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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7日上午9时,蓬安县人民检察院对周某某等人涉嫌故意伤害一案举行不公开听证会。听证会由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谢智明主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辩护人、社区矫治人员(志愿者)等5名听证员、公安机关该案承办警官、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害人委托代理人等到场参会。
2020年4月13日凌晨,周某某等5人受他人邀约对本案被害人董某某进行殴打报复,造成董某某轻伤二级的后果。承办检察官经认真审查卷宗材料,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对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性格特点、犯罪原因等进行社会调查,了解到周某某等五人均系未成人,此次犯罪系受他人邀约帮忙打架,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并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协议,且多数为在校学生,家庭愿意并具备帮教条件,拟对社会危险性相对较大的邹某某、邓某某作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对另周某某等三人作相对不起诉决定。根据法律规定和该院《附条件不起诉实施细则》规定,提请召开不公开听证会。
听证会上,案件承办检察官薛小玉介绍了案件事实、法律依据、社会调查情况,并提出拟处理意见、理由和依据;犯罪嫌疑人均表示自己系酒后一时冲动触犯法律,现已意识到法律的威严和行为的错误性,愿意接受帮教,改正错误,回报社会;犯罪嫌疑人法定代理人、志愿者分别发言;听证人员针对案件部分事实和证据进行了提问,对案件事实和该院拟作出的不同的不起诉结果进行了分析评议,最终一致同意检察机关拟处理意见。
随后,承办检察官指导犯罪嫌疑人完成听证会的感恩教育程序。各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代理人作最后陈述,邹某某、邓某某表示接受检察机关的处理意见,并承诺接受帮教、遵守考验期规定,并当场签订附条件监督考察协议。周某某等三人表示今后要改正不良行为,好好学习,回报社会。
最后,该院依法对邹某某、邓某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对周某某等三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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