监督评议、司法救助回访、精准脱贫举报走访、信访案件化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讯问等工作。
加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实现案件材料查阅、信息主动推送等一站式服务,通过案件信息公开网和微信平台受理律师阅卷事项。
二、机构设置
按照决算管理有关规定,部门决算编报内容包括本级和所属预算单位的全部收支情况。纳入2018年度部门决算编报范围的单位包括蓬安县人民检察院本级单位,蓬安县人民检察院下设办公室、政治处、案件管理中心、侦查监督科、公诉科、民事行政检察科、刑事执行检察局、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检察技术科、控告申诉检察科、司法警察大队等内设机构。2018年2月原蓬安县人民检察院的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职务犯罪预防局三部门整体划转蓬安县监察委。
三、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蓬安县人民检察院2018年度收入、支出总计1769.09万元。与2017年相比,收入、支出总计各增加430.46万元,增长32.16%。主要变动原因是主要原因是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深入改革和市(州)级补助科技强检经费的加大投入。
(图1:收入、支出决算总计变动情况图)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2018年蓬安县人民检察院本年收入合计1678.09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1678.09万元,占100%。
(图2:收入决算结构图)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8年蓬安县人民检察院本年支出合计1370.09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094.63万元,占80%;项目支出275.46万元,占20%。
(图3:支出决算结构图)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8年财政拨款收入、支出总计1769.09万元。与2017年相比,财政拨款收入、支出总计各增加414.76万元,增长25%。主要变动原因是主要原因是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深入改革和市(州)级补助科技强检经费的加大投入。
(图4: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计变动情况)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370.09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100%。与2017年相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增加122.46万元,增长9%。主要变动原因是市(州)级补助科技强检经费的加大投入。
(图5: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变动情况)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结构情况
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370.09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公共安全支出(类)支出1289.54万元,占95%;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42.25万元,占3%;住房保障支出(类)38.3万元,占2%。
(图6: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结构)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决算数为1370.09万元,完成预算77%。其中:
1.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行政运行(项): 支出决算为1014.08万元,完成预算100%,决算数与预算数持平。
2.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一般行政事务管理(项):支出决算为275.46万元,完成预算40.84%,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市(州)级补助科技强检经费投入的项目未完成。
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 支出决算为42.25万元,完成预算100%,决算数与预算数持平。
4.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 支出决算为38.3万元,完成预算100%,决算数与预算数持平。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1094.63万元,其中:
人员经费959.41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其他社会保障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生活补助、住房公积金等。 公用经费135.22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设备购置等。
七、“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8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为26.05万元,完成预算40%,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厉行节约精神和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切实采取措施规范公务接待的范围,严格审批程序控制公务接待活动的接待标准。严格控制和加强公务用车管理,降低车辆运行成本。
(二)“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
2018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0万元,占0%,本单位无因公出国(境)任务安排;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22.61万元,占87%;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3.44万元,占13%。具体情况如下:
(图7:“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结构)
1.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
2018年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2018年无因公出国(境)任务安排,无出国(境)团组人次,无因公出国(境)费拨款支出。
因公出国(境)支出决算与上年持平。主要原因是本单位无因公出国任务安排。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
2018年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22.61万元,其中:
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万元。2018年没有更新购置公务用车,无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截至2018年12月底,单位共有公务用车9辆,全为检察办案和执法执勤车辆。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22.61万元。主要用于检察办案业务和执法执勤等所需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比上年减少2.93万元,主要原因是严格控制公务用车运行维护预算数,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严格控制和加强公务用车管理,降低车辆运行成本。
3.公务接待费支出
2018年公务接待费3.44万元。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比上年增加1.78万元,主要用于执行公务、开展业务活动开支的交通费、住宿费、用餐费等。国内公务接待36批次,286人次(不包括陪同人员),共计支出3.44万元,具体内容:各科室检察业务接待共计3.44万元。
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比上年增加1.78万元,增长1.07%。主要原因是2018年院食堂公务接待费并入行政账务结算,所以公务接待费比上年略有增加。同时我院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切实采取措施规范公务接待的范围,严格审批程序控制公务接待活动的接待标准。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8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支出0万元。蓬安县人民检察院没有政府性基金拨款收入,也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安排的支出。
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蓬安县人民检察院2018年度没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收入,也没有使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十、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一)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蓬安县人民检察院按要求对2018年单位整体支出开展绩效自评,从评价情况来看本部门严格执行相关财政财务法律法规,财务核算和监督做到合法合规、及时准确。完成检察职能职责,实现年度目标,效果良好。社会公众对检察业务的办理和工作的开展认可度高,满意度好。
本单位2018年未开展项目支出绩效评价。
(二)单位开展绩效评价结果。
蓬安县人民检察院按要求对2018年单位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情况开展自评,《蓬安县人民检察院2018年单位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报告》见附件。
本单位2018年未开展项目支出绩效评价。
十一、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8年,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35.22万元,比2017年减少39.74万元。主要原因是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厉行节约精神,严格控制和加强公务用车管理,降低车辆运行成本。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8年,蓬安县人民检察院政府采购支出总额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8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9辆,全部为检察办案和执法执勤车辆。单价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十二、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单位从同级财政单位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
2.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
3.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4.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按有关规定结转到下年或以后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
5.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行政运行(项):指检察机关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日常工作的基本支出。
6.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一般行政事务管理(项):指检察机关开展专门性检察业务工作的项目支出。
7.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指机关及参公管理事业单位用于缴纳单位基本医疗保险支出。
8.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指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9.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0.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1.“三公”经费:指单位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2.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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